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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合同【優】

試用期合同【優】

在人們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的社會,隨時隨地,各種場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那麼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麼寫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用期合同,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試用期合同【優】

試用期合同1

在勞動合同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設定的目標是考驗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適格性。

摘要:本文通過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對相關法律解釋的解讀,分析了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並對試用期內勞動者權利保護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完善對策。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試用期;勞動者權益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立法現狀

其一、試用期的最低工資標準。我國對試用期工資規定雖有比較詳細的規定但並不具體,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或者”二字説明工資標準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後者,而後者的標準是用人單位決定的,如果適用後者勢必會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其二、試用期的合同解除權。當勞動者一方有過錯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能行使解除權,而出現除此之外的情況下不得行使。其中包括不符合錄用條件、違反公司規章、失職造成損害等情形,且用人單位應當向對方説明理由。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的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約定不合理《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中對六個月的最長期限都沒有予以改變,與很多國家相比較,六個月的期間仍然過長。因此,在實踐中,為了可以少付工資,減少成本等情況,有的用人單位對員工一律選擇約定六個月試用期,但是,事實上並非所有的工作都需要六個月的考察期,千篇一律的考察期讓用人單位擁有侵犯勞動者權利的合法理由。

2.試用期內工資待遇不合法“試用”二字容易讓人產生誤解,人們經常把試用期的勞動者誤認為是非正式工。既然是非正式工,那麼在職位方面、工資待遇方面顯然是與正式工存在差別的。而用人單位恰恰借用了人們的誤解,認為對試用期的勞動者少發工資甚至不發工資是合法的,而此時勞動者也很難意識到自己的權利受到侵害,更別提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一)現行勞動法律制度不夠完善

1.對試用期的工資標準規定對勞動者不利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其中,“或者”二字説明既可以適用前者也可以適用後者。這種形勢下,當用人單位適用工資標準不得低於本單位約定的工資的80%時,用人單位處於絕對的優勢地位,用人單位通常可以通過降低工資的手段來侵犯勞動者的依法取得工資權,這顯然對勞動者是不利的。

2.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標準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享有單方解除權的規定過於寬泛,缺乏“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具體標準,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通常處於不平等地位,在標準沒有明確的情況下,這時候的標準一般都是由作為強勢主體的一方決定的,單位完全可以用任何藉口説明勞動者是不符合錄用條件的,這樣一來,對於勞動者而言是不公平的。

(二)勞動者自身的原因

1.勞動者法律水平不高,對法律不瞭解許多法律例如《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不僅具有專門性,而且會隨着時代、地域的改變而發生法律條文的變動,具有時效性和地域性。基於法律條文的這些特點,勞動者並不能很好掌握法律相關知識,更不用説以此作為維權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利了。

2.勞動者用法律手段進行維權的意識不強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享有資本要素,勞動者享有勞動要素,兩者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並且,勞動者處於從屬與用人單位的地位,大多是小老百姓,性格樸實善良,在試用期內遇到勞動者爭議問題時,他們大多數會採取和平手段,抱着不想把事情搞大、息事寧人的心態與用人單位協商和討論,而不是採取法律手段等公力救濟手段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的對策

(一)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1.明確試用期的工資標準法條中對工資標準的規定,用詞不夠精確,會讓人產生誤解。筆者認為可以將法條中的“或者”改為“和”,再根據《勞動合同法》的具體規定,工資標準只有同時滿足這三個條件,試用期工資標準才是合法的,這樣一來,用人單位一方就不能隨意確定工資多少,而必須依據法律規定來確定,保障了勞動者合理的報酬權。

2.完善試用期勞動合同解除的法律規定為了更好地規制法律適用的問題,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做,第一、事先對“錄用條件”的標準予以公佈,並將“錄用條件”改為“工作崗位條件”,與勞動者達成書面協議,使得勞動者能有法所循。第二、用人單位要以書面形式向對方説明解除理由。第三、時限性。用人單位應該在試用期內向對方提出解除,試用期過後提出的無效。

