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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習期與試用期

見習期與試用期

見習制度是用人單位對剛剛接收來的畢業生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地進行考察和了解,進而在思想、業務等方面給予指導和幫助,使畢業生儘快適應工作需要的制度。根據《深圳特區報》的相關報道,這項制度主要有以下幾項內容:

見習期與試用期

(1)見習期一般為一年。某些特殊專業的畢業生,需要更長時間的鍛鍊,可在見習期滿後由單位自行安排。畢業生在見習期間,發生疾病或因事不能堅持工作的,如病(事)假超過一個月者,見習期應順延相應的時間。見習期滿後,所在單位應及時為畢業生辦理轉正手續,按期為其評定專業職稱,聘任相應職務,確定工作崗位。對達不到見習要求的,經所在單位討論,報主管部門批准,延長見習期半年到一年,並將延長期限和理由通知本人,延長期限結束時仍達不到要求的,不再延長見習期,另行安排工作,工資待遇按畢業生轉正工資標準低一級來定。對錶現特別不好的,經所在單位領導批准,報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可以辭退。

(2)見習期間,工作單位要有計劃地安排畢業生到基層單位或生產第一線鍛鍊。根據畢業生不同專業。不同工作的特點和今後的培養使用方向,可以分階段安排不同的見習崗位,每個階段均要有具體的計劃和要求。用人單位一般要有專人負責畢業生的見習,並選派政治素質較好、專業水平較高的專業技術人員,對見習生進行指導和幫助。做到有計劃、有要求、有檢查考核。

(3)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報考研究生(包括出國留學或進修),原則上不得抽調畢業生從事與見習無關的其他工作。畢業生在見習期間,要密切聯繫羣眾,深入實際,虛心學習,瞭解社會,關心改革,參加與所學專業有關的生產和技術工作,熟悉本職工作的“應知應會”,掌握本職工作的規範和職責,全面提高自己的思想、業務素質和獨方工作能力。

(4)見習單位在畢業生見習結束時,應對畢業生進行考核。主要內容有:政治思想、組織紀律、羣眾關係、工作態度、業務水平和實際工作能力。畢業生見習期滿後,本人寫出總結,在自我鑑定基礎上,通過民主評議,由基層工作單位做出考核鑑定,合格者予以轉正,並將鑑定材料載入檔案。

(5)畢業生在見習期間,不得調動工作單位,根據人事部人發(1997)07 號文件精神,屬下列情況之一的:確屬專業不對口,學用不一致的;要求到基層單位或老、少、邊、窮地區工作的;要求到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科研項目及國家重點加強部門工作的;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原因的。經畢業生主管調配部門批准在一年內可做適當調整。調整前及調整後的`見習期合併計算。見習期從到新接收單位報到之日算起。實行畢業生見習制度是對畢業生培養教育的繼續,不僅有利於畢業生全面成長,而且也有利於用人單位更好地考察瞭解畢業生,合理安排使用畢業生。

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適用於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這是普遍適用於企業勞動關係的一項制度。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在試用期內考察職工所具備的基本素質和品行,看其是否與勞動職責相稱。如發現其不稱職或不符合招工條件,用人單位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利用試用期進一步瞭解用人單位的狀況,看其工作條件和福利待遇是否如招工時所説的,自己是否適合目前的工作,是否對工作有興趣並願意長期從事此項工作。如發現自己不適合此項工作或發現用人單位的情況與自己希望的不符,勞動者也可隨時解除合同。對初次就業或再就業時改變勞動崗位或工種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同一用人單位對於工作崗位或工種未發生變化的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至於試用期多長時間,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確定,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試用期最長限度,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並且,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享有如同正常勞動關係中或者勞動合同正常履行期內的全部勞動和社會保險權利。

可見,見習期與試用期的區別在於:(1)期限不同。見習期有一年的時間;試用期則不超過6 個月。(2)效力不同。見習期是來源於現有政策法規的規定;而試用期則是由雙方當事人約定達成的,雙方可以在6 個月的時間內自行協商確定期限。如雙方事先沒有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得以試用期條件解除勞動關係。(3)適用範圍不同。見習期主要在新錄取的大中專、技校畢業生中執行;而試用期則對包括上述人員在內的勞動者均可以適用。見習期是對應屆畢業生進行業務適應及考核的一種制度,不是勞動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見習期制並沒有被廢除。勞動部在1996 年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時也以覆函的形式規定:“關於見習期與試用期。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應按原規定執行為期一年的見習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另外,在勞動部的這一覆函中還對學徒期做了規定。該覆函中規定:“學徒期是對進入某些工作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業務、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種培訓方式,在實行勞動合同制度後,這一培訓方式仍應繼續採用,並按照技術等級標準規定的期限執行。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後為相互瞭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試用期和學徒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和學徒期可以同時約定,但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

最後,根據勞動部的規定,見習期和試用期可以重複約定,但是應在一年見習期內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而不能在見習期一年以外再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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