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的終止勞動合同範文合集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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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8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終止勞動合同 篇1【實務熱點】勞動合同屆滿日期是否因法定休息日順延? 【案情簡介】
李某於20xx年9月21日進入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自20xx年9月21日至20xx年9月20日止的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李某月薪為5200元。20xx年9月初,公司對李某進行了勞動合同到期前的一次考核,以便決定是否與其續訂勞動合同。由於李某的考核不盡人意,再經過與其部門經理的溝通,公司決定勞動合同到期後不再與李某續訂勞動合同。9月19日是週五,李某正好請事假未上班。9月20日、21日分別是週六、週日,李某休息,9月22日李某正常到公司上班。午飯後,公司人事部將勞動合同到期通知交給李某,通知李某雙方勞動合同於9月20日到期終止,公司決定不再與其續訂,並
要求李某在下班之前辦理好離職手續。公司將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李某隨後向勞動人事仲裁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爭議焦點】
李某認為:勞動合同到期日為9月20日,而公司卻在9月22日通知其勞動合同終止,不再續約,已經超過了雙方約定的終止日期。何況,自己在9月22日仍然在公司正常上班,因此,公司在9月22日的通知應該視為勞動合同解除,而不是到期終止。
公司則認為:我國的《民事訴訟法》中對於訴訟期間的計算有這樣的規定:“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遇到法定節假日,期間的結束日可以順延,勞動合同的到期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也是可以順延的。因此,公司提出終止勞動關係的決定是符合法定條件的。
如果是在正常工作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日就是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日,這是毫無爭議的。而本案的'特別之處在於,雙方勞動合同到期日為法定休息日。那麼勞動合同屆滿日期是否可以因法定休息日而順延?
【裁判結果】
法院最後認為:公司雖然於9月20日之前做出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決定,但未履行通知的義務,也未與其協商辦理相應手續。公司於9月22日通知勞動合同到期屆滿不再續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為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
【律師點評】
首先,我們先來分析一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日。雖然勞動合同終止日期在勞動合同上都會有明確約定,很多用人單位認為,勞動合同到期日那天只要一下班,雙方的權利義務就結束了。這樣的想法並不完全正確。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5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
日的二十四時為準。”本案中雙方的勞動合同已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於9月20日到期,該日期是確定雙方勞動合同義務的一個明確期限,是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的時間點,如果錯過這個時間點,那麼雙方的權利義務就將發生變化。
其次,公司參照的是訴訟法中期間的計算。雖然勞動合同中有些方面也體現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或訴訟在有些方面的規定也參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但是從勞動法與民法之間體現的諸多不同的特徵來看,勞動法還是有其特殊性的,不能完全照抄照搬民法的相關規定。比如訴訟時效期間,在民事關係中,一般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而在勞動爭議仲裁中,提起勞動爭議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同樣,勞動合同期間屆滿日的確定畢竟不同於訴訟期間,訴訟期間是一項時間性很強的規定,它既保障嚴格的訴訟秩序,又關係到法院尤其是當事人訴訟行為的有效性,關係到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喪失與否。勞動合同中的合同屆滿日期是雙方協商後確定的,是合同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屬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示,而不是法律強制性的規定。勞動合同到期順延的情形,在《勞動合同法》中已經有明確規定: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等等,有這些法定情
形出現的,勞動合同才能也必須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除此法定情形外,用人單位無權擅自順延勞動合同到期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2員工姓名: ,身份證號: ,工作崗位:你自_____年__月__日到本單位工作,本期勞動合同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現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__款第__項之規定,現決定於___年__月__日起解除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請你於___年__月__日前來本單位辦理有關手續。如對本決定有異議,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某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單位(蓋章):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3甲方____與乙方____原於___年___月___日簽訂的合字第____號________合同,現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使____方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該合同於___ 年___月____日予以終止,不再履行,且因合同所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互不追究。
本協議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協議書一式兩份,由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 方:(蓋章)
代表人:(蓋章) 代表人:(蓋章)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4第( )號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送達憑證粘貼處)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 )號我公司與 於 年 月 日簽訂期限為 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終止前在我公司從事 崗位工作,在我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為 年。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
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單位:
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 篇5先生/女士:
本單位與你於年月日簽訂的期限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______項規定,決定不再與你續訂勞動合同,請按下列第情形辦理手續:
(一)請你在接到此通知後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相關手續。
(二)因你現處,按照規定請你在該情形消失時天內到本單位,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的相關手續。
特此通知
單位蓋章:
年月日
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和職工各留存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 篇6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決定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與你_____年____月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簽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 _____月 _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 篇7在《勞動法》的實施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隨意與勞動者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並據此終止勞動合同,使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提前消滅,不能真正起到維護勞動者就業穩定權益的作用。同時,在勞動者退休、死亡或者用人單位破產等情形下,勞動合同如何處理,原有法律都沒有作出規定。
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調整了《勞動法》關於勞動合同終止的規定內容。
一、取消了勞動合同的約定終止,規定勞動合同只能因法定情形出現而終止。也就是説,勞動合同當事人不得約定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即使約定了,該約定也無效。
二、增加了勞動合同法定終止的情形,除勞動合同期滿外,勞動合同終止的法定情形還包括:
(1)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2)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3)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4)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還補充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 篇8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合同管理員應提前四十五天向用人單位瞭解派遣員工情況,根據公司及用人單位的意見,提出終止員工勞動合同的報告。(終止勞動合同原因、人員名單、終止時間、經濟補償金數額等)
2、報告批准後,合同管理員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被終止勞動合同員工本人並簽字認可。
三、終止勞動合同
1、起草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終止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終止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等相關手續及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程序
1、向用工單位瞭解、收集員工本人情況(因病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鑑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被鑑定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或轉崗後仍不能從事現工作崗位的;其他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醫療期、是否能繼續工作等,瞭解並確認後再予以是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對員工的情況及意見説明。
3、收取員工治病時的診斷證明、病例、每日清單等。
4、整理員工勞動合同解除前十二個月的工資發放數額,並要求員工簽字確認。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因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程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1.3款:職工因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經濟處罰仍無效的,累計曠工達七天的,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
3、《鄭州市公共交通總公司職工獎懲制度》第三章第十條(一)2款:職工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十五天或年內累計曠工達三十天的,解除勞動合同。
注:曠工天數計算須除去國家法定節假日十一天及員工的正常休息日、公休日、調休日。
二、程序
1、取證
要求用工單位在員工曠工期間,向其下發《曠工通知書》並要求本人簽字認可。若聯繫不到,即時派人到其家中家訪並拍照取證及要求本人或家屬簽字認可。未能家訪的,改為快遞郵寄並要求郵局投遞時由本人或直系家屬(父母、妻子)簽收及註明與其的關係,留取郵局簽收的回執。若郵件被退回,一定要索取退回的憑證查其原因。否則,登報告示。
2、資料準備
員工考勤記錄、曠工通知書送達的情況、歷次曠工資料及處理結果、登報的報紙、用工單位的處理意見。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及相關手續。
員工提出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辦理
程 序
一、依據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程序
1、員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事由(以書面的形式提出)。
2、公司應告知員工本人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後,不享受經濟補償金待遇及失業保險待遇。
3、若公司不同意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應在三日內以書面形式送達並告知不予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
三、解除勞動合同
1、起草解除勞動合同的請示報告,待研究批准後下文(關於解除某某某勞動合同的決定)。
2、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的手續清繳。
3、移交社保部辦理停保及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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