(二)規範用人單位的行為

1.用人單位應建立勞動關係考核體系勞動關係考核體系是在用人單位內部形成的,根據單位自身的具體情況,確定考核勞動者工作的標準,從而規範用人單位行為,防止其隨意侵權的制度。它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內容以及違反規定的後果與救濟途徑。勞動者應事先與用人單位簽訂了考核協議,且協議中的各項約定都具有法律效力。

2.企業應提高自身對法律法規的瞭解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專門性、時效性和地域性,不僅要求勞動者對其有了解,也需要企業適應社會發展要求對其有進一步的瞭解。企業為了防止違法侵權行為發生,同樣離不開對法律的準確把握,這樣才能更好避免自己因為不懂法而違法。

[參考文獻]

[1]曹真.試用期勞動者權益保護淺析[J].現代商業,20xx(3).

[2]丁海防.論“試用期”條款的理解和適用[J].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xx(4).

試用期合同2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近日協定,甲方聘請乙方為私家保姆,從事甲方孩子(_______)看護工作,為更好地維護雙方權益,避免產生不必要糾紛,特簽定本協議,具體如下:

一、甲方聘請乙方為私家保姆

主要從事甲方孩子(_______)看護工作,雙方應以誠相待,相互説明有關必要信息,不得做假欺騙。

二、乙方工作時間與地點

每週一至週六_____至_____,每週可休息一天(週日),乙方確有急事不能正常開展工作的,則提前_____個工作日向甲方請假,原則上每月請假時間不得超過_____天,請假期間無工資待遇。乙方正常公休時間,甲方若請求乙方加班,經乙方同意後可進行加班,甲方應給予乙方加班工資待遇,標準等同於請假扣除的工資待遇,乙方請假被扣除的工資待遇及加班工資待遇在乙方工資發放時統一增減。乙方工作地點在甲方住所。

三、工資待遇

甲方按月支付乙方工資,每月________元整,甲方可視乙方工作質量適當調整工資,此外,中秋節、春節發放節日福利。甲方負責為乙方提供午餐或午餐費用。

四、乙方應保證甲方孩子安全、健康、飲食與用品衞生,不得打罵孩子,不得引導孩子做不利於身心健康發展行為。

五、乙方在工作期間應愛護甲方物品,不浪費資源,不亂拿亂放,保持室內環境衞生。

六、乙方在工作期間不得在甲方住所接待賓朋或從事賭博、嬉戲等娛樂活動。

七、乙方在保證甲方孩子健康、安全的.前提下,可適時帶孩子外出活動。

八、本協議一式____份,甲乙雙方簽字後各執____份,協議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生效,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終止。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合同3

關於解除事由:

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具體為如下情形之一:

□試用期轉正評估不合格;

□存在欺騙行為,未向公司如實陳述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如與第三方存在勞動/勞務關係;或對第三方承擔競業禁止義務;或有違法犯罪記錄等;

□存在欺騙行為,未如實向公司陳述個人學歷、工作經歷、工作業績及身體健康狀況等;

□未按公司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或未按公司要求提供離職證明;

□試用期內連續或者累計請假超過個工作日(含)的;

□試用期內培訓考核不合格的;

□出現其他情形,按照公司規章制度可以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

公司的`決定: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公司解除與你之間的勞動合同/勞動關係。

離職提示:

1、請你按照公司規章制度的要求辦理離職交接手續,交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工作、宿舍搬離、公司物品、勞動報酬、財務關係、勞動關係解除等。

2、你應於勞動關係解除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所有離職手續,逾期未辦理導致的相關責任由你本人承擔。

3、勞動合同/勞動關係解除後,你無權再以公司員工的身份對外發表任何言論、實施任何行為。否則,公司保留向你追究相關責任的權利。

4、請注意,公司規章制度及/或與你簽署的法律文件中的部分內容並不因本決定而失效,如保守商業祕密、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及商譽的義務等。因此,你應當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相關義務。

___年___月___日

説明:1、本通知書一式二份,送達一份,存根一份。2、塗改無效。

送達記錄:

送達人(簽字):

受送人(簽字):

送達時間:

試用期合同4

甲方(公司名稱):

乙方(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招聘管理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公平、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一、試用期限為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__;試用期標準薪資根據轉正後標準薪資的80%計算,金額為/月(RMB);試用期間業績提成及工資發放,根據公司現行的管理制度執行。

