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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勞動合同集錦6篇

有關勞動合同集錦6篇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擬定合同的注意事項有許多,你確定會寫嗎?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勞動合同6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有關勞動合同集錦6篇

勞動合同 篇1

甲 方:北京北大維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海淀南路30號航天精密大廈10層

乙 方:住 所:

户 名:

帳 號:

開户行: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安排有關20xx高層專家會議(活動),乙方接受委託。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達成如下協議:

一、基本情況

1、會議(活動)時間:20xx年 月 日 月 日

2、活動安排:由雙方另行商定並由授權代表蓋章,作為本協議附件。

3、活動人數:350人(具體人數按照實際人數計算)。

4、活動地點:濟州島

二、委託事項

甲方委託乙方組織和安排本次20xx高層專家活動(會議),包括活動的日程安排、與會人員的交通、食宿、接送及甲方要求的其他服務項目,具體內容可由乙方向甲方提供方案,經雙方授權代表蓋章後作為本協議的附件,雙方應嚴格執行。

三、費用

單人活動費為人民幣 元/人,甲方為本次服務須向乙方支付會議(活動)費合計人民幣 元(大寫: )。費用明細見行程表。

本協議生效後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 元,20xx年 月 日之前,甲方向乙方支付第二筆款項 元人民幣;本委託事項履行完畢後,乙方提交實際費用明細表,甲方在收到費用明細表後五個工作日內將剩餘款項劃入乙方指定的銀行賬户。乙方在收到每筆款項後五個工作日內向甲方出具發票。

會議(活動)期間,應甲方要求或客觀情況變化,在不增加乙方損失的情況下,上述費用因會議(活動)有增加或減少時,應由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認可,甲乙雙方按照實際發生金額結算。如果該項變化要求給乙方造成損失,或者乙方提出該項變化給甲方造成損失,並且該項損失無法挽回時,提出方應當對此損失予以賠償。

四、乙方的義務

1.按照甲方的要求事先提交本次商務(會議)活動安排方案,並取得甲方授權代表的同意;如甲方在上述方案確定後提出取消或增加等更改服務項目的要求,乙方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積極配合妥善解決。若該等取消或變更產生實際損失時,則該損失由甲方承擔。

2.完成甲方要求及前款方案確定的事項、任務和標準;如乙方提供的服務未達到前款方案要求,乙方應向甲方退還未提供服務部分的費用。

3.為保障參加人員在會議(活動)期間的安全,為參加活動的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事宜。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五、甲方的義務

1.事先明確對活動安排的要求,及時審核乙方提交的安排方案,併為乙方組織安排本次商務會議(活動)提供必要的協助。

2.對參加會議(活動)人員應盡到管理職責。因非乙方原因,參加會議(活動)人員的行為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損失時,應當先行履行賠付義務。

3.按照約定支付活動費用。否則,每逾期一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遲延支付費用萬分之三的違約金,同時應賠償乙方因此造成的損失。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協議約定的義務。

六、協議的變更

1.本協議簽訂後,任何一方未經另一方書面同意不得擅自變更協議條款或轉讓協議項下權利義務,但乙方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需要將部分工作委託第三方完成的不在此限。

2.一方在取得另一方書面同意後變更協議內容的,應當確保另一方的權利不會受到損害;因該變更行為而增加的費用由提出一方承擔,造成另一方損害的,應當給予充分補償。

七、第三方責任

對由於航班延誤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當積極協助解決甲方與責任方之間的糾紛。

因乙方委託的第三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給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造成損失時,乙方負有賠償義務。但對於因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在獲得乙方賠償的同時,應當將其追償權利書面轉讓給乙方。前款所述的乙方委託的第三方,不包含負責運輸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從居住地(或出發地)到會議(活動)地,以及從會議(活動)地返回居住地(或出發地)的航空、鐵路、輪船及其長途汽車的承運人,乙方只是代購此項運輸的相關運輸服務,不產生委託的法律後果。若因提供此項服務的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人身、財產損失時,甲方及其參加會議(活動)人員應當依據相關運輸票據向責任人及相關保險機構行使賠償主張,乙方不負任何賠償義務。

