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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總8篇

有關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總8篇

在人民愈發重視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簽訂合同也是最有效的法律依據之一。合同有不同的類型,當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歡迎大家閲讀。

有關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彙總8篇

終止勞動合同 篇1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現就雙方之間有關勞動關係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與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於______年___月___日解除。

二、乙方應在上述勞動關係解除日期之前向甲方及用工單位交接工作完畢,結清全部財務手續,交還全部公司物品。

三、甲方於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向乙方支付人民幣______元,前述款項清償了甲方與乙方因勞動關係履行及解除而應向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項和經濟補償,包括但不限於工資、獎金、補貼、加班費、帶薪假期、協商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等其它任何款項,是為最終、全面的補償。支付後甲方與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未結款項及未了結事項。

四、乙方離開甲方後,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甲方及用工單位的商業祕密,不從事損害甲方利益和名譽的活動。

五、乙方應於本協議簽訂後三日內到甲方辦理檔案、社會保險轉出、領取離職證明等手續。如乙方未按時辦理檔案、社會保險關係轉移、領取離職證明或未按時辦理其他與離職有關的手續,由此導致的不利後果及法律責任均由乙方承擔。

六、甲乙雙方確認:雙方在簽訂本協議時已經過平等自願協商,並已對簽訂後可能出現的各類情形有充分預見,無論本協議簽訂後出現任何情形,均不影響本協議的履行。自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甲乙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權利義務關係。本協議履行後,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其他權利義務關係,不存在任何爭議,任何一方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張任何權利或提出任何請求。

七、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日 ______年___月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

甲方:廈康利(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國家有關法律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着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對原簽訂的租賃合同(編號)簽訂如下解除協議:

一、原租賃合同方

1. 原租賃合同甲方;廈門藍色海灣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2. 原租賃合同乙方:

3、原租賃合同物業管理方:廈康利(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二、約定事項

1、乙方租賃甲方原康利金融大廈 樓 單元,租賃合同面積平方。現解除物業合約,本解除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原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自動解除。

2、乙方同意在 年月 日前向甲方付清租賃費、物業管理費、水電費及其他應付甲方的費用,逾期甲方保留以¥元/天向乙方收取滯納金。

3、乙方同意本協議第二條第 2 款費用結算終止時間為 年 月 日。

4、本協議簽署當日,甲方可對本協議的物業單元進行停水、停電並做封鎖。同時視為該單元物業租賃使用權已交回甲方。甲方即日起可正常方式另行對外出租或經營。

5、本協議約定乙方可清理帶走的物品為:(另加附件説明:)。

6、乙方同意在 年 月 日前對本協議第二條第 5 款約定的物品清理完畢,逾期未。清的甲方可將視為乙方遺棄物處理,甲方清理乙方本遺棄物品中產生的清運費用由乙方承擔。現場需拆除、破損、遺失等的賠償由乙方承擔。

7、本協議簽訂後,經甲方對租賃物業現場驗收無異議,乙方向甲方交付租賃物的鑰匙,在乙方簽署《 退場確認單》起本協議即刻生效,雙方互不追究責任

8、乙方在撤場過程中,不得破壞房屋的結構及裝飾(包括但不侷限於門、窗、地板水電設備設施)否則雙倍賠償。

9、本協議簽署日結清:管理費、水電費、公攤費共計人民幣¥破損、改造、拆除、恢復費及清運費人民幣¥¥元;

10、乙方原已繳交裝修保證金等人民幣¥述費用的抵扣多退少補。

11、本協議壹式貳份,甲、乙方各執壹份。

12、其他具體撤場執行細節以雙方書面確認為準,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雙方簽署

甲方:康利廈門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授權人簽署授權人簽署

蓋章: 蓋章:

時間: 年 月 日簽署地:廈門

終止勞動合同 篇3

用人單位名稱:地 址:聯繫人和電話:

勞動者姓名: 身份證號碼: 工作崗位:

入職日期: 年 月 日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 解除日期: 年 月 日本單位工作年限: (其中依法合併計入的年限為 年 個月)

依據的法律條文:《勞動合同法》第 條第 款第 項 終止原因(打√)

□勞動合同期滿或工作任務完成□勞動者死亡或失蹤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用人單位破產 □用人單位停業

單位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籤 收 人:

簽收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4

你與我單位訂立了 (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內從事 工作。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現按下列第 條

款規定解除或終止你與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

一、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四、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六、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款規定,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七、因其它原因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關係):

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單位(章): 勞動者(簽名):

送達時間:年 月 日 簽收時間:年 月 日

注:《證明書》一式四聯,附《勞動合同法》相關法律條款。

附:《勞動合同法》條款規定:

第三十六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的或者乘人之危)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

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另:其他原因(如:辭職、辭退、開除等)。

終止勞動合同 篇5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共同簽訂並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三、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小時、每月按

2、因生產經營需要,若該月未休息者,甲方按基本工資支付加班費或補息。

四、勞動報酬

甲方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

1.試用期為2個月,工資;試用期滿,工資。

五、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製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工傷養病期間按基本工資發放工資;致殘、死亡等待遇,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合同期內,甲乙雙方應執行所在地社會保障部門的規定,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不願買社會保險的員工須提供承諾書)

六、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並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並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七、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三十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未經甲方批准私自離廠者則扣除半個月的工資作為賠償。

八、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6

甲方:_____有限公司_____分公司

乙方: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

乙方原為甲方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崗位。本期勞動合同自20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20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原因______________(主動/被動)離職。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終止日期:20____年____月____日。甲乙雙方確認終止勞動關係。

雙方現已就在勞動關係存在期間的經濟補償金及薪酬等所有問題達成一致,並已一次性結清。同時,甲方已為乙方辦妥離職手續。

特此證明!