三、試用期第一週為考察培訓周,試用期未滿一個自然月離職(含主動辭職和被辭退),考察培訓周按零工資計酬。

四、試用期間,缺勤一律按事假計算,符合曠工則按曠工計算,並根據缺勤天數延長試用期。

五、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六、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甲方的各項管理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七、試用期間,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若乙方在試用期間自動離職則甲方不予發放工資。

八、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崗位工作,經培訓或調崗後仍不能勝任,以及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者,甲方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考察培訓周以外的有效考勤計算。

九、試用期間,乙方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或因泄露商業祕密、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等行為,給甲方造成利益損失,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試用期滿並考核合格後,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在試用期間表現優秀,可申請提前轉正,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10.1 試用期間,主要考核指標達到相應崗位標準的85%者,視為表現優秀。

十一、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甲方對乙方的試用延長期不應超

過兩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試用協議:

12.1 行為觸犯了國家的法律、法規而被追究刑事責任者。

12.2 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

排工作者。

12.3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達到殘廢標準一至四級者,應同時辦理退職手續。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簽章後生效。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十五、簽章生效: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簽約日期: 乙方(簽字): 簽約日期:

試用期合同5

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籍類型(非農業、農業)

家庭住址:__________

在京居住地址: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省(市)__________區(縣)__________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合同所列款項。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甲方對乙方實行國家法定的節假日,同時執行標準工時制度,乙方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中午休息一小時除外),每週工作不超過40小時,每週休息2天。

四、甲方安排乙方加班,平時和休息日無法安排補休的,按不低於國家(含省、市)規定的標準發給加班工資。

五、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六、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七、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八、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日左右發放,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九、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一週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十、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試用期的工資除以實際出勤的天數發放報酬。

十一、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二、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責任。

十三、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四、試用期滿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按國家規定繳納相應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解僱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五、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七、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日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試用期合同6

淺析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及特徵

1.勞動合同試用期的概念

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沒有對勞動合同試用期下一個確切的定義,從不同的角度出發,學者們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做出不同的定義。第一種是立足於對用人單位法益的維護,認為試用是一種評價性約定。第二種是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考察勞動者是否具有職務的適合性,從而決定是否與勞動者簽訂或者締結正式的勞動合同,這種試用期具有暫時性或者試驗性的特點。第三種是從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保護,對勞動合同試用期進行概括。綜合這三種角度,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基於對建立契約關係是否滿足自身預期目的而約定的,旨在互相瞭解的考察期間。

2.勞動合同試用期的特點

試用期具有從屬性。是指試用期對勞動合同期間具有從屬性,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明確指出,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一部分,不能脱離勞動合同期限而單獨存在,即沒有無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

試用期具有合意性。勞動合同屬於一種合同,雖然勞動合同自身具有一定的行政性質,但仍應具有合同的合意性。因此,勞動合同必須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意思一致的基礎之上。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前提下,對於是否規定試用期、規定多長的試用期、試用期的工作條件、待遇等問題,均可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決。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權利的完整性。試用期內的勞動者應當享有用人單位正式員工的勞動期間所擁有的一切勞動權利。儘管在細節上,具體的某項權利可能有一定的約束,但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具體來説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主要享有知情權、勞動權、休息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等。

二、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存在問題

1.試用期的期限確定標準不合理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了最長的試用期為六個月。之所以這樣規定,是考慮到避免用人單位以通過長時間的試用期考察勞動者的適應能力為藉口,進而損害勞動者的利益。某些單位故意規避法律,為了節省開支,惡意延長試用期的期限,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但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設定六個月的考察期限,勞動合同法設定試用期制度的目的是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兩方主體的考察,全部各類的工作的適用期都設定為六個月,會容易產生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

2.缺少試用期除外的規定

認真分析我國勞動法及相關的法律規定,可以總結出:我國試用期規定適用於初次就業和再次上崗的所有勞動者,並未考量具體的工作性質以及不同人員等因素,即欠缺試用期除外規定。我國立法沒有考慮到不同羣體及不同工作性質對試用期的需求,以及對特殊羣體的傾斜性保護問題。

