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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六篇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六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加強,合同在生活中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那麼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麼寫呢?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精選】勞動合同模板六篇

勞動合同 篇1

《勞動合同法》出台後,某些勞動者由於誤讀,以至於在出現勞動爭議時,其合法權益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護。

一、勞動者要積極主動要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有的勞動者認為根據這一條規定,儘量避免和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就能夠得到雙倍的工資。但這種理解曲解了立法原意。立法者制定此條的目的是把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利、義務以書面形式明確下來,在出現勞動爭議時便於協調和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在實踐當中,有一些勞動者就是因為未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明晰,在出現勞動爭議時自身權益難以得到維護。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籤書面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是為了懲處其不法用工形式,勞動者切不可以此作為賺錢手段。事實上勞動者如果這麼做可能失去更大利益。因為勞動合同中不僅規定工資內容,還會涉及到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條件、福利以及社會保障等諸多權益,如果僅為獲得雙倍工資而不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可能要遭受更大利益損失。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對勞動者來説是一把“雙刃劍”

在前一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飛行員離職風波中,雙方簽訂的即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在飛行員欲解除勞動合同時,遭遇了所屬航空公司高額的索賠要求,此時的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成為了飛行員另謀高就的羈絆。

一些企業認為無固定期限合同限制了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自由選擇權,容易形成坐養懶人、庸人的機制,更有甚者説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使勞動關係又重回了“鐵飯碗”時代。有勞動者盲目聽信這種言論,輕信無固定期限合同對自己是有百利而無一害。其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規定,即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在工作中有過錯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同樣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另外,無固定期限合同在具體適用過程中也給勞動者帶來了一些不利影響,限制了勞動者的自由流動,從上述飛行員遭遇的高額索賠案看,倘若飛行員與對方簽訂的是固定期限合同,那麼合同期滿飛行員就能擺脱合同的約束,他們想要變換工作環境、尋求更高待遇的願望也就不會那麼難以達成了。如果後來不是第三方願意為飛行員承擔鉅額的賠償金,相信這些飛行員就無法解除無固定期限合同,離職的想法就難以實現。因此,雖然無固定期限合同會帶來相對穩定的工作,勞動者還是要在仔細考慮利弊後才可作出選擇。

三、解除勞動合同後勞動者不一定會獲得“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後應依法對勞動者進行相應的經濟補償,這是一種企業社會責任的體現。但需要注意的是,並不是只要解除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得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勞動者要獲得經濟補償須滿足法律規定的相關條件。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並無過錯,也無其他法律規定須支付經濟補償情形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因勞動者的自身原因或過錯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而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也不會獲得經濟補償:(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其實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還是不少的,勞動者不要誤以為只要解除勞動合同就會獲得經濟補償。

四、《勞動合同法》並不是保護勞動者的“單邊”法律

某地法院受理了一起用人單位訴勞動者違約賠償案。某物業公司電工崔某值班時間無故曠工,發生停電事故,導致物業公司被業主索賠50萬元。物業公司認為,電工崔某的過錯是公司遭受損失的直接原因,於是將崔告上了法庭,向其追償公司先行賠付的50萬元經濟損失。

《勞動合同法》雖然明確了對勞動者的傾斜保護,但絕不是僅保護勞動者的利益,它同樣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和勞動者的義務,勞動者違約的,一樣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首先,勞動合同中約定了違約金條款,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時違反相關約定的,須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也規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其次,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

的意見》第三十三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勞動法律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最後,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違反約定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也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上述電工崔某違約被索賠的情形。這説明,勞動者履行勞動合同時,不能只關注自身權利或利益,還要履行法定或約定的義務,否則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 篇2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20xx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65次會議通過法釋〔20xx〕14號)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勞動法》,和《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就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的下列糾紛,屬於《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裁決,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勞動關係後發生的糾紛;

(三)勞動者退休後,與尚未參加社會保險統籌的原用人單位因追索養老金、醫療費、工傷保險待遇和其他社會保險費而發生的糾紛。

第二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屬於勞動爭議案件的,應當受理;

(二)雖不屬於勞動爭議案件,但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應當依法受理。

第三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以當事人的仲裁申請超過六十日期限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確已超過仲裁申請期限,又無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的,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