__________公司

____年____月____日

勞動者簽字: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

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釋義標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釋義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法條內容: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關於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制度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一種引導用人單位的有效手段,是一類與勞動者密切相關的重大經濟利益。在制定勞動合同法過程中,圍繞着經濟補償問題各種觀點激烈交鋒。根據常委會委員和各方面意見,本法對經濟補償做了明確規定。

一、經濟補償的性質

各方面對勞動合同中經濟補償的性質爭議較大。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違約責任,用人單位提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就要承擔違約責任,支付經濟補

償。因此經濟補償是對用人單位的一種懲罰。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國家要求用人單位承擔的一種社會責任。國家要求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支付一定經濟補償,以幫助勞動者在失業階段維持基本生活,不至於生活水平急劇下降。這種社會責任,國家承擔的多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少一點,國家承擔的少一點,用人單位支付的經濟補償就多一點。有的認為,經濟補償是對勞動者以往為用人單位做出貢獻的補償,是對勞動者過去勞動內容和成果的肯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貢獻不完全體現在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中,用人單位的'經營效益、持續發展能力和資產的積累都有勞動者的貢獻。研究,我們比較認同對經濟補償性質的第二種觀點。經濟補償是企業承擔社會責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健全過程中,經濟補償可以有效緩減失業者的焦慮情緒和生活實際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形成社會互助的良好氛圍。經濟補償不同於經濟賠償,不是一種懲罰手段。

另外,經濟補償是國家調節勞動關係的一種經濟手段,引導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謹慎行使解除權利和終止權利。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依法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為了減少成本,避免支付經濟補償,就不會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從而達到穩定勞動關係的目的。勞動合同法基本延續了勞動法關於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滿足一定條件的,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這一增加規定有利於解決勞動合同短期化的問題。實踐中,勞動合同一年一簽的情況比較普遍,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通過簽訂短期勞動合同,待勞動合同終止時,再結束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法通過規定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依法支付經濟補償,可以起到遏制勞動合同短期化趨勢,防止用人單位鑽法律的空子,按照企業實際需求,簽訂勞動合同。

二、經濟補償的範圍

(一)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情形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有違法、違約行為的,勞動者可以隨時或者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有權取得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增加的內容。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在用人單位有違約、違法行為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違約、違法行為有:用人單位未依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中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為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二)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動議的,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但由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動議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範圍有所縮小。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在勞動合同法制定過程中,考慮到有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跳槽,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此時勞動者一般不會失業,或者對失業早有準備,如果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不太合理,因此對協商解除情形下,給予經濟補償的條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説,在勞動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單位沒有過錯,且做了一些補救措施,但勞動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況下,允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用人單位須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是經濟性裁員。經濟性裁員中,勞動者沒有任何過錯,用人單位也是迫於無奈,為了企業的發展和大部分勞動者的權益,解除一部分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為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經濟性裁員中,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本項經濟補償與勞動法的規定一致。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況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在本法制定過程中,本項規定引起了較大的爭議。有的意見認為,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對這種情況勞動者有明確的預期,因此用人單位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有的意見認為,有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此時用人單位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是合理的。有些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較長時同,這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不給經濟補償不合情理。為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在保留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給經濟補償的規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經濟補償是增加規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勞動合同終止。第四十四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勞動合同終止。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清償順序中第一項為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用人單位因為有違法行為而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時,勞動者是無辜的,其權益應該受到保護。勞動合同終止時,用人單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較勞動法的規定,本項規定是增加的規定。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關於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例如,《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規定國營企業的老職工在勞動合同期滿與企業終止勞動關係後可以領取相當於經濟補償的有關生活補助費。儘管《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暫行規定》於20xx年被廢止,但20xx年之前參加工作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後,仍可以領取工作之日起至20xx年的生活補助費。在本法施行後,勞動者仍可按照有關規定領取生活補助費。

終止勞動合同 篇8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從上述條文來看,除非在勞動合同到期後,用人單位以原條件或更好的條件要求與員工續約但員工不續約,其他情況下用人單位都應給予員工經濟補償。

個體户僱傭員工勞動合同範本

甲方:

乙方:

僱主(以下簡稱甲方)與受僱職工(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北京市個體工商户、私營企業僱工勞動管理暫行辦法》,甲乙雙方以平等協商同意,自願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自年月日開始,至年月日終止,其中試用期天。

第二條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

第三條甲方對乙方的勞動質量和數量要求是

第四條甲方每月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工資不低不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元。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週不超過40小時,甲方保證乙方至少休息一日,因工作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經乙方同意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六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的,甲應依法支付加玫加點工資,按以下標準支付工資;

1、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乙方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工資;

2、在休息日工作,按照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

3、在法定休假節日工作的,應另外支付乙方日或小時工資標準300%的工資。

第七條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北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八條甲方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法規、規章,為乙方提供勞動安全和衞生設施。根據從事工種的需要,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和配置生產、工作必需的勞動工具。

第九條甲方負責為乙方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限由甲方按照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確定,保險金額為元。

第十條甲方應給予乙方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乙方在醫療期內患病的醫療費用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乙方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是。

第十二條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三條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合同,但應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2、乙方勞動未達到勞動合同規定的質量和數量的;

3、甲乙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二條,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乙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局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解除、終止本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

2、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3、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甲方破產倒閉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二十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十四條、十五條解除乙方勞動合同以及甲方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和拒不支付乙方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甲方應依據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支付乙方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一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由於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乙方損失。

第二十二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祕密事項,給甲筆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賠償甲方損失。

第二十三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定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後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簽名(蓋章) 乙方簽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鑑證機關(蓋章)

鑑證員(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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