三、完善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的立法建議

1.合理確定試用期的期限

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6個月,並且根據不同的合同期限、種類進行了進一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根據具體職業、崗位的.特點,結合勞動合同的期限來確定試用期的上限。用人單位的工作崗位根據對技術的要求與否分為非技術性、一般技術性及專業技術性。對非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上限為1個月的試用期;對一般技術性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2個月;對於專業技術工作崗位可以規定試用期的上限為3個月。還要對上述三類崗位的具體範圍進行明確規定。不然,再好的法律,也不能得到有效地實施。同時,試用期的上限可以縮短為三個月。還可以規定,在特殊情形下,經相關行政機關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不得超過六個月。一般情形下三個月的時間足以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判斷出工作情況是否符合自身的預期,過長的使用期限則更可能造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合法權益的損害。

2.限制試用期的適用範圍

我國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了限制試用期的適用範圍。一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二是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得約定試用期,三是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也不得約定試用期。上述規定是合理的,但是僅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範圍進行如上的規定顯得過於簡單,沒有包括不適用試用期的其他情形。然而國外的勞動法律法規中,已經將諸如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移民安置的勞動者、退伍轉業安置的軍人、殘疾人、哺乳期婦女等特定羣體納入使用除外的範圍。借鑑國外的經驗,我國也應當考慮對於以上特殊羣體排除適用勞動合同試用期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招募勞動者,而且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崗位的情形下可以拒絕同該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一旦用人單位與屬於上述特殊羣體的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便不應當約定試用期。用人單位給予特定羣體勞動者一定的工作機會,但是試用期的約定在本質上仍然是對特定羣體能力的否定。因此,我國立法者應當考慮增加特定羣體對試用期的適用除外的規定。同時,可以借鑑其他發達國家的規定,對處於試用期的功動者的數量進行限制,如不超過工人總數的5%等。這樣使用人單位中處於試用期的人員數量固定在一定比例的範圍之內,有利於總體上對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維護。

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是勞動合同法中一項很重要的制度,具有協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關係的功能。本文僅僅對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進行簡單的分析,同時該項制度的完善仍存在很多應當注意的地方。希望本文的寫作能夠起到拋磚引玉的作用,引起更多讀者的研究興趣,不斷完善我國的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

試用期合同7

甲方:_________(聘用方)

乙方:_________(受聘方)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公司員工聘用辦法,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一致同意達成下列條款:

一、試用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計_________個月。

二、工作崗位: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_________擔任_________工作。

三、工作時間:每日八小時,甲方因生產需要加班,應按國家的有關規定支付加班工資。

四、勞動報酬:依照按勞取酬的原則,乙方月收入不低於人民幣_________元,該收入由_________構成。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甲方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考核乙方。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3)對試用期乙方因工傷亡,由甲方負擔賠償;

(4)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和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2)乙方享受公司試用期工資待遇;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經以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3.試用期乙方的醫療費用由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4.試用期甲方一般不為乙方辦理各項保險手續,如乙方被正式錄用,可補辦有關險種,從試用期起算;

5.試用期內,乙方請長病假10天、事假計超過7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乙方必須遵守甲方所規定的一切規章條款,盡職盡責、服從領導,與公司全體同仁團結合作,如有違反或不能按期達標者,被甲方調離現工作崗位或辭聘亦無異議。

九、乙方應嚴守工作中所獲得的有關本公司的經營、財務、人事等機密,違反《保密制度》者,應承擔相應責任並接受處理。

十、乙方因工作績效不佳、品德不良、有重大失誤或給公司帶來較大經濟損失和形象損害者,甲方可隨時解除此協議,甲方亦不負任何責任。

十一、乙方如被解聘或自動請求解聘時,一經核准,應立即辦理工作移交手續。

試用期合同8

甲乙雙方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就試用期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協議,共同遵照執行本協議各項內容。 聘用告知 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已經如實向乙方告知了乙方與本協議相關的事項,如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乙方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乙方對甲方告知的事項已經完全知曉、理解並自願接受,在此基礎上,甲乙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試用期限: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試用 期限為 個月。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從事 崗位工作,在工作期間,甲方可根據生 產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第三條 甲方聘用乙方試用期工資為 元/月,甲方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甲方在每 月5日以貨幣形式支付上月工資。如遇特殊原因未能按時發放的,據實調整發放時間。 試用期內,乙方其他福利按公司《薪酬管理制度》執行。

