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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江蘇困難企業可緩繳社保費期間職工待遇不變

今年江蘇困難企業可緩繳社保費期間職工待遇不變

江蘇困難企業可緩繳社保費 緩繳期間職工待遇不變

今年江蘇困難企業可緩繳社保費期間職工待遇不變

為切實助推實體經濟企業發展,昨日,江蘇省人社廳、省經信委、省財政廳、省國資委和省地税局聯合發出通知,對生產經營困難但恢復有望,暫時難以支付職工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已採取穩定就業崗位措施且沒有批量減員,生產經營活動符合相關政策的企業,經批准可緩繳除基本醫療保險費外的社會保險費,緩繳期最長達6個月。

需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應向統籌地區地税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內容包括緩繳的險種、金額和期限等,並提供與緩繳社會保險費相關的'有效繳費擔保材料。地税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在5個工作日內徵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意見,相關部門10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意見反饋,之後地税機關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緩繳的答覆。

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發放工資時應依法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加強核查,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企業恢復繳費能力的,應提前結束緩繳。職工失業、工傷、生育保險待遇不受影響;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單位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辦理退休手續並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職工流動需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的,單位為其補繳社會保險費後辦理相關手續。緩繳期滿後,企業應足額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及其銀行活期存款利息。緩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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