第四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者通知,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經審查,確屬主體不適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五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糾正原仲裁裁決錯誤重新作出裁決,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當事人增加訴訟請求的,勞動合同法全文。如該訴訟請求與訟爭的勞動爭議具有不可分性,應當合併審理;如屬獨立的勞動爭議,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範圍,當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第八條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勞動合同履行地不明確的,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九條當事人雙方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同一仲裁裁決,均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先起訴的一方當事人為原告,但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

當事人雙方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第十條用人單位與其它單位合併的,合併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合併後的單位為當事人;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的,其分立前發生的勞動爭議,由分立後的實際用人單位為當事人。

用人單位分立為若干單位後,對承受勞動權利義務的單位不明確的,分立後的單位均為當事人。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可以列新的用人單位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可以列勞動者為第三人。

原用人單位以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共同侵權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列為共同被告。

第十二條勞動者在用人單位與其他平等主體之間的承包經營期間,與發包方和承包方雙方或者一方發生勞動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應當將承包方和發包方作為當事人。

第十三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付出的勞動,一般可參照本單位同期、同工種、同崗位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報酬。

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七條之規定,由於用人單位的原因訂立的無效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比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標準,賠償勞動者因合同無效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相比看男方婚育證明格式。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並可支付賠償金: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五)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簽訂的,人民法院可以視為雙方之間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係,並以原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第十七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對裁決中的部分事項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多個勞動者的勞動爭議作出仲裁裁決後,部分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裁決對提出起訴的勞動者不發生法律效力;對未提出起訴的部分勞動者,發生法律效力,如其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等處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決予以撤銷。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養老金、醫療費以及工傷保險待遇、經濟補償金、培訓費及其他相關費用等案件,給付數額不當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變更。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審查核實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

(一)裁決的事項不屬於勞動爭議仲裁範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人民法院在不予執行的裁定書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收到裁定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法釋〔20xx〕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已於20xx年7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93次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為正確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對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補充解釋如下:

第一條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對下列情形,視為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一)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產生的支付工資爭議,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已經書面通知勞動者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送達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用人單位不能證明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二)因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產生的爭議,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勞動者收到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書面通知時間的,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三)勞動關係解除或者終止後產生的支付工資、經濟補償金、福利待遇等爭議,勞動者能夠證明用人單位承諾支付的時間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的具體日期的,用人單位承諾支付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勞動者不能證明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之日為勞動爭議發生之日。

第二條拖欠工資爭議,勞動者申請仲裁時勞動關係仍然存續,用人單位以勞動者申請仲裁超過六十日為由主張不再支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已經收到拒付工資的書面通知的除外。

第三條勞動者以用人單位的工資欠條為證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請求不涉及勞動關係其他爭議的,視為拖欠勞動報酬爭議,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四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因勞動關係是否已經解除或者終止,以及應否支付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五條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後,請求用人單位返還其收取的勞動合同定金、保證金、抵押金、抵押物產生的爭議,或者辦理勞動者的人事檔案、社會保險關係等移轉手續產生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六條勞動者因為工傷、職業病,請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給予工傷保險待遇的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後,當事人依法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七條下列糾紛不屬於勞動爭議:

(一)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

(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

(三)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鑑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鑑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鑑定結論的異議糾紛;

(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

(五)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六)農村承包經營户與受僱人之間的糾紛。

第八條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預先支付勞動者部分工資或者醫療費用的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用人單位不履行上述裁決中的給付義務,勞動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户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第十條勞動者因履行勞動力派遣合同產生勞動爭議而起訴,以派遣單位為被告;爭議內容涉及接受單位的,以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為共同被告。

第十一條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

第十二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客觀原因無法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止,從中止的原因消滅之次日起,申請仲裁期間連續計算。

第十三條當事人能夠證明在申請仲裁期間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申請仲裁期間中斷:

(一)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

(二)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

(三)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申請仲裁期間中斷的,從對方當事人明確拒絕履行義務,或者有關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或明確表示不予處理時起,申請仲裁期間重新計算。

第十四條在訴訟過程中,勞動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經濟確有困難,或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勞動者提供擔保的義務,及時採取保全措施。

第十五條人民法院作出的財產保全裁定中,應當告知當事人在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書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生效後三個月內申請強制執行。逾期不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制定的內部規章制度與集體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勞動者請求優先適用合同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七條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具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的調解協議,具有勞動合同的約束力,可以作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據。當事人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持下僅就勞動報酬爭議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不履行調解協議確定的給付義務,勞動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糾紛受理。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前本院頒佈的有關司法解釋與本解釋規定不一致的,合同法及司法解釋。以本解釋的規定為準。

