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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筆記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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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合同法理論與實務讀書筆記

合同法筆記參考

一、 合同與合同法概述

(一) 合同,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使用其他法律規定。

合同的法律特徵:1、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2、合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當事人的民事法律行為3、合同是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4、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關係,是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所形成的彼此之間的合同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它與其他民事法律關係一樣,由主體、內容、客體三個要素組成。

合同的分類: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2、雙務合同與單務合同3、有償合同與無償合同4、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5、要式合同與不要式合同6、主合同與從合同7、一時性合同與持續性合同8、確定合同與射幸合同

(二) 合同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合同關係法律規範的總稱

合同法的實用範圍,《合同法》是適用範圍是指《合同法》對哪些合同具有約束力。根據《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法》主要適用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1、平等原則2、自願原則3、公平原則4、誠實信用原則5、遵守法律和維護社會道德原則6、法律保護原則

二、 合同的訂立

(一) 合同訂立的主體資格,合同訂立時合同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為實現一定目的,就相互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意見的過程。

合同能力,又稱締約能力,是指當事人締約合同的主體資格,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行為能力。

合同代理,是指本人不便或者不能親自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時,通過他人以本人名義代為實施的一項民事法律制度。

(二) 合同訂立的內容和形式

合同的內容,內容是基於合同而產生的合同權利和合同義務,具體表現為當事人協商一致所形成的合同條款。合同條款是合同內容的具體體現。

合同條款的種類:1、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2、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3、實體條款和程序條款4、有則條款和免責條款

合同的形式:1、口頭形式2、書面形式3其他形式

(三) 合同定訂立的程序:1一般程序,是合同法對雙方當事人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達成協議過程中具有實質價值因素加以抽象概括出來的一般過程範式。一般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步驟。2、特殊程序,競爭締約、強制締約、建議締約

(四) 合同成立的時間和地點

合同成立一般要件有三個:1、締約人主體資格合格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3、實現了合同訂立的過程

合同成立的時間,是和同當事人通過要約、承諾等方式確立債權債務關係的時間 合同成立的地點,是指當事人完成合同訂立程序的地點。

(五)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故意或者過失實施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導致合同不能成立,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時,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而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1、締約一方違反先合同義務2、對方當事人受到損失3、違反先合同義務與該損失之間的因果關係4、違反先合同義務者有過錯。

締約過失責任的類型: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2、故意隱瞞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3、泄露或不正當使用商業機密4、其他違反城市信用原則的行為

三、 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的生效要件,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因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從而產生法律效力。 合同生效的要件:1、合同生效的一般要件:(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締約能力(2)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2、合同生效的特別要件是指合同除應具備一般生效要件外,還需要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其他特定條件才能生效的合同要件。 合同生效時間:1、合同自成立時生效2、合同自批准、登記時生效3、當事人約定生效條件,合同自條件具備時生效4、當事人約定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二) 附條件合同和附期限合同

附條件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客觀上不確定的事實,決定合同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合同特別條款

附期限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以將來客觀確定到來的事實,作為決定合同效力發生終止的合同附加條款

(三) 無效合同,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因其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類型: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合同中的無效免責條款: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免責條款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的免責條款

(四) 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已經生效,但因其意思表示有瑕、疵,法律允許撤銷權人通過行使撤銷權對其予以撤銷或變更的合同

可撤銷合同的類型: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合同3、因欺詐、脅迫訂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五)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成立時是否發生效力尚不能確定沒有帶與其他行為才能使

之確定的合同。

效力合同的類型: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確定:1、追認和拒絕2、催告和撤銷

四、 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履行的原則和概念,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全面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實現合同全力的行為過程。

合同行的原則:1、全面履行原則2、協作履行原則3、情變更原則

(二) 合同履行的法定原則

合同空缺款的履行原則:1、合同空缺條款的協議補正2同空缺款的規則補正3、合同空缺款的律補正

合同履行的其他履行規則1、提前履行2、部分履行

(三) 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是指在符合法定條件時當事人一方對抗對方當事人的履行請求權暫時拒絕履行其債務的權利。

同時履行抗辯權:1、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概念2、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3、同時履行抗辯權的適用範圍及其效力

後履行抗辯權:1、後履行抗辯權的概念2、後履行抗辯權的適用條件3、後履行抗辯權的效力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一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後履行一方財產狀況惡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時,在後履行一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前享有終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1、合同義務履行時間有先後順序2、先履行一方以屆履行期3、有證據證明後履行一方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約能力4、後履行一方為提供適當擔保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不安抗辯權具備其成立要件時先履行一方在後履行一方未為對待給付或提供適當擔保前有權拒絕自己的給付

(四) 合同債權保全

合同債權保全,是指合同債權人在合同債務人財產不當減少或者應當增加而未增加給當事人危害時發展給予債權人用以保證其債權實現的法律制度

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因債權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給債權人造成損害,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權的權利

