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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學考試合同法筆記串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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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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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權轉讓協議簽訂後,原債權人就不再是當事人,而受讓人成為新的債權人。

2.債權轉讓協議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

3.債權轉讓應當通知債務人,該轉讓對債務人生效;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生效。

“對債務人不生效”,是指債務人同原債權人履行債務,原債務人必須接受。

“對債務人生效”,是指債務人只能對新債權人履行。如果債務人仍向原債權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債權債務仍然存在;

②原債權人可以拒絕受理;

③如果原債權人受領,原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就產生不當得利關係。

4.債權轉讓的無因性:

例:甲將10噸貨物讓給乙,而乙將100噸貨物贈與丙,後丙殺害了乙的兒子,乙享有撤銷贈與的權利。乙行使撤銷權後,乙丙之間的贈與合同就不存在,這時,乙不能主張甲將貨物交付於丙的'行為無效。

債權轉讓的無因性,即:只要轉讓成立,事後發生的原因行為無效,不影響債權轉讓的效力。

5.債權轉讓後,債務人的權利(第82、83條)

債務人有兩個權利:

①抵銷權援用;

②抗辯權援用。

二、債務轉讓

例1:乙已將貨款交付於甲。甲於交貨之前與丁簽訂協議,約定:甲向乙交付10噸一級茶葉的義務由丁承擔。這就是債務轉讓,丁成為新債務人,而甲退出新債權債務關係,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務必經過債權人乙同意,否則無效;一旦經債權人同意,一切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例2:甲欠乙10噸茶葉,甲將部分債務轉讓給丁,這時,甲並未退出原債權債務關係,仍是債務人,丁也成為債務人。在這種情況下,債務轉讓無需經過債權人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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