本解釋施行後,人民法院尚未審結的一審、二審案件適用本解釋。本解釋施行前已經審結的案件,不得適用本解釋的規定進行再審。

勞動合同 篇3

1.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明確的崗位職責和考核標準並告知勞動者。

2. 用人單位要有對員工進行具體考核並將考核結論告知員工的證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兩次不能勝任工作承擔舉證責任。注意的是,這裏的調整工作崗位無需經過勞動者同意的。

3.調崗要注意合情合理。雖然法律規定員工不勝任崗位需要先培訓或調動崗位,但對於這個崗位應該怎樣調、調到何種崗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其標準。但這並不意味着單位有任意決定權。從法律的內涵意思來看,用人單位的調崗不是隨便的調,而是應從更加合理地和善意對待員工出發。用人單位為其提供的崗位使之儘可能地勝任好工作,以繼續履行雙方的勞動合同。如故意提供勞動者不能勝任的崗位,或存在明顯的惡意,因而以員工仍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則存在風險。

總之,從證據的角度來説以“不勝任工作”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注意以下五點:

1、有證據證明員工在培訓或調崗前後均不勝任工作;

2、有培訓的證明或有調整工作崗位的證明;

3、書面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4、通知提前30天發出,或者給予一個月工資後當天發出;

5、依法給予經濟補償金。

對勞動者提示:

1、勞動者應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或者入職後,瞭解自身崗位的職責和考核標準。

2、對單位要求本人簽字的規章制度或崗位職責説明書以及各種考核標準最好留有備份,以便於自已判斷是否能勝任本職工作。

3、無論用人單位因何種原因為勞動者調整工作崗位,當要求勞動者簽字確認時,勞動者在書面確認前應當要注意,如有不同意見應及時提出,否則簽字後將視為勞動者對變更工作崗位的認可。

4. 勞動者若對用人單位以其不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有爭議的,可與單位進行磋商,或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檢舉、投訴,也可直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向法院起訴等措施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不管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的HR,在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時注需要注意的事項都是不少的。

勞動合同 篇4

春暖花開,百業俱興。我們**縣積極響應市政府關於在全市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的號召,認真貫徹落實市政府辦公室通知精神,成立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協調小組,制訂實施方案,明確有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進行全面部署。3月份以來,我縣採取媒體聯動、培訓骨幹、街頭宣傳等形式,大力濃造“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氛圍。縣勞動保障部門在廣播電台開闢“勞保之聲”專欄,《今日**》發佈了“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公告,開闢“勞動保障政策法規”宣傳專版,舉辦了企業勞資幹部、職工代表和農村勞動保障協管員業務培訓班,培訓人員300多人,組織30多人次到10個鄉鎮進行街頭宣傳,深入30家企業聽取企業負責人和職工的意見,印發《勞動合同簽訂指南》、《務工人員維權指南》、《社會保險參保指南》等宣傳資料8000多份,企業張貼公告460多張。目前,全縣上下“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的氛圍基本形成,為今後活動的有序開展打下了輿論基礎。

剛才,我們聽了市領導的動員報告,深受鼓舞,堅定信心。今後,我們將認真貫徹落實這次會議精神,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實施方案,緊緊圍繞打造和諧企業、和諧園區、和諧社區,維護職工權益的指導思想,努力實現“四全”目標:即:勞動合同全簽訂、勞動合同全履行、勞動關係全合法、社會保險全覆蓋。

我們的具體措施是:

  一、加大宣傳力度,發揮輿論推動

按照市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實施方案的要求,進一步加大宣傳發動和培訓教育力度。一是利用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在活動期間,要做到電視有形、廣播有聲、報紙有文,採用新聞報道、電視採訪、經驗交流等形式,廣泛深入地宣傳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的重要意義,介紹勞動合同實施有效案例,引起社會各界的重視和支持。二是深入企業進行宣傳。組織司法部門和勞動監察專職人員到企業巡迴演講《勞動法》和《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繼續舉辦企業勞資幹部、工會幹部、職工代表培訓班,培養勞動合同管理業務骨幹,全面提高企業法人代表和職工的合同意識,促進自覺參與活動和自覺履行職責和義務,努力構建和諧勞動關係。三是開闢“勞動合同論壇”。在“**勞動保障網”開闢論壇,廣泛與企業圍繞勞動合同管理問題進行交流論談,加強溝通,達成共識,促進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順利開展。