債權人代位權的構成要件: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2、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權利3、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券4、債權人有保全的必要

債權人的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所為的有害債券行為,可以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

五、 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一) 合同的變更,是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即合同成為後,尚未完全履行前,基於當事人的約定或者法律的直接規定,不改變合同關係主體,僅就合同關係的內容所做出的修改或者增刪。

合同變更的條件:

1、須存在有效的合同關係

2、需當事人協商一致

3、須合同內容發生變化

4、須遵守法定的變更形式。

合同變更的效力:1、合同變更後,修改後的合同替代了原有的合同內容。2、合同變更沒有溯及力3、合同成立後如果發生變更,有時會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但不能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4、合同的變更不影響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二)合同的轉讓,是指當事人依法將合同的權利義務全部或部分讓與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轉讓類型:1、合同權利轉讓2、合同義務轉讓3、合同權利義務概括轉讓。

合同轉讓的條件:1、存在合法有效的合法關係2、轉讓人與受讓人成轉讓協議3、經合同向對方當事人4、合同本身具有可轉讓性

(三)合同當事人合併、分立後權利義務的承擔

合併,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組織,通過一定的程序組成一個新的組織行為

分立,是指一個組織依照一定的程序,分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組織的行為。

六、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 清償,是指當事人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債務、實現債權目的,致使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行為。

代為清償,是指第三人為清償人的清償。

清償費用,是指清償時所需的必要費用,但不包括合同必要標的本身的價值。

清償抵充,是債務熱隊同一債務人負擔數宗同種債務,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決定該履行抵充何種債務的行為。

(二)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有效期間,因具備解除條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得合同關係消滅的行為

合同解除:1、事前約定解除2、事後協商解除

法定解除:1、法定事由解除2、法定任意解除

(三) 抵消,是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時,以各自所享有的債券相互抵償各自的債務,使得當事人之間的債務對等額內相互消滅的行為。

法定抵消:1、當事人雙方相互享有債券、負有債務2、抵消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3、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均已屆清償期4、當事人互負的債務具有可抵消性

合意抵消,是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將各自的的債務相互抵消的債務

抵消權的行使,當事人主張抵消應當向對方作出抵消的意思表示,在表示中明確主張抵消債權與債務的情況,表明抵消目的。

抵消的效力,使當事人在具備法定或者約定條件下,按照規定的方式行使抵消權而發生的法

律效果。

(四)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在無法履行或者難以履行債務的情況下,將標的物交由提存機保存,以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

提存要件:1、提存主體合格2、有合法的提存原因3、提存標的物符合要求

提存的效力:1、債務人與債權人的效力2、提存人與提存機關的效力3、債權人與提存機關的效力

(五) 免除和混合合同

免除,是指債權人以消滅債務人為目的而拋棄債務的意思表示

免除的要件:1、免除的意思表示應向債務人作出2、債權人須具有處分能力3、免除不得算還第三人利益

混同,是指債務和債權同時歸於一人,致使合同關係歸於消滅的事實。

混同的原因,實踐中,導致混同的兩種原因主要有兩種,即概括承受和特定承受。

篇二:合同法學習心得

一、合同簽訂前應該注意的問題:首先,合同訂立前我們需要界定一下合同的範圍。其次,合同簽訂前應當審查合同對象:(一)合同的合法性。法律是否允許,有什麼特別要求等,這是我們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因此,為了確保合同合法有效,在訂立合同之前,需要查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諮詢律師,確認一下籤訂這樣的合同或者這樣簽訂合同是否合法,也可以使我們對將來的風險有個預測。(二)合同相對人。在簽訂合同之前,除了需要對合同相對人是否適合作為合作對象等商業、技術方面的情況進行必要的瞭解外,為了確保合同的順利履行,還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1、合同相對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訂立合同的主體資格。實際上,在訂立合同之前對合同相對人的性質進行審查是對合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延伸,有條件的話在訂立合同之前最好先審查以下文件:(1)公民個人的身份證件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的營業執照、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等;(2)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3)對方具體負責訂立合同的人的介紹信或授權委託書。這些文件應當附在所簽訂的合同書後面與合同一起存檔備查。 2、合同相對人的履約能力。履約能力是我們選擇合作伙伴時要考慮的一個重要問題,但這主要是商業上的考慮,從法律方面來説,對合同相對人履行能力的考察主要有以下途徑:

(1)調查相對人的工商登記檔案。藉此可以從側面瞭解相對人的規模和從業經驗等。(2)調查相對人的房產登記檔案、機動車登記檔案等財產狀況。其主要目的是瞭解萬一合同相對人違約或出現其他情況給我方帶來經濟損失時是否有能力賠償我方。(三)合同標的。在訂立合同前,對於合同標的我們需要注意的是該標的是否合法以及該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1、標的是否合法。2、標的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所謂瑕疵通俗地説就是有缺陷,包括兩種,一種是物的瑕疵,這比較好理解,也就是物的品質如形狀或功能有問題,這種瑕疵比較容易被注意到。另一種是權利瑕疵,是指標的物上存在着他人的權利而致使合同內容無法實現,淺顯地説,就是合同標的物上存在法律障礙而有可能導致我們的目的無法實現。權利瑕疵往往容易被人們忽略。在訂立合同前要對標的物各方面的情況都考察清楚,以防範風險,同時也減少訂立合同的成本。

三、企業自身的思考。1、嚴格管理公章,防止他人偷蓋造成經濟損失;2、嚴格管理介紹信、授權書等,切忌將蓋有公章的介紹信、合同、授權委託書或單位名頭紙給流失。

綜上所述,我們在合同訂立之前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來確保我們即將簽訂的合同能夠得到履行,同時將我們訂立合同的風險儘可能地降到最低。

二、合同簽訂中應該注意的問題:

(一)、關於合同生效的幾個問題。

簽訂合同都有一個談判的過程,雙方討價還價,最後達成一致才能簽訂合同書。有些合同,由於雙方不在同一地區,簽訂合同的.過程是通過電話、傳真或者是E-mail等形式來進行的。這些都是被現行《合同法》所允許的。《合同法》把簽訂合同的過程分解為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通常,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發出要約,對方討價還價又發回反要約,雙方經過幾輪要約與反要約的往來,最後對合同條件達成一致,做出承諾,合同即告成立了。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則稱為受要約人、相對人或承諾人。

要約必須包含有與他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必須向要約人希望與之締結合同的受要約人發出,內容必須具體、確定和完整,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要約的約束,即有訂立合同的義務。

所謂承諾,就是受要約人同意接受要約全部條件的意思表示,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承諾的內容必須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做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又稱為反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與要約和承諾有關的就是合同的形式問題。觀念上,只有雙方訂立書面的合同才是有效的合同,只有雙方簽字蓋章了的合同才成立生效。但是,依據《合同法》的規定,我們的這種想法絕對是有誤差的。《合同法》第十條改變了這種規定,它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 也就是説,合同的形式不再只限於書面形式,這是與國際接軌的作法,與是經濟現實相符合,目的是為了提高效率。所以,按現行《合同法》的規定,並不一定是隻有簽了書面的正式合同才叫做簽訂合同,可能我們的一些信函往來或者行為就已經使合同成立了。總的原則是,合同自承諾生效時成立,而承諾則自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因此,合同就從承諾到達要約人時成立。合同法這樣規定,使合同的簽訂比較容易,無疑提高了經濟效率,但相對而言,安全性就差了一點,日後出現糾紛或訴訟舉證也很困難。所以法律允許當事人對合同形式做出約定,我們可以要求籤訂書面合同,可以對合同內容做出較詳細的約定,以策安全。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當事人採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往來函件的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則合同於簽訂確認書時成立。

明確了法律關於合同形式的規定,可以明晰我們認識上的誤區,在實務中也有助於避免不必要的經營風險。比如説,我們公司要購買一批設備,通過市場調查,我們向自己滿意的一家公司發出了信息,而這個信息具備了要約的全部條件,構成一個要約。那麼,如果對方做出承諾,則承諾到達我們公司後合同就已經依法成立了。可是我們按原來的思維,認為書面合同還沒簽訂,合同還沒成立,我們還可以繼續選擇更好的交易夥伴,所以我們可能還在與其他公司聯繫磋商。但是,此時對方基於已成立的合同可能已經在履行了。這樣的危害是,我們認為合同沒有訂立,找到了更好的合作者又簽訂了合同,這就構成了對原來那家公司的違約,就要違約賠償甚至訴訟。值得一提的是,根據法律規定,按交易習慣或要約的明確規定,對方甚至可以不做出承諾通知,直接將設備發送到我們公司,以行為作出承諾。那樣我們可能就更被動了。 那麼,反過來,如果一個老客户給我們打了一個電話,明確地發出了購貨的要約,我們是否就可以直接發貨了呢?當然不可以,因為雖然從《合同法》的角度來説對方是發出了要約,但是從證據學的角度來説,我們沒有證據證明對方向我們發出了要約,即便是能夠打印對方的電話通訊記錄,也只能證明在某年某月某日的某一時間對方打了電話給我,而不能證明其在電話中發出了要約。無論我們作為買方還是賣方,我們一方面要考慮到在沒有出具書面合同的情況下也可能導致合同成立,另一方面,我們還要考慮到這種沒有訂立正式合同的情形是否能夠有充分的證據予以支持,以便我們更加有效地防範風險。對於難以把握的情況,請及時諮詢律師,以免既成事實,難以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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