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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改革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

河南省改革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

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如何規定?參保者退休待遇將受多大影響?昨日,河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召開新聞發佈會,公佈《關於改革企業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對河南省本月開始實施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新政執行標準進行規範細化。

河南省改革企業養老金計發辦法

有關負責人提醒,養老金繳足15年是個坎,達不到繳費年限而已經達到退休年齡的參保人,將只能一次性拿到個人賬户裏的錢,並且單位繳納的部分保險費也拿不到手,將撥入河南省養老基金。

折算工齡不能視同繳費年限

按照規定,參保人員繳費年限包括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兩部分。視同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賬户前符合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的連續工齡;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參保人員在建立個人賬户後單位和個人共同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的實際繳費年限為本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時間。

參保人員中斷繳費或欠費(指單位欠費或個人欠費)的時間,在計算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時,不參與計算,也不計算相應的繳費年限。從事井下、有毒有害、高温、高空等特殊工種的職工可提前退休,但按新標準計算基本養老金時,各種折算工齡均不視同繳費年限。今後,參保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將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的基本養老保險金的.規定。

繳足15年可領養老金

新辦法實施後,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各類人員,達到規定的退休年齡,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後,可按月領取養老金。參保人員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且無視同繳費年限的,退休後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户養老金兩部分;參保人員2006年7月1日以後退休,有視同繳費年限,符合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的,每月發放的養老保險待遇則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養老金及過渡型養老金。其中,基礎養老金改為繳費滿15年計發15%,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上不封頂,個人繳費越多則享受越多。

5年過渡期養老待遇穩中有升

為確保新老政策平穩過渡,2006年7月1日~2011年6月30日為我省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調整過渡期,在此期間,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待遇計發標准將按照新、老辦法對比計算,基本養老金髮放將按照“增加的逐步增加,減少的不減發”原則實行,即退休人員按新標準計發養老金低於改革前原有標準的,差額部分一律補齊;若退休人員按新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待遇高於原有標準的,高出部分金額將參照年限不同按比例發放。

按照新辦法:2006年7月1日~2006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人員,加發高出部分的10%;2007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期間的退休人員,按高出部分的30%加發;2008年1月1日~2008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50%加發;2009年1月1日~2009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70%加發;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退休的,按高出部分的90%加發;2011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高出部分全額發給。

個體工商户參保繳費年限可延長

按照規定,凡《通知》實施後達到退休年齡且辦理退休手續,但繳費年限累計不滿15年的參保人員,不發給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户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繳費年限累計每滿1年再發給1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標準的生活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終止。考慮到城鎮個體工商户和靈活就業人員沒有視同繳費年限,且繳費時有中斷,難以確保本人達到規定退休年齡後繳費年限累計已滿15年,因此這類參保人員到達退休年齡後,可自願申請向後延長繳費年限,最多不超過5年,但不得以向前追溯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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