  二、創新工作機制,推進活動有效開展

這次活動時間長,要求高,參與的部門多。按照市政府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職責等要求,進一步創新機制,紮實推進。一是成立組織機構。縣政府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由宣傳部、勞保局、經貿委、人事局、司法局、總工會、發改委以及國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協調小組,制定活動計劃,明確各單位職責。縣勞動保障部門將責任明確到人,使各階段的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序推進。二是整合力量推進。按照“歸口管理,簡化程序,服務企業,方便職工”的原則,精心籌劃,周密部署,既各負其職,又密切配合。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協調小組實行集體辦公制度,定期會辦活動安排,凡是涉及勞動合同管理工作的,整合力量,共同推進,確保我縣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與市同步進行。三是認真組織督查。通過組織督查,督促企業建立明確的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規範勞動合同行為,提高勞動合同的簽訂率和履行質量,切實維護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

  三、優化服務指導,力求取得突破

在服務指導上做到四個“第一”:即,把維護職工權益放在第一位置,把企業的要求作為第一己任,把明晰勞動關係作為第一職責,把勞動合同的規範化管理作為第一標準。一是深入企業上門服務。針對一些企業因勞動合同簽訂、管理不規範等引發了勞動爭議等情況,提醒他們嚴格依法辦事,向他們提供勞動合同示範文本,並結合企業的具體實際情況,對勞動合同的條款進行細化設計,實行人性化管理,完善制度建設,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幫助解決勞動爭議糾紛,化解矛盾,協調與職工的關係,增強企業的吸引力,穩定職工隊伍,降低企業用工風險。二是實行典型引路。大力推廣勞動合同管理好的典型經驗,組織經驗交流,互相促進,取長補短,共同提高勞動合同管理水平。三是創評誠信企業。開展特色服務,對在開展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中積極參與,並做好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將優秀者積極推薦參與省“和諧勞動關係企業”的評選,為企業擴大影響力,提高知名度創造平台,提高企業參與勞動活動促進年活動的積極性。

各位領導、同志們,我們**縣決心按照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在市勞動保障局的指導下,乘這次動員大會的強勁東風,學習借鑑兄弟市縣的先進經驗,奮發進取,紮實推進,確保勞動合同促進年活動取得良好成效。

勞動合同 篇5

甲方:

乙方: 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書 (管理人員)

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書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註冊地址:

乙方(員工):性別:民族:

出生日期:年 月 日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現住址及郵政編碼:

住宅電話及有效聯繫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以資信守。

第一條 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期限

1.1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期限類型為固定期限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生效日期為 年 月 日,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如在試用期內,乙方工作表現突出, 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乙方工作表現未能達到甲方要求,乙方需延長1至3個月試用期限。

1.2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 年 月 日終止。

第二條 工作內容

乙方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部門 職位工作。甲方依企業戰略、業務調整、經營需要、有關法律或乙方的工作能力、表現,有權對乙方的工作職務、崗位和薪資進行調整。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見的權利,但如未經甲方批准,則應服從甲方調整。

第三條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3.1根據行業特點,工作時間實行日考勤工作制。乙方的休假實行並行休和調休的辦法進行。平時除甲方統一安排的休假外,乙方需要休息休假時必須向甲方履行書面請假手續並獲批准後方可休息休假。

3.2乙方每年享受1個月探親休假(含法定節假日,其中春節期間約20天,工作期間約10天)。

3.3 在乙方病、事假期間,按照公司規定處理。 如果乙方沒有辦理正常的請假手續,則甲方將按照曠工處理。

第四條 勞動報酬

4.1乙方恪守職責,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甲方給乙方支付工資;該工資包含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第五條所述的保險福利費用甲方應承擔部分。

4.2乙方的工資標準為: 20xx年度(含試用期),日工資標準為 元; 20xx年度至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期滿,根據乙方的業務水平、工作績效,甲方對乙方的日工資標準適度

