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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處罰管理條例

酒店處罰管理條例

一、目的

酒店處罰管理條例

為嚴肅酒店勞動紀律,引導員工行為,明確各部門處罰職責,特制定本條例

二、管理總則

實事求是,公平公正

三、處罰體系

1、人力資源部:負責對酒店所有規範中涉及的處罰條款進行審核,保證處罰體系的系統性和規範性;保障酒店各項處罰及時、準確並符合國家法規。

2、各部門負責人:履行管理職責,確保本部門員工認真執行各項制度規範。發現員工有違規行為,及時執行處罰,報告並配合人力資源部進行調查和處罰。

四、處罰等級

1、罰款:適用於一般違紀者,按照過失等級不同,設置不同罰款數額。

2、無薪停職:員工違反酒店規定或涉及刑事審案時,酒店在考慮對其作出某種處理之前,可給予不超過14天之無薪停職處分。

3、開除/解除勞動關係:員工違反酒店規定或涉及刑事審案時,酒店給予解除勞動關係的處罰。

4、過失等級劃分:按照過失的嚴重程度劃分為輕微過失、一般過失、嚴重過失、重大過失。

五、處分處罰權限

1、由部門負責人發現的問題,對責任人開據罰款單並交人力資源部備案,月初將存根聯統一交財務部。

2、由值班經理或其他部門經理髮現的問題,經核實後,由行政辦公室對責任人開據罰款單並交部門經理找責任人簽字,後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無薪停職、解除勞動關係、開除由部門負責人提出,人力資源部審核,批准後執行。

4、對部門負責人的處罰,由行政辦開具罰款單,總經理籤批後轉人力資源部備案處。

六、處分處罰程序

1、員工受到任何處分、處罰,員工所在部門均會發出《罰款通知單》,列明員工犯規細節和處理依據的條款,經受處分的員工簽名後,部門負責人簽名認可,送交人力資源部審核。

2、員工如受到紀律處分,將記錄在案。

3、員工在月內受到處分的,不提升職務或工資,不能參加優秀員工、優秀管理者等類似評選活動。

4、員工犯規證據確鑿,但拒絕在《員工罰款通知單》上簽名者,部門負責人和行政辦直接簽署後,報總經理審批。

5、部門負責人違紀處罰由行政辦公室依據酒店規定發出,經受處分部門負責人簽名後,報總經理批准。

6、所有扣款由當月工資中進行扣除。

7、各部門於每月1日彙總上一月所有罰款單據交財務部審核。

七、上訴步驟

員工有權對所給予的紀律處分提出上訴,可書面向直屬上司也可越級向部門負責人直接反映,乃至向人力資源部直至總經理反映,並得到答覆。所有上訴將保密處理。

八、處分處罰類別

(一)組織紀律類

1、工作時間唱歌。(10元)

2、非人員和市場銷售人員工作時間,在面客區域接打私人電話。(10元)

3、工作時間睡覺。(20元)

4、工作時間吃零食或者偷吃酒店、客人食品。(10元)

5、工作崗位上談論與工作無關的事或嬉笑。(10元)

6、工作時間看書、看報、聽音樂、看電視。(20元)

7、工作時間聚堆聊天(10元),跨部門聚堆聊天。(20元)

8、工作時間或工作場所下棋、打牌。(50元)

9、未經上級批准,離開工作崗位未釀成事故的。(20元)

10、私自帶親朋好友在酒店參觀。(10元)

11、當班時間未經允許會客或不在酒店規定地點會客。(20元)

12、帶情緒上崗。(30元)

13、攜帶私人提包、香煙等與工作無關之物進入工作場所。(10元)

14、不按規定接聽電話。(第一次5元,第二次10元,第三次15元),持酒店配備手機,不接聽電話一次30元。

15、上級越級指揮工作,下級越級請示工作。(20元)

16、未經批准着裝外出。(10元)

17、未經允許班前、班中喝酒或帶酒意上崗。(50元)

18、員工下班後無故在酒店內停留或者下班後無故在工作崗位或營業場所逗留(20元)不服從分配和管理或消極怠工,(20—50元)

19、拒絕接受任務,不服從正常調動。(50元,情節嚴重者辭退)

20、推諉、抵抗、變相不服從管理。(20—5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

21、不接受檢查、態度惡劣。(20—5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22、對酒店規定、處理有意見,不通過組織反映,妄加評論。(30元)

