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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事項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事項

對自己不利,甚至是否隱含陷阱。就勞動合同而言,看看基本保障自己的條款:工作時間、報酬、保險等福利條款。也就是説,勞動合同需要員工審核、修改、確認後才去籤。但這些在目前的環境條件下,對於大部分員工而言,基本上沒有自己説話的份。老闆説:我們合同都一樣,你不要改,簽字吧。這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格式合同的典型特點,就是裏面有很多霸王條款,單方面強制條款。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注意事項

但不籤行嗎?目前大部分求職者共同的想法是:先簽着再説,在這個工作中先搞着,不行再換,走的時候看他能把我怎樣。話雖如此,真要提前走人,你沒顧慮?因為確實涉及到一些利益和責任上的事,這些東西有必要了解,做到知彼知已、心中有數。以下是簽訂勞動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項。

如合同期限是三年,你提前走人,法律是允許的,這是你的合法權利。只要你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他就必須要辦,不論何種原因,這是法律規定的權利:絕對權,無需他人同意,但你會構成違約。有些同志可能奇怪:這矛盾啊,既然是我合法的權利行為,怎麼還會違約。合法的行為並不意味着不違約,符合法律不一定符合約定,這是兩個概念。既然違約就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

但在現實中,對於大部分私營企業而言,你提前走,老闆對付你並不是讓你拿違約金或賠償金。對付你主要就是一招:剩餘的工資甚至獎金、提成賴着不給你。當然有些大的單位,如銀行、機關、學校等,是真叫你掏違約金的,他之所以叫你掏,是除了工資、獎金以外,你還有更重要的東西在他手裏,如人事檔案,或者福利房產權的變更,等等。你要走,沒有人能攔得住你,但是他要你掏錢,也是有依據的。

為了儘量避免日後的麻煩,就簽訂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謹提供如下資料和建議,供參考。

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保存證據,並且進公司之前籤,公司、自己各存一份。

二、 防止簽訂無效合同

用人單位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否在年檢有效期內;從事的工作是否合法,如從事盜版工作就不合法;生效條件是否能夠達到,正常的生效條款是:本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合生效。有時候是:本合同經公證後生效,但永遠不拿去公證,這樣這份合同就永遠是無效。

三、試用期的規定要合法,不能過長。

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不利,因為他會隨便找個藉口找你走,而不在試用期裏,他讓你走是要有代價的,是要支付補償金的。

《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15天,勞動合同期限6個月以上,1年以下,試用期不能超過30天。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能超過60天。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目前用人單位都慣例的規定了試用期為3個月。

四、收取押金或和證件是違法,

如工資水平、職務、工作條件、保險等有關自己利益的。這些條款不能含糊,如:按公司規定支付乙方工資、辦理保險等。這就含糊,都是按他的規定,而他根本就沒有規定,全是憑感覺在辦事。

五、其他注意事項

1:未籤合同先知法:我國有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很多,其中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最為全面,是規定勞動關係的主要法律。此外,有關勞動合同的法規主要有《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

2:合同形式、內容要合法: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首先簽訂合同的程序應符合法律規定,並且應當用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合同至少應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求職者應妥善保管自己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求職者一定要先確認自己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否具備產生法律約束力的條件,包括:用人單位應是依法成立的勞動組織,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並能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等。

3:合同細節仔細審查:勞動合同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1).勞動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要仔細閲讀關於相關崗位的工作説明書、崗位責任制、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定、績效考核制度、勞動合同管理細則和有關規章制度,做到心中有數。

[ 轉自鐵血社區 ]

4、遇事不明勤諮詢

勞動合同的簽訂,涉及諸多法律方面的專業知識,勞動者由於自身條件的限制,會有許多不明之處,這時候向有關部門、有關人士虛心求教顯得十分必要。

5、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採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於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

6、發生爭議辦法多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7[ 轉自鐵血社區 ]7

7、瞭解合同內容

很多勞動者簽訂合同時吃虧,並不是對具體的情況不瞭解,而是對合同缺乏一個準確的概念。因此我們應該先了解一下最基本的問題,那就是什麼是合同,合同對我們有什麼作用。

《合同法》對合同下的定義是: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下面我將對此定義進行解析。

首先,簽訂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地位是平等的,對合同中的條款有設定、商討、更改的權利,一方不能欺壓、脅迫另一方在違反自己意願的情況下籤訂合同。初入社會的`大學生求職心切,膽子也比較小,加上就業壓力大,心理上把自己定位為弱方,用人單位一出具合同連看都不看就簽字,這樣對自己有害無益。大家一定要把自己定位為合同平等的一方,有提出問題的權利,也有對雙方利益博弈的權利。

其次,合同中包括權利和義務。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般都是對等的,一方享受到權利,就必然要承擔一定的義務。比如,用人單位享受到了使用勞動力的權利,那麼就要承擔給付薪酬和福利的義務。因此,在簽訂合同前,如果發現合同的條款都是規定了用人單位的權利,而義務沒有涉及到或者很不明確,或是用人單位為了留住勞動者,在合同中對勞動者違約行為約定了數額過大的違約金,大家就要提高警惕了,大膽的提出來並協商修改。

再次,合同一簽訂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對雙方當事人有束縛作用,雙方當事人要按照合同上的條款享受權利,履行義務,如果未能履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完全,則是違約行為,要承擔合同上規定的違約責任,如果合同沒有違約責任的規定,則按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合同一經簽訂,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是不容更改的。雖然合同法和民法上有一些對合同無效的規定,但合同的一個最重要特徵就是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沒有雙方當事人的同意,也沒有一定的法定事由,是不容更改和廢除的。

8、簽訂合同時的注意事項

最成功的合同是使自己的權利最大化,合同成為保障自身利益的權利説明書。因此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合同時,應當對合同的形式和內容做一番細緻、認真的審查,不要陷入用人單位所設定的圈套,一般情況下,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合同的形式

雖説合同的形式很隨意,但必須要有雙方當事人,有合同條款,有日期,合同為一式兩份,勞動者一份,用人單位一份。朋友們可千萬不要輕視這些東西,合同的日期涉及到勞動者享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期間,還涉及到日後有可能發生的訴訟時效。

簽訂每一份合同時大家都要注意看是不是同一份合同,有些用人單位在條款內容上做了一些對自己有好處的修改,還有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的準備了幾份不同的合同,一份為了應付外部的檢查,一份是強力約束勞動者的合同並在實踐中執行,大意的朋友就要倒黴了。所以大家一定要一字一句的閲讀合同,不要怕花時間,最重要的是要完全掌握整個合同。

2.合同的內容

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以及合同雙方當事人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朋友們不要怕繁瑣,合同中的條款涉及到的內容越多,規定越細越明確,對勞動者越有益。

3.試用期

目前用人單位任聘時都會設定一個試用期,在這個期間內,勞動者可以隨時隨意的離開用人單位,並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而用人單位必須能舉證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都比較低,福利也沒有正式員工好。有些用人單位為了不履行合同義務,會在試用期內找一些藉口解僱勞動者,大家在這個時候一定要為自己的權利抗爭到底。

合同應該在試用期之前簽訂,試用期是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在試用期階段勞動者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成本,不為試用期的勞動者買社會保險,並以試用期為藉口拒絕履行此義務,而這項義務是法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保險。

4、.明確工資類型

工資是勞動者最關心的要素之一,對於工資,勞動者有一些細節需要弄清楚。首先要明確工資是税前工資還是税後工資。税前工資是包含了勞動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税,勞動者實際拿到的工資是税前工資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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