調整。

4.3甲乙雙方確認,由於甲方所在行業的特殊性,甲方按照第4.2條向乙方支付的工資已經包括乙方工作時間超出每週40工作小時的加班費。

4.4甲乙雙方確認:鑑於甲方行業的特殊性,甲方工資不按月發放。甲方每月向乙方發放生活費人民幣 元;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第4.2條約定的工資,由甲方在年底核算後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5如果乙方崗位發生變動,乙方的勞動報酬按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相應調整。

第五條 社會保險及其他保險福利待遇

5.1甲方按照政府和勞動部門及甲方內部的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在甲方公司所在地辦理,乙方個人繳納的部分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

5.2乙方同意,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由乙方自行辦理;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住房公積金甲方應承擔的部分,已經包含在第4.2條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工資中。

5.3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南通市通州區有關規定執行;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南通市通州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勞動紀律

6.1乙方在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期限內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規定,按職務的崗位職責要求,完成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務。甲方可視公司的經營需要、乙方的能力和工作表現,調整乙方的工作職責。乙方應完全理解並執行甲方現行的有關規章制度、規定,並應當認真遵守。甲方對乙方的不作為行為有權根據其指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對乙方做出相應的獎懲決定。

6.2乙方對工作期間經手、經營的設備、設施、辦公用具等應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因故意或重大造成甲方財產毀滅或重大損失的,應向甲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6.3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在甲方以外的單位就職或兼職;乙方違反此規定,甲方有權立即無條件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並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若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甲方相同或類似的行業的,乙方所得收入歸甲方所有,並承擔因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有權立即無條件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並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

6.4乙方在工作中不得接收任何形式的回扣和賄賂;如在工作中受贈財務,必須上交甲方;私匿不報,甲方有權單方無條件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並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情節嚴重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6.5乙方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行為,甲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可根據公司具體的規章及其他規定、通知,給予紀律處分或處罰,直至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若因乙方重大過錯致使甲方遭受損失的,乙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6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所指的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張貼於甲方辦公場所,打印後在甲方內部通知、甲方以其他形式公開或個別地向包括乙方在內的甲方員工以書面、電子郵件、口頭或其他方式告知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甲方聲明和承諾

7.1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各種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7.2為乙方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辦公條件。

第八條 乙方聲明和承諾

8.1乙方承諾,在簽訂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時,乙方業已完全與原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如給原用人單位造成任何損失,由乙方自己承擔賠償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任何牽連。如乙方隱瞞此事實,對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賠償甲方因此受到的損失。

8.2在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從事以及幫助親屬、朋友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性的活動;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也不得兼任其他單位(經濟實體)的任何職務。

8.3乙方在工作中涉及甲方商業、財務祕密和與知識產

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乙方應承擔保密義務。若乙方違反保密義務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同意承擔賠償責任。

8.4若乙方違反本條承諾或者聲明事項不實,甲方有權單方無條件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

8.5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載明乙方地址為乙方的通訊地址。若乙方變更通訊地址,乙方應通知甲方。

第九條 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

9.1若訂立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相關內容或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

9.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且不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1)、乙方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的;(2)、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甲方錄用條件的;(3)、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按甲方規定或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約定可以解除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4)嚴重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其他規定;(5)、嚴重失職、消極待工、營私舞弊、聚眾鬧事、打架鬥毆、對甲方經濟利益、經營管理活動或社會聲譽造成重大損失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3有下列情形,甲方有權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告知乙方後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服從另行安排的;(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的,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其他工作的。(3)、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無法履行,甲乙雙方未能就變更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內容達成協議的。

9.4南通勞動合同範本解除屬以下情形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9.4.1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解除後,乙方應認真完成交接工作,並接受甲方按照有關規定對其任職期間經手、經管的財產、財務活動、經營活動進行審核。經審核發現有嚴重損害甲方利益行為的,甲方有權進行追償(一般人員審核期3個月,管理人員審核期6個月,自辦理工作交接後開始起算);

9.4.2乙方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未按甲方要求辦理工作交接或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9.4.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或甲方的規章制度及規定,乙方不能按照規定提前申請、完成交接工作及接受審核的,乙方應向甲方支付其一個月實際工資收入的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的損失超過該違約金的,乙方還應賠償該超出部分的

損失。

9.4.4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期限屆滿前乙方無故離職(無故累計曠工十天以上,視為無故離職),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並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公司因此遭受的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對乙方進行培訓所發生的培訓費用);實際損失無法計算的,按乙方三個月實際工資收入計算。

