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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保險費稽核方案

社會保險費稽核方案

為了搞好對各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中介組織、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社會保險基金提取和繳納情況的稽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方案。

社會保險費稽核方案

一、稽核目的.

為社保局提供各類企業、用人單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基金準確的徵繳依據,加強對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參保及繳納情況的監督,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二、稽核範圍

《社會保險徵繳暫行條例》規定,本轄區內所有登記註冊的用人單位均為稽核範圍。

每年度由社保局根據參保數據庫以及羣眾舉報投訴情況確定稽核單位名單,按照企業行業類型抽取一定比例的被稽核企業,根據以前年度稽核經驗,應重點關注勞動密集型企業。

三、組織機構及人員安排

社會保險稽核工作由社保局稽核股、養老保險股、工傷生育保險股及勞動監察部門共同發起,並具體領導實施。局裏安排1-2名業務骨幹,負責稽核過程中與參保單位溝通協調工作。

四、稽核方式

實行送達稽核、就地稽核相結合的稽核方式。

送達稽核的集合地點:縣社保局稽核科辦公室。稽核過程為封閉方式,由稽核人員對企業提供的資料進行稽核,需要提問時通知相關人員解答。所有取證資料均以書面形式存檔。

就地稽核:由稽核人員到被稽核單位進行稽核。

五、稽核程序及步驟

1.確定被稽核企業名單,稽核工作具體人員,稽核文書及資料等準備工作。具體時間安排在5月底前。

2.向各類企業、事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下達書面《稽核通知書》,要求各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稽核要求提供資料,接受稽核(送達或就地稽核)。對拒絕提供資料的單位,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制定懲治措施,時間安排在6月份。

3.實施稽核: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稽核,稽核結果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並應保守被稽核對象的商業祕密。計劃工作時間為6、7月份。

4.提出稽核報告:在稽核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據實提出稽核報告,送達被稽核對象並徵求被稽核對象的意見。被稽核對象應在接到稽核報告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報社保局,逾期未突出書面意見的視同沒有異議。

5.稽核處理處罰:社保局根據稽核報告內容,對被稽核單位出具《稽核整改意見書》、《提請行政處罰建議書》。

六、稽核內容

1.用人單位工資總額:用人單位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2.用人單位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

3.用人單位欠繳社會保險費和補繳情況。

七、稽核人員紀律

在集合中,參加稽核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遵守工作紀律、客觀、公正原則,並對在稽核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做到:謹慎、嚴格、對企業禮貌、熱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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