八、補救責任

因一方違約發生損失後,守約方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配合違約方防止損失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就擴大的損失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無權要求違約賠償。

九、免責條款

任何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並在合理期限內提供有關證明。

十、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協議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及與本協議相關的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十一、其他約定

1、成團人數為參考人數,具體旅遊者人數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單人數計算,但甲方最遲不能晚於20xx年 月 日向乙方提供人員名單。

2、活動費用單價為固定價格,即 元人民幣/人;暫估總費用為 元(具體金額按照實際人數*固定單價的方法進行核算)。

3、如遇到住宿需要住單人房間,每個住單間者需要補 元/人的住宿差價;

4、乙方保證甲方所有參團人員能夠成行,如果因機票、酒店房間或其他乙方的原因而導致甲方人員未能全部成行,乙方除應立即雙倍退還未能成行人員的所有旅遊費用。如未能成行人員超過20人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合同,乙方應當返還給甲方已經支付的費用。

5、實際抱團人數未達到成團人數標準的,屬於因客觀原因導致的不成團,甲方不承擔責任。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將甲方已經繳納的費用全部返還(已經發生的費用可以予以扣除)。

甲乙雙方可以就本協議的執行簽訂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文件,該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文件構成本協議不可分割的部分,雙方應當履行。補充協議可以由雙方授權代表或會議(活動)負責人簽署。

本協議自雙方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後生效,之前甲乙雙方簽署的補充協議或其他形式的文件內容與本協議有衝突的,以本協議為準。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2

甲方

(用人單位)名稱______________

性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勞動者)姓名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

出生年月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省_____縣(市、區)_____鄉______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期限採取下列第種形式:

1、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本合同於年月日生效,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中試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無固定期限。其中試用期自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始,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本合同生效日期為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乙方完成______工作(任務)為合同終止時間。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

第二條甲方招用乙方擔任 崗位(工種)工作。乙方的上崗證號碼為___________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三條甲方應當在乙方上崗前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對從事電氣焊、土建、水電設備安裝等特殊工種的乙方進行崗前培訓,乙方取得相應的操作證書方可上崗。

第四條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勞動安全、衞生的有關規定為乙方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其中建築施工現場要符合《建築施工現場環境與衞生標準》(JGJ146-20xx)。

第五條甲方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當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四、工資待遇和保險待遇

第六條乙方在試用期間的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試用期滿後月工資(或日工資)為_____元。雙方約定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應按照《勞動法》等規定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八條甲方應在每月_____日發放乙方的工資,並由乙方簽字確認甲方在勞動合同終止、解除後應當一次性付清乙方的工資。甲乙雙方對工資支付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

第九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或因工死亡的有關待遇,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 篇3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勞動合同 篇4

甲 方: x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 方: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用工之日起一至三個月,特殊崗位六個月。(視實際情況及崗位增減試用期時間)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安排,擔任 (工種)工作。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必須服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每日 8小時工作制(計件工人、電工、維修工等特殊工種不列入此項)。特殊情況甲方有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時間。 四、勞動報酬 和社會保險

第五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製度。乙方每月工資收入按公司的崗位工資制度執行,特殊情況加班支付加班費。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補助費不低於300元。試用期工資為崗位工資的80%。

第六條 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並達到質量標準的,甲方每月3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特殊情況下甲方可延期支付,但延期不超過三個月。 第七條 養老、醫療保險。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保險等登記手續,乙方應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如乙方拒絕提供辦理登記手續的相關證件,造成甲方無法為其辦理養老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及法律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五、勞動紀律

第八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衞生規程和工作規範。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九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損失情況予以追究,並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續訂

第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被除名、開除、私自離職、勞動教養及追究刑事責任,本合同自當日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工作規範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指揮和管理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泄露甲方生產、設備、技術、工藝或業務祕密的;被勞動教養的;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對