9.4.5乙方違反甲方規章制度,或在工作中出現嚴重錯誤,不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務,給甲方工作開展造成阻礙或損失的,甲方視情況,對乙方做出警告、減薪、降級、停職、停薪處理;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甲方有權立即無條件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且無需承擔任何賠償或補償責任。

9.4.6乙方希望解除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須在30日前書面通知甲方,辦理離職手續並進行工作交接。因乙方未辦理離職手續或工作交接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4.7乙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並辦理完成工作交接後10日內前往甲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轉出甲方的手續,逾期不辦理的後果由乙方承擔。甲方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時,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的證明,並在三十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9.5乙方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款項在辦結工作交接後支付。

9.6任何一方需要續訂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應在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對方,並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勞動南通勞動合同範本。

第十條 其他事項

10.1因履行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天內,向甲方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10.2任何一方不服仲裁裁決的,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3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南通勞動合同範本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以下無正文)

簽署:

甲方:(蓋章)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協議,由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 協議範圍內,雙方的關係確定為合作關係。為拓展市場更好地、更規範地服務消費者,根據公司的規劃,甲方邀請乙方加入___________公司的服務網絡,邀請乙方在_______省(市、自治區) _________市(地區) _______ 縣(區)_______地點專屬性經營(_______)品牌________系列服務。

第二條 訂立本協議的目的在於確保甲、乙雙方忠實地履行本協議規定的雙方的職責和權利。乙方作為單獨的企業法人或經營者進行經濟活動。因此,他必須遵守對所有企業法人或經營者共同的法律要求,特別是有關資格的規則以及社會的、財務的商業要求。

第三條 有效期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簽約日計。除非本協議提前終止,甲乙兩方可在協議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協議提出延長協議合作,可以續簽《__________合作協議書》。

第四條 甲方為使乙方所轄區域更好運營,開發和提供適銷服務,保證服務質量符合標準,合理定價,最大限度保證乙方的服務。在本協議期間,甲方承諾,積極協助承擔市場物流、組織功能乙方按甲方規劃進行市場設計和拓展市場網絡。甲方承諾在乙方要求下:

1、甲乙雙方需共同協議服務流程,在服務過程中雙方必須就每次交接的內容交接清楚,每次交接必須就所交接訂單簽字確認,保證交接過程中貨品的包裝完整;

2、甲方需要保證和乙方在商定的按期業務量內提供免費服務,乙方需要保證在對應業務量的相應合作優惠;

3、乙方提供服務要保證相關服務質量,在銷售質量問題附件中明確相關質量問題的解決方案;

4、甲方承諾與乙方合作中,秉承誠信原則,確保協議範圍內的單一供應(但乙方無法完成業務量為例外),若乙方發現甲方有任何違規行為,可立即終止與甲方合作;

5、甲乙雙方若在合作中產生分歧需要終止合作,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對方。

6、乙方為甲方提供適當的培訓和輔導。作為市場開發和業務開展必備條件,以保證整個系統持續統一。甲方負責

組織品牌宣傳,最大限度地支持乙方的經營。甲方在作出的廣告及推廣活動之前,須先將有關活動資料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於活動前作出適當準備及加以響應。

第五條 如雙方因不可抗力,或非雙方所能控制或所能預見事件的發生,包括自然災害、戰爭、政府行為、社會騷亂等情況而不能履行其業務,本協議的履行可以終止。如果發生不可抗力事件,援引不可抗力的當事人必須在30天內或通訊障礙消除之日起__15_天內以書面的方式,必要時以傳真或電傳的方式,立即通知另一方當事人該事件的發生。如果他在上述期限內未能這樣做,他將不能繼續從本條協議中獲益。

本協議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

第十條 如果產生有關本協議的存在、效力、履行、解釋、終止的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爭議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通過協商不能解決的,或者任何一方拒絕協商的,則任何一方均可訴請本協議簽定地人民法院裁決。第十一條 協議簽署地為西寧市。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雙方各備案一份,複印件無效。乙方茲承認簽署本協議,並已閲讀及明白本協議所列條款所包含的規定,並同意受其約束。

如果某個條文認為是不適用或無效的,可以在本協議的

附加協議中予以更改和修正,該條文不適用或無效不應影響整個協議的效力。同時簽署的本協議的附加協議中的更改和修正,與本協議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

公章: ________________

簽定日期: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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