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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合同

合夥企業合同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的使用頻率呈上升趨勢,合同協調着人與人,人與事之間的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夥企業合同,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合夥企業合同

合夥企業合同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合夥企業的行為,保護合夥企業及其合夥的合法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本着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協議。

第二條 企業性質為合夥企業,依法在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_________分局註冊登記。企業以其全部資產對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經營期限為_________年,從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協議期滿三個月前,合夥人商議續約與否。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經營場所

第三條 合夥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企業的經營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企業經營範圍

第五條 合夥目的:為社會創造税收,解決就業問題。

第六條 合夥企業經營範圍及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及其住所

第七條 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姓名

性別住所 身份證號碼

第五章 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第八條 合夥人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出資的期限

合夥人

出資方式數額 出資比例(%) 合夥人各自出資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存入銀行驗資户,並出具由全體合夥人確認的出資證明。

第十條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其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六章 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部頒佈的《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建立本合夥企業的財產、會計制度。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分配當年的税後利潤(虧損),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提取法定公積金10%;

(二)提取法定公益金5-10%;

(三)剩餘利潤(虧損)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配(分擔)。

第十三條 企業債務承擔方式

(一)合夥企業債務由合夥企業財產償還;

(二)合夥企業財產不夠償還時,由合夥人按各自出資的比例承擔債務。

第十四條 合夥企業的利益分配、虧損和債務承擔,如另有變動的,其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協商決定。

第七章 合夥企業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由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一名或數名合夥人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並出具合夥的委託書。

第十六條 企業事務的執行人對全體合夥人負責,並行使下列職責

(一)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二)主持合夥企業的日常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三)擬定合夥企業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

(四)制定合夥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五)制定合夥企業具體管理制度或者規章制度;

(六)提出聘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制定增加合夥企業出資的方案;

(八)每半年向其他合夥人報告合夥企業事務執行情況以及經營狀況、財務狀況;除《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外,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時,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合夥人表決通過,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法,但在爭議雙方票數相等時,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有裁決權。

第十七條 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一)有權監督執行事務的合夥人、檢查其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情況;

(二)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賬簿;

(三)被委託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本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有權決定撤消該委託;

(四)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其他合夥人有權對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應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

第十八條 合夥人在合夥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必須禁止

(一)禁止合夥人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二)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企業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三)除全體合夥人同意外,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四)禁止合夥人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其業務獲得的利益歸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其他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九條 企業下列事務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一)處分合夥企業不動產;

(二)改變合夥企業名稱;

(三)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四)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七)依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有關事項。

第八章 入夥、退夥和出資的轉讓

第二十條 新合夥人入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原合夥人向新合夥人告知原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依法訂立入夥協議;

(四)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退夥時按下列順序進行

(一)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

(二)退夥需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三)經全體人合夥人同意退夥;

(四)合夥人退夥,其它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虧損或債務按出資比例承擔責任;

(五)退夥人有未了結的合夥企業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六)退夥人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按企業的實際情況,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退還貨幣或實物;

(七)《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九條、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出現,合夥人分別為可以退夥、當然退夥、除名退夥。

第二十二條 合夥人出資轉讓的條件

(一)合夥人轉讓出資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二)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三)轉讓本企業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夥對待;

(四)合夥人依法轉讓出資的,受讓人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責任;

(五)轉讓出資後的企業合夥人必須符合《合夥企業法》規定的法定人數。

第九章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三條 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的;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項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五)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四條 企業解散後按下列順序清算

(一)清算由全體合夥人擔任,並確定一名清算負責人或者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二)企業清算時,應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三)清理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四)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合夥企業未了結的事務;

(五)清算後的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清繳所欠税款、員工工資、返回出資,按出資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

(六)清算後如虧損或企業無能力償還債務,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企業共有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七)清算結束後,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五條 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後,本協議生效,合夥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未按本協議第九條依期如數繳付出資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金額0.5%支付企業的違約金;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除支付違約金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由於各種不能預見並且對其發生後又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響協議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約定的條件履行的,按事故履行協議的影響程度,由合夥人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協議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協議的責任,以及逾期履行協議。

不可抗力按公認的定義解釋。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必須發行本協議,不得擅自違反或提出新改動意見,除法律有關規定可免除責任或者法律、法規和政策相牴觸的以外。

如有違反,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處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爭議的解決

第二十九條 本協議生效後合夥人履行本協議發生爭議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人民法院。

第十二章 附加

第三十條 本協議如有未盡事宜或在具體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及發現確應改動之處,按《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或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一條 企業登記事項因退夥、入夥、合夥協議修改等發生變更或者需要重新登記的,應當於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議自訂立、合夥人簽名、蓋章,並經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後生效。