甲方利益造成損害或有損公司形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因甲方搬遷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扣回工資作為補償。若甲方同意,在辭工期間內亦可提前批准乙方辭職,工資計算至工作當天為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滿前 30 日內可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的;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的;違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七、保密和競業限制

第二十條 本合同履約期間和本合同解除、終止後二年內,乙方不得泄露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任何生產、設備、技術、工藝或業務祕密,且不得到與本單位同類業務有競爭關係的其他單位工作或自營變相自營同類業務。甲方為此給予乙方的經濟補償包括在給乙方發放的工資中,不再另行支付。如乙方違反上述義務,甲方有權追繳乙方一年的工資和因違反上述義務而取得的所有收入。 八、其他約定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出辭職的,甲方不作其他經濟補償。 乙方違反甲方規定,甲方有權予以警告、罰款、記小過、記大過、開除等處分。 乙方請假必須先填妥請假條,經部門主管及人事部門批准,否則以曠工論處。凡曠工三天者,一律作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係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規範、規程、各項紀律、準則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一併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xxx有限公司乙方: 法定代表人:

二零xx年 月 日

勞動合同 篇5

雖然筆者在2年前在中人網《勞務派遣相關法律問題》講座中對勞務派遣“三性”工作崗位作出規定的時間進行了準確的預測,但在昨日通過的《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決定》(後簡稱修正案)中對“勞務派遣”規定,雖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後簡稱草案)相比有一定的變化,但通過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聽取意見後修正案不但沒有突破反而不如草案是比較意外的。該修正案對今後勞務派遣違法行為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進行糾正也是比較擔憂的,即使有“三性”工作崗位的認定,如果沒有對前、後期勞務派遣的違法行為做出懲治規定,勞務派遣氾濫的狀況將繼續存在,可惜的是在立法上又浪費了幾年時間。下面筆者將對《勞動合同法》修正案內容一一點評:

一、將第五十七條修改為:“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註冊資本不得少於人民幣二百萬元;

(二)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固定的經營場所和設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務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營勞務派遣業務,應當向勞動行政部門依法申請行政許可;經許可的,依法辦理相應的公司登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勞務派遣業務。

蘭泉:與草案相比雖然註冊資本增加了一百萬,但這一百萬無法阻止勞務派遣公司的減少。由於註冊資本在勞務派遣公司註冊時普遍存在虛假注資的狀況,增資依然可能是虛假的增資。現在誰也不會去想:在公司清算時自己將要承擔什麼責任? 再者出了問題或者糾紛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公司也不會承擔多大的責任,而用工單位卻要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現階段勞務派遣公司過多的原因在於相關人保部門參與過多,設立行政許可只能讓一些人保部門人員沒有參與或者參與較少的公司,因不能通過行政許可而無法從事勞務派遣業務,進而幫助這些公司借修正案消除自己的競爭對手。

筆者認為在本修正案實施後未取得行政許可的勞務派遣公司將會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

二、將第六十三條修改為:“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和與用工單位訂立的勞務派遣協議,載明或者約定的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蘭泉:與草案相比在本條第一款中增加了:“用工單位應當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對被派遣勞動者與本單位同類崗位的勞動者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不可否認的是到目前為止不少的國有企業還是根據員工身份不同(即還保留計劃經濟體制下的正式工和合同工)採取不同的工資福利分配方案。

本條增加的“勞動報酬”範圍應當予以明確,應由人保部門對此做出規定,扼制到國有企業工作的勞務派遣員工因身份上的不同帶來的收入上的差異。

三、將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前款規定的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六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脱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

蘭泉:與草案相比本條規定進行了較大的修改及增加,認定了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但“三性”工作崗位中對“輔助性”工作崗位的認定比較模糊,而“替代性”工作崗位對勞動者停職的原因沒有進行全面列舉,替代時間也沒有加以限制,這將容易在實踐中發生糾紛,有必要由人保部對此作進一步解釋。

