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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試用期20天離職經歷,要寫在簡歷中嗎?

央企試用期20天離職經歷,要寫在簡歷中嗎?

去年11月份離職到春節仍未找到工作,過完節回到北京重振旗鼓,3月份人品爆發找到了一家國企。不過面試時是衝着A項目,可是到了裏面做的是B項目,感覺前景不好就離職了。

因為B恰恰是自己不想做也不擅長的.項目。跟領導聊過後批准了離職。可是這段經歷我一直都不敢寫在簡歷上,加之原本去年11月份就裸辭的經歷,如果不寫那空白期就太長了。從這家央企離開有幾家給Offer的小公司,導致從去年到現今的低谷期沒有走出,就是因為沒有了解透徹僱主的資料,導致盲從再盲從的選擇工作。所以寧可沒工作也要對自己的職業生命負責下了,請問HR朋友們,這段經歷是否該寫在簡歷中(我不寫但這家央企已經給我交了一個月社保)如果我寫,那是不是被初選刷下去的可能性極大?

央企試用期20天離職經歷,要寫在簡歷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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