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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

在當下社會,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好的制度可使各項工作按計劃按要求達到預計目標。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1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進一步加強電子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的管理,促進職業技能開發,提高電子行業勞動者的素質,根據國家《勞動法》、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特制定本鑑定機構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管理制度所稱職業技能鑑定是指對勞動者進行技術等級的考核(初級工、中級工、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資格的考評)。

第三條 電子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由鑑定站綜合管理。

第四條 鑑定站負責綜合管理和指導電子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組織實施電子行業職業技能鑑定,負責各鑑定二級站(如果有)的資格審查工作;負責組織考評員培訓和考核、資格審查工作。

第五條 鑑定站參與制定電子行業職業技能鑑定的標準,規範,組建相應的試題庫;指導電子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工作,開展電子專業分類、標準、技能鑑定、理論研究及諮詢服務活動;積極參與推動電子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活動。

第六條 各鑑定二級站(如果有)在上級主管部門指導下,具體承擔並組織實施電子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工作。並負責本單位技能鑑定考評員的推薦工作;承擔鑑定站安排或委託的`各項職業技能鑑定工作。

第七條 鑑定站在取得考評員資格證書人員中聘任相應工種、等級

或類別的考評員,並以不定期輪換考評員的方式,組成專業考評小組。

第八條 各鑑定二級站(如果有)實行站長負責制。鑑定站對各鑑定二級站(如果有)進行管理、督導、評估。

第九條 實行職業技能鑑定二級站(如果有)評估制度。評估工作由鑑定站統一組織進行,三年評估一次。

第十條 申報電子行業特有工種的職業技能鑑定的單位和個人,可向鑑定站或各二級站提出申請,由各鑑定站具體組織鑑定,並按國家標準規定收取費用。

第十一條 本《管理制度》未盡書宜,按國家信息產業部《電子信息行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鑑定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

職業技能鑑定管理制度2

為進一步規範職業技能鑑定成績複核流程,切實保障考生的合法權益,特制定以下規定:

一、成績複核期限

考生個人網上報名考試成績自公佈日起60天內可登陸網報平台進行成績查詢。需要複核成績的'考生,成績公佈十五個工作日內,申請複核。超過期限不予受理成績複核申請。

二、成績複核程序

(一)考生需到申報考試的報名點提出成績複核申請,並填寫《湖北省職業技能鑑定成績複核申請表》(見附件)。各報名點在收到考生成績複核申請表後進行整理彙總,並於收到考生成績複核申請表後5天內,提出意見上報省鑑定中心(可分批上報)。

(二)省鑑定中心在接到成績複核申請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成績複核並向各報名點下發《成績複核回執》。各報名點將成績複核的結果通知考生本人,並將《成績複核回執》下發至考生。

(三)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鑑定中心閲卷的職業等級,省鑑定中心將把《湖北省職業技能鑑定成績複核表》上報部鑑定中心,經人社部鑑定中心複核後,15工作日內下發《成績複核回執》。

三、成績複核範圍

(一)已參加職業技能鑑定考試,但無考試成績的。

(二)複核原則上僅限於主觀題科目。採用計算機閲卷的客觀題科目,僅在成績為零分或缺考時複核。

(三)主觀題卷面是否有漏評,合分、登分是否有誤。

(四)論文、答辯分數的合分、登分是否有誤。

(五)對於主觀題、論文、答辯的專家評分標準持有疑異的,不屬於核查範圍,不對試卷進行重新評閲,不對試卷評閲標準進行評判。

(六)任何考生不得查閲標答及答卷原件等涉密件。

(七)成績複核逾期者不再受理,成績複核回執為最終複核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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