23、隱瞞過失、知情不報、欺上瞞下、為過失者包庇、打圓場。(30元至無薪停職)

24、弄虛作假。(20—50元,情節嚴重者無薪停職至辭退)

25、參加會議手機不定在振動位置。(50元)

26、未按要求參加酒店舉辦的各種會議、學習及其它集體活動。(50元)

27、參加酒店集體活動,不顧大局,不聽指揮,不服從管理。(50元)

28、集體活動起鬨、鼓倒掌、喝倒彩。(50元)

29、參加酒店集體活動有失態行為。(50元,情節嚴重者無薪停職—辭退)

30、擾亂會議秩序。(20—50元,情節嚴重者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31、在宿舍內打鬧、大聲喧譁影響他人休息。(20—50元)

32、私自在客房看電視、不按規定使用客用電梯設施設備。(20元)

33、私自帶外人進客房看電視、洗澡、留宿。(視情節給予辭退—開除)

34、就餐時間過長,超過規定時間10分鐘(10元),超過20分鐘(50元)

35、探聽客人隱私,泄漏客人隱私或個人。(辭退—開除)

36、把客用品、店用品帶入宿舍。(50—100元)

37、偷吃、偷拿酒店食品、飲料。(50元,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38、私自帶親朋好友到宿舍。(20元)

39、擅自帶人在宿舍留宿。(50元)

40、在宿舍內喝酒。(30元)

41、在更衣櫥或宿舍物品櫥內存放酒店物品,(100—200元,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42、利用工作之便,委託客人辦私事。(20—5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

43、動用酒店設施幹私活。(20元—5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

44、利用酒店的材料幹私活。(20—5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45、利用工作之便推銷代售非酒店產品。(10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

46、私自換取或套取外匯。(辭退—開除)

47、利用工作之便,營私舞弊。(辭退—開除)

48、親朋好友來店消費少收或不收款。(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49、報假帳、弄虛作假,合夥營私舞弊或銷燬、塗改各種原始記錄資料、帳單、單據,利用已付帳單向客人收費以及故意加減,中飽私囊。(開除並追究法律責任)

50、私自調班。(5元)

51、向客人索取或變相索取小費,接受賄賂,或向他人行賄。(無薪停職直到開除並追究法律責任)

52、不按規定處理賓客遺留物品。(50—100元,情節嚴重者開除)

53、擅自動用客人的物品。(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54、私自攜帶物品進出酒店,拒絕接受檢查。(10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

55、截留贈送客人的禮品(含消費券)。(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56、以假劣物品更換酒店物品。(開除)

57、未經允許進入倉庫。(10元)

58、不走員工通道。(10元)

59、乘出租車進出酒店正門。(10元)

60、浪費材料、水、電等能源。(20元)

61、在酒店內無煙區或酒店車輛上吸煙。(200元)

62、私自向外界提供酒店內的有關文件資料。(50—10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

63、違章作業,造成事故。(50—10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64、出現重大設備故障不及時上報(20—5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

65、酒店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非完全個人責任的(100—200元);屬個人責任的(視情況賠付,情節嚴重辭退—開除)

66、責任心不強,造成設備設施及物品損壞。(物品價值20—100元罰款5—10倍,100元以上罰款5倍,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

67、擅自動用、破壞酒店消防設備設施。(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68、蓄意破壞酒店各種設備、設施及物品。(無薪停職—辭退—開除並追究法律責任)

69、拉幫結夥,搞小團體。(50—100元,情節嚴重無薪停職—辭退)

70、在店內外損害酒店形象和聲譽的行為。(50—100元,情節嚴重辭退—開除)

71、挑撥是非、亂傳閒話、影響團結、擾亂酒店的正常工作環境和秩序。(50—100元,情嚴重無薪停職—辭退—開除)

72、罷工或煽動他人罷工。(開除)

73、在酒店區域亂塗亂畫,或寫侮辱性文字。(開除)

74、賭博或變相賭博及進行其他帶賭博性質的活動。(開除)

75、偷看、偷聽和故意傳播黃色刊物、錄像。(開除)

76、毆打他人、聚眾鬧事、煽動、參與毆鬥、動用兇器威脅他人。(開除—情節嚴重依法交司法部門處理)

77、受治安條例和國家刑律處罰。(開除)

標籤: 管理條例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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