第四條 甲乙雙方在試用期內可進行雙向選擇。

如由於乙方主動離職或不能達到甲方工作崗 位要求或因違反公司管理制度被公司除名而工作未達到5個工作日的.,甲方將不予 發放工資。

第五條 甲方保證乙方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各種休息休假。

第六條 甲方做好乙方上崗前的培訓工作並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勞動衞生條件。

第七條 乙方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任

務,甲方有權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規章制度對乙方進行獎懲。

第八條 試用期內,乙方請事假五天以內或病假十天以內者,試用期順延;乙方請事假超過五 天(含)或病假超過十天(含)或曠工二天(含)以上者,此協議自動解除,工資按 實際考勤結算。

第九條 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本職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 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依據公司相關制 度結算。

第十條 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管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嚴重失職, 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或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 有權立即終止此協議,且乙方應對造成的結果予以相應的賠償。

第十一條 乙方與甲方解除協議時,需提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待甲方同意且工 作交接清楚後方可解除此協議,工資照常發放;如工作未交接清楚或交接期未滿而 強行離職者,工資暫緩發放或不予發放。

第十二條 試用期滿且經考核合格者,甲乙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享受甲方正式員工的 福利待遇。考核不合格者,將予以辭退或延長試用期,延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 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甲方予以辭退處理。

第十三條 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協議時,已知曉甲方的規章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第十四條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態度協調解決。

第十五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且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試用期合同9

甲方:簽定日期:---------------

乙方:編號:----------------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自年 月日至年 月日,有效期為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 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並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簽字:

日期:日期:

試用期合同10

一.員工的試用時間為一個月,試用時間月薪為600元。試用滿15天后工資與每日銷售任務掛鈎,按試用工資的%比核算,如在後期未能完成任務將按核算扣除一定金額。

二.任務和主意事項:

1.西藥,中成藥,外用藥,保健品及醫療器械每日銷售任務金額為200元。

2.考勤:遲到或早退在10分鐘之內提出警告,超過10分鐘將扣發當日工資。

3.員工在上班期間不得與工作無關人員交往私自會客(包括親戚朋友再內)或玩弄手機處理個人事情。如發現初次提出警告,仍出現以上情況將扣發兩日工資。

4.有事請假,三日以內向店長提出請假並提交請假條説明請假意圖,如請長假需店長批准,請假期間按請假天數扣除工資。

5.除幹好分內的工作外,不得探聽,翻閲,記錄店內的`相關票據,記錄等商業資料,違反者予以經濟處罰並解除合同。

6.除了完成西藥的銷售外,並參與中藥的裝鬥養護整理工作,但不參與中藥銷售。

三.上班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2:30-----6:00

晚班:7:30---9:00

(如需加班調班另行調整)

四.試用期間甲乙雙方因工作原由隨時可解除合同,不滿一月甲方不予支付給乙方任何費用。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____月__日_年_月_日

試用期合同11

去年4月,阿輝在東莞常平鎮某公司找到了一份操作員的工作。用人單位與他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2500元,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然而上班才27天,用人單位就將他辭退了,理由是“試用期不合格”。

阿輝不服,找公司交涉。公司拿出了當初的招聘啟事。啟事中提到,阿輝的崗位合同期3年,試用期為6個月,經考核表現良好的可以縮短試用期為1個月或3個月。並且,公司在下發給每位員工的《員工手冊》中明確規定新聘員工實行試用期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為3年。

公司稱,雖然與阿輝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阿輝入職即表示默認和接受試用期為6個月的`招聘條件。

阿輝認為,公司並沒有和他具體約定試用期,現在他已和公司建立了事實勞動關係,就不能隨隨便便被“炒魷魚”。於是,他向東莞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常平仲裁庭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工資差額以及未籤勞動合同的2倍工資補償金等。