“用工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一定比例,具體比例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規定。”這一規定將促成利益團體不斷向人保部施壓、做工作,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筆者在草案建議稿中也對此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即就企業用工而言,勞務派遣用工數量在員工100人公司中不超過10%,1000人公司不超過5%,1000人以上公司比例更低。

人保部這一規定的出台將阻力巨大,是否在20xx年7月1日出台將是一個嚴峻的考驗。

四、將第九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吊銷其勞務派遣業務經營許可證。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蘭泉:與草案相比本條第二款全面減輕、化解了勞務派遣公司、用工單位(後簡稱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第九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對勞務派遣單位,撤銷其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行政許可;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兩者對比修正案對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的行為,即使情節嚴重,只要及時糾正就不會受到處罰。這將助成兩單位只要沒有有效的舉報,任何違反勞務派遣的行為都可以繼續實施。兩單位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為要扼制,只能等到勞務派遣員工與兩單位發生爭議後勞務派遣員工是否進行有效的舉報來決定。

這一規定將全面助長兩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以便獲得更大利益。即使有舉報將及時予以糾正,糾正後再違反周而復始,該規定將成為兩單位逃避相關責任的法寶。最終又促成立法機關對《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第二次的修正。

五、本決定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但是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不符合本決定關於按照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相同的勞動報酬分配辦法的規定的,應當依照本決定進行調整;本決定施行前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單位,應當在本決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法取得行政許可並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方可經營新的勞務派遣業務。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蘭泉:修訂案筆者原認為應在20xx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正案規定在20xx年7月1日實施,將給有關單位足夠的時間調整違反勞務派遣的行為。

但本條第二款規定又將筆者的想法進行了否定。修訂案認可的調整範圍僅限於未按同工同酬原則實行的勞動報酬。這一點與《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的調整範圍有巨大的差異。

如果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規定,僅依靠人保部對用工總量的限制進行扼制的話將是不現實的,特別是限制範圍內的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為,如何按修正

案第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二款)進行有效的處罰將成為一個人為的難題。

特別是本條第二款規定:“本決定公佈前已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和勞務派遣協議繼續履行至期限屆滿”在現實中進行實施也是一個十分難堪的問題(本款規定的“依法訂立”也存在適用上的障礙,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如果勞務派遣員工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存在違反勞務派遣的規定,在沒有申請勞動仲裁(提起訴訟)主張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是否也要繼續履行到期限屆滿?同樣勞務派遣公司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務派遣協議中也存在違反勞務派遣的規定,在沒有提起訴訟主張勞務派遣協議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情況下,是否也要繼續履行到期限屆滿?

對前期違反“三性”工作崗位的行為,如果不能在修正案實施前作出具體的應對方案(規定),將可能在修正案實施後出現大量的集團性勞務派遣爭議案件,其爭議的核心就是違反“三性”工作崗位規定如何賠償的問題(如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基數、工齡計算等),這一點在修正案第四條(第九十二條第二款)中有明確的規定。

勞動合同 篇6

甲方(用人單位)名 稱:

乙方(勞動者)姓 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工作地點在。

第三條 乙方工作時間為下列第( )種方式

1、每週工作 日,分別為周;每日工作 小時。

2、其他:

第四條 甲方按乙方工作時間,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標準為每小時 元,工資結算週期為 (日/周/15日),工資發放時間為,工資發放方式為 (直接發放/委託銀行代發)。

第五條 甲方支付給乙方的勞動報酬中已包含甲方應為乙方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乙方依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保險。

第六條 甲方依照國家和地方規定,為乙方辦理工傷保險和繳納工傷保險費,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第七條 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衞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勞動工具及勞動保護用品。

第八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工作規範。

第九條 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並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變更。

第十一條 甲乙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本合同。

第十三條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訴訟。

第十二條 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乙方可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本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十四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另協商解決;如本合同條款與國家、省有關新規定相悖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 章) 乙方(簽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

(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標籤: 集錦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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