第三十三條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有關部門一份,存檔一份。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企業合同2

合作人姓名:

1、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2、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3、姓名性別年齡住址

上述合夥人經充分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一、合夥宗旨:共同經營,共同協作,共擔風險,共負盈虧,同心同德,共謀大業。

二、經營範圍及地點:

三、出資方式、金額及利益、風險分配:

1、留渠,記更二人負責出建廠運營資金,作為其投資;王秋忠以社會關係,客户業務關係,產品的網絡推廣,牡丹商標的使用等無形資產作為其投資。

2、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合夥人所有投資為三人共有財產,即各擁有三分之一,利潤分配各三分之一,風險承擔各三分之一,以後廠子的正常經營費用,廠內統一支配。

3、債務分配:留渠、記更二人的投資債務由其二人各自承擔,以後在正常經營中的債務、風險等由三人共同承擔。

4、所有合夥人不得擅自抽取、挪用合夥資金他用或還自身債務,否則,因其所造成的損失,由其本人承擔。合夥人所投資的款項必須按時投入,不能影響企業的正常運營。

5、三個合夥人,一人記帳,一人拿錢,一人簽字,各擔其職,各負其責。

四、合夥人的權力合義務:

1、合夥人都有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每個人都有發言權和表決權。

2、合夥人都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本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累積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3、合夥人應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決定、做出對企業不利的事。

4、禁止合夥人本人(合夥人可以委託一人)以外的其他人(包括合夥人的家人)參事議事。

五、合夥人如發生糾紛,應以寬宏、忍讓、包容的思想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於法院。

六、本協議不全的其他補充協議,有同等法律效益。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三個合夥人各執一份,各有三合夥人簽字、手印有效。

八、備註: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合夥人: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年___月___日

合夥企業合同3

轉讓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全體合夥人同意,甲、乙雙方就轉讓甲方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財產份額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1.轉讓財產份額及其價格:甲方將其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5%的財產份額(認繳出資金額X萬元),以人民幣0元的價格出讓給乙方,乙方願意受讓上述財產份額。

2.自轉讓之日起,甲方在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相應的合夥人權利和義務由乙方承繼。甲方對入夥前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乙方對入 夥前後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3.違約責任及爭議的解決方法:協議雙方當事人中的任何一方若違反本協議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均由違約方承擔責任,並賠償給對方因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本協議若發生爭議,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4.本協議若與國家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按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本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副本貳份,經雙方簽字後生效。

6.簽訂協議地點: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辦公室

7.簽訂協議時間:20xx年5月20日

轉讓方(甲方)簽字:

受讓方(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合同4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依據《合夥企業法》及其有關規定,本着共同出資、合夥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原則,在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全體合夥人簽訂如下協議,共同信守。

一、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及合夥期限

企業名稱:_省_市_酒店。

經營場所及地理位置:___

1、餐館經營面積_____平方米,位於______;

2、娛樂業經營場地______平方米,位於_______

3、其他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為兩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

餐飲業、娛樂業。

三、合夥人的基本情況

姓名陳_兵,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

姓名李_君,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姓名施_,性別_________,年齡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

四、合夥企業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和出資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分別以人民幣和勞務出資參與陳_兵所經營的_餐飲業及娛樂業;

2、合夥人_____和_____分別出資人民幣肆萬元,該出資作為李_君和施_參與經營的押金於本協議簽訂後一年之內交付陳_兵;

3、合夥終止後,若李_君和施_任何一人不願再繼續參與合夥,陳_兵自願返還李_君、施_各自交付的押金人民幣肆萬元,但該款不計利息。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盈餘分配:___

1、合夥企業盈餘按陳_兵佔50%、李_君佔25%、施_佔25%的比例分配及承擔。

2、債務承擔:___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進行清償,不足部分由全體合夥人按照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合同5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應自覺遵守本協議,本協議有關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本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

第四條合夥企業的名稱:

第五條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六條合夥目的: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

第八條合夥經營的期限為2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開始。

第四章合夥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三個,分別是:

1.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2.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3.