面對員工的索賠訴求,公司堅稱,阿輝是自己在試用期內表現不合格,才被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此舉符合法律規定,無需支付賠償金。在仲裁和一審敗訴後,又向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今年9月,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用人單位以“試用期不合格”辭退阿輝違法。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為,公司以在試用期內不符合任職條件為由解僱阿輝。然而,招聘啟事、《員工手冊》所記載的試用期只是公司單方面確定的,無證據證明是經過雙方協商一致而達成的,且公司與阿輝均確認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所稱的試用期是不能成立的,應視為雙方之間沒有試用期。由此可見,公司解僱阿輝的理由不能成立,屬違法解僱,應當向阿輝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2500元。

勞動合同先不籤,先試用一個月,幹得好就留下,幹不好就“退貨”。慣用此伎倆的用人單位要注意了,《勞動法》中規定的試用期制度,是以勞動合同雙方在合同中有明確約定為前提的。未簽訂勞動合同,就不存在所謂的試用期。以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屬違法解僱,需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合同1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祕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管理規定及制度,並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摺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週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後,按照15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並予以解僱,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並予以解僱。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祕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並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並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解除試用後合同。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後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試用期合同13

試用期不是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是否約定試用期,由雙方當事人根據情況協商,也可以不約定。當事人不約定試用期的,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一、試用期期限的確定

勞動合同期限

對應試用期期限

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

不得超過一個月

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

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不得超過六個月

上述“一年以上”、“三年以上”包含本數。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二、試用期的次數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這包括: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不管是用人單位解除還是勞動者解除,用人單位再次招用該勞動者時,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者試用期結束後,不管是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還是勞動合同續訂,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解除勞動合同後又招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續訂或者勞動合同終止後一段時間又招用勞動者的,對該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三、僅約定試用期的處理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在此期限內,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均不能按照試用期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同工同酬,而不能只支付勞動者不低於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的工資。

四、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後的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約定。約定的試用期工資可以高於試用期滿後的工資,可以與該工資相等,也可以低於試用期滿後的工資,但不得低於法定的標準。

五、試用期勞動合同的解除

《勞動合同法》規定,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為了防止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將滿時解除勞動合同,侵害勞動者的利益,《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將錄用條件、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以及法定原因向勞動者解釋,説明解除勞動合同的原因。

法條鏈接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

試用期合同14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乙方(受聘人員)姓名:

根據國家相關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時間自 年 月 日起至本合同約定的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之日止(乙方符合甲方要求,能勝任工作崗位)。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請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工作內容根據甲方工作進度安排可以臨時調整。

四、乙方試用期月薪為 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試用期滿後,並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五、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 甲方的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2)、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

3)、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提前1天通知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4)、乙方如在報到後工作時間不滿7個工作日內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僱,將無薪資報酬。

2.甲方的義務。

1)、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2)、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

六、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 乙方的權利。

1)、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2)、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

3)、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4)、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需提前7天通知甲方。

2. 乙方的義務。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2)、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

3)、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七、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若發現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對員工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5、試用期,乙方請病假累計超過15天、事假累計超過10天者,試用合同自行解除。

八、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1、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2、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

3、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4、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九、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並願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其它約定

1、甲方所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本合同未盡事項雙方協商。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簽約地點:

試用期合同15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國家和本地勞動管理規定和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按照甲方關於公司新進各類人員均需試用的精神,雙方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試用合同。

一、試用合同期限

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有效期為____個月。

二、試用崗位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

聘請乙方在____工作崗位。

三、試用崗位根據雙方事先之約定

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____元,該項報酬包括所有補貼在內。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有權對乙方違法亂紀和違反公司規定的行為進行處罰;對試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或不符合錄用條件,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甲方的義務。為乙方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按本合同支付給乙方薪金;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享有當地政府規定的`就業保障的權利;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對試用狀況不滿意,請求辭職的權利。

2。乙方的義務。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範的義務;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如乙方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不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如員工業績突出並對公司有重大貢獻,甲方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被正式錄用,方可辦理各項保險手續,試用期乙方不享受各項保險。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現,可以要求甲方獎勵;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着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本合同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_________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標籤: 試用期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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