工人招聘專用勞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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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方(簡稱甲方): 泰安市振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受聘方(簡稱乙方): 張 強
甲方招聘合同制職工,按有關規定,已報請有關部門批准。甲方已向乙方如實介紹涉及合同的有關情況;乙方已向甲方提交勞動手冊。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為2年(或24 個月),從2010 年10 月07 日至2012 年10 月07日止。
第二條 試用期限
試用期限為6個月(或半年)。即從2010年10月08日起至2011年04月08日止。
(試用期限的長短,有關部門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有關部門無規定的,由招聘方根據受聘方的工作能力和實際水平確定。)
第三條 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甲方聘請乙方擔任工程審計 職務(或從事某工種的工作)。
第四條 工作時間
每週工作6天,星期天休息。每天工作時間為8小時。上下班時間按甲方規定執行。
(以完成一定工作量為期限的合同,工作時間由雙方商定。)
第五條 勞動報酬
(一)乙方在試用期間,月薪為1500 元。試用期滿後,按乙方的技術水平、勞動態度和工作效率評定,根據所評定的級別或職務確定月薪。
(二)乙方享受的崗位津貼和獎金待遇,與同工種固定職工相同。
第六條 生活福利待遇
(一)補貼待遇:乙方享受交通費補貼、糧食補貼、取暖費補貼等與固定職工相同。
(二)假日待遇:乙方享受節日假、婚假、產假、喪假與固定職工相同,工作滿一年以上需要探親的,可享受15天(包括在路途中的'時間)的探親待遇,工資照發,路費報銷。
第七條 勞動保護。
(乙方的勞動保護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乙方患病、傷殘、生育等待遇以及養老保險辦法。
(本條國家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無規定的,由雙方商定。)
第九條 政治待遇和勞動紀律要求
(一)乙方在政治上享有同固定職工一樣的權利,如參加民主管理企業的權利,參加黨、團組織和工會的權利等。
(二) 訂立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的乙方,在擔任領導職務以後,如職務是有任期的,在勞動合同期限短於領導任期的情況下,可以將合同期限視為領導職務的任期;如果職務是沒有任期的,可以視為改訂沒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三) 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單位各項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分配,堅持出勤,積極勞動,保證完成規定的各項任務。
第十條 教育與培訓
甲方應加強對乙方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遵紀守法教育、安全生產教育,根據工作和生產的需要進行業務、職業技術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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