住址:

證件名稱:

證件號碼: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九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如下:

1.合夥人:

以位於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作價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2.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

3.合夥人:

以貨幣出資20萬元,總認繳出資60萬元,佔註冊資本的。首期實繳出資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個月內繳足。

第十條以土地及地上廠房出資的合夥人,其必須保證對該土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對該房屋擁有完全的所有權,第三人不得向合夥企業就該土地及房屋主張權利。

第十一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對合夥企業的出資,用於擴大經營規模或者彌補虧損。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負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夥企業的利潤按照以下方式分配:

第十三條合夥企業的虧損按照以下方式分擔:

第十四條合夥企業每半年結算一次,對前一時期的利潤分配或者虧損分擔的具體方案由全體合夥人根據本協議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的規定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六條合夥企業對與其無關的債務不承擔責任,對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成立之前由其個人經營或合夥經營而產生的債務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七條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八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合夥人為了解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第十九條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二十條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第二十一條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二條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三條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應當每兩個月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夥人報告一次,報告內容包括: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八章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四條新合夥人入夥時,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的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二)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三)發生合夥人難於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四)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二十六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七條合夥人違反本協議第二十五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八條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夥協議約定的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第二十九條合夥人退夥的,其他合夥人應當與該退夥人按照退夥時的合夥企業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夥人的財產份額。退夥時有未了結的合夥事務的,待了結後進行結算。

第三十條退夥人退夥時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

第三十一條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按照本協議第十二條的約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合夥企業的財產

第三十二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的財產由全體合夥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合夥企業進行清算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但《合夥企業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合夥人之間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時,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

第三十五條合夥人依法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的權利。

第三十六條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合夥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依照修改後的合夥協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第三十七條 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三十八條合夥人在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時,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以按照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事後打不成仲裁協議時,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合夥企業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條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

(一)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不願繼續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員;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法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條合夥企業解散應當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未能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清算人的,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夥企業解散後十五日內指定一名或數名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條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是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四十二條清算結束,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出現法律、法規和協議未明確之事項時,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協商確定。

第五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五份,合夥企業存一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合夥人:

年月日

合夥人:

年月日

合夥人:

年月日

合夥企業合同6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和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的合夥協議,按照自願、平等、公平、誠實的原則,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制定本協議: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鑑於:______

為方便甲方註冊及開設銀行賬户,保障新合夥人資金安全,原合夥人註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夥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夥人。

新合夥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夥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並接受《合夥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新合夥人基本情況:______

名稱/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新合夥人性質:______有限合夥人

認繳出資額:______

新合夥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繳付期限:______

新合夥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夥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乙方簽署本《入夥協議》即成為甲方之有限合夥人。新合夥人應按照甲方普通合夥人之書面指令,於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將其認繳出資額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支付至甲方開立的銀行賬户:______

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户行(包括支行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認可甲方《合夥協議》並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夥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乙方入夥後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佔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本《入夥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入夥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蓋章) (簽字)

合夥企業合同7

合夥人:甲(姓名)________,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甲(姓名)________,性別: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住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風險告知:選擇合夥人不單純是熟悉、信任,還要看其有無一定的物質實力或軟實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一旦企業債務不能償還時,有實力償還的合夥人就有被強制償還企業全部債務的風險,如果其他合夥人沒有實力,不應由其承擔部分則很難追償。

第一條合夥人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本着誠信合作,平等互利的合夥宗旨訂立以下協議:

第二條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為___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期滿之後若繼續合夥,再另行協商。

第四條出資額、方式、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

合夥人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元。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風險告知:合夥出資形式多樣,可以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其他財產權利及勞務出資,各種出資形式所產生的財產權利並不相同,合夥協議應當就不同的出資有不同的約定。需要辦理登記的財產,在合夥協議中應當明確約定辦理登記手續的義務承擔者,辦理時間以及辦理費用的承擔等。

第五條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________為依據,按各自出資比例分配。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各自出資比例承擔。

風險告知:根據法律規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條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1。入夥:①需承認本合同;②需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③執行合同規定的權利義務。

2。退夥:①需有正當理由方可退夥;②不得在合夥不利時退夥;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其他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

第七條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

1。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是:①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②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④支付合夥債務。

2。其他合夥人的權利:①參予合夥事業的管理;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④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風險告知:合夥人之間的權益的分配、責任劃分要明確。雖合夥企業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內部合夥人之間還是要按份額分紅、承擔債務的。有些合夥企業對此沒有約定,從而導致在分紅或承擔債務時合夥人之間產生糾紛,給企業造成不必要的損害。

第八條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2。禁止合夥人經營與合夥競爭的業務。

3。禁止合夥人再加入其他合夥。

4。禁止合夥人與本合夥簽訂合同。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九條合夥的終止及終止後的事項

1。合夥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終止:①合夥期屆滿;②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③合夥事業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夥事業違反法律被撤銷;⑤法院根據有關當事人請求判決解散。

2。合夥終止後的事項: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第三人,其價款參與分配;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糾紛的解決

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着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合夥企業所在法院。

第十一條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條一切合理開支,由收據和發票進行結算。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五條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甲方:(簽字或蓋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合夥企業合同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 本企業為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是根據協議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 合夥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 合夥企業名稱:

