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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發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人社部發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擁有一份新工作,單位應在多長時間內為自己辦理社會保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發佈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明確,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

人社部發布《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

工作不滿一定年限不給申辦社保;以企業效益不佳為理由不繳社保費;單位欠繳的社保費讓職工個人交滯納金……不少員工曾遭遇類似煩惱。此次發佈的《規定》對社會保險的申報和繳納做出了全面規範。該規定所稱的'社會保險費,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佈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的繳費情況,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職工。用人單位和職工有權按照《社會保險個******益記錄管理辦法》等規定查詢繳費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保費怎麼辦?《規定》明確,經查實用人單位未按規定足額繳費且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以按照《社會保險法》,向用人單位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户,並根據查詢結果向所屬的社保行政部門申請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經查詢,用人單位賬户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或者劃撥後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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