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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繼承製度

養老金繼承製度

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户籍所在地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户的剩餘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街道社會保障事務所(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於個人賬户餘額的,按個人賬户餘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低於個人賬户餘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户的剩餘部分併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

養老金繼承製度

養老保險金的繼承轉移,以湖南省規定為例:參保人員在湖南省內統籌區域流動時,只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檔案,不轉移個人賬户基金。

參保人員跨湖南省統籌區域流動時,轉移按如下規定辦理:

(1)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係和個人賬户基金。

(2)轉移基金額為個人賬户中1996年1月至1998年3月的個人繳費部分累計本息加上1998年4月之後計入的個人賬户的全部儲存額。

養老保險個人賬户轉出或轉入,需持轉入或轉出地社會保險部門聯繫函,方能辦理轉移手續。

個人賬户能否繼承?如何計算繼承額?

職工在職死亡或離退休後死亡,其個人賬户可以繼承。具體為:

(1)職工在職期間死亡時,其繼承額為其死亡時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

(2)離退休人員死亡的,繼承額按如下公式計算:

繼承額=離退休人員死亡時個人賬户餘額×離退休時個人賬户中個人繳費本息佔個人賬户全部儲存額的比例。

繼承額一次性支付給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個人賬户的其餘部分,併入社會統籌基金。個人賬户處理完後,應停止繳費或支付記錄,予以封存。

標籤: 養老金 繼承 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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