第六條 企業經營場所:

第三章 合夥目的和合夥經營範圍(及合夥期限)

第七條 合夥目的: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注:可根據實際情況,另行描述)

第八條 合夥經營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具體填寫。合夥經營範圍用語不規範的,以企業登記機關根據前款加以規範、核准登記的為準。合夥經營範圍變更時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合夥期限為_____年。

(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增加本條)

第四章 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合夥人共_____個,分別是:

1、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

(注:可續寫)

以上合夥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五章 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條合夥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1、合夥人: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

2、合夥人:__________。

以貨幣出資__________萬元,以__________(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勞務或其它非貨幣財產權利,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作價出資_____萬元,總認繳出資_____萬元,佔註冊資本的_____%。

首期實繳出資_____萬元,在申請合夥企業設立登記前繳納,其餘認繳出資在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_____個月內繳足。

(注:可續寫,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財產權轉移手續的,應當依法辦理)

第六章 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一條 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合夥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或者由部分合夥人承擔全部虧損。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夥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夥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七章合夥人責任承擔和追償

第十三條 一個合夥人或者數個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合夥企業債務的,應當承擔無限責任或者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為限承擔責任。

合夥人在執業活動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及合夥企業的其他債務,由全體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合夥人執業活動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合夥企業債務,以合夥企業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後,該合夥人對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約定為:承擔100%賠償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約定其它承擔賠償責任方式)

第八章 合夥事務的執行

第十五條 合夥人對執行合夥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

經全體合夥人決定(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決定方式,例如“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決定”),委託(列出所委託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中法人合夥人1委派__________、其他組織合夥人1委派__________(注:可根據實際續寫,如無非自然人合夥人,此內容刪去)代表其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注:如果全體合夥人都執行合夥事務,此內容應刪除)。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六條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夥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夥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夥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夥企業承擔。

第十七條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時,暫停該事務的執行。如果發生爭議,依照本協議第十六條的規定作出表決。受委託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不按照合夥協議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夥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託。

第十八條 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的表決辦法)

第十九條 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約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項“應當經三分之二以上合夥人同意”或“經全體合夥事務執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合夥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第二十一條 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合夥人是否可以增加或減少對合夥企業的出資;如果可以,也可約定其它決定方式)

第九章 入夥與退夥

第二十二條 新合夥人入夥,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新合夥人的其它權利和責任)。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注: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注: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期限的,保留;否則,刪除)

合夥人違反《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夥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夥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四條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合夥人被依法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退夥。

退夥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第二十五條 合夥人有《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六條 合夥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同意方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資格。

有《合夥企業法》第五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夥企業應當向合夥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

合夥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夥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夥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可以退還貨幣,也可以退還實物(注:也可依據《合夥企業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在本條約定其它退還辦法)。

第二十七條 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十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八條合夥人履行合夥協議發生爭議的,合夥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願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夥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章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第二十九條 合夥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四)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條 合夥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夥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

清算期間,合夥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第三十一條清算結束後,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夥企業註銷登記。

第十二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二條合夥人違反合夥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經全體合夥人協商一致(注:也可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十九條第二款另行約定),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

第三十四條本協議一式份,合夥人各持一份,並報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一份。(注:此條供合夥人參考。設立合夥企業必須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合夥協議)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

(注:可選擇。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簽名,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加蓋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夥企業合同9

甲方:身份證號:

乙方: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本着互利共贏,團結合作的精神,經友好協商,就共同經營事宜達成如下合夥協議:

第一條:合夥宗旨

利用合夥人自身積累的經營管理經驗和人脈關係,共同經營,使合夥人通過合夥的手段,創造勞動成果,分享經濟利益.

第二條:合夥組織名稱、合夥經營項目

合夥組織名稱:

合夥經營項目:

第三條:合夥期限

自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四條: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分配

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

第五條:工資、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獎金分配:合夥組織經營期間,各合夥人工資為。隨着合夥經營的深入,利潤可觀後,年底將發放獎金,獎金數額根據收入現狀和個人貢獻經合夥人會議決定。

2、盈餘分配:除去經營成本、日常開支、工資、獎金、需繳納的税費等的收入為淨利潤,即合夥創收盈餘,此為合夥分配的重點,將以各合夥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3、債務承擔:如在合夥經營過程中有債務產生,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佔有的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第六條:除名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除名退夥。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2)未履行出資義務;

(3)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組織造成經濟損失;

(4)執行合夥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5)合夥人有違反本協議第九條之規定的行為。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合夥人退夥後,即視為放棄其在該合夥組織中佔有的財產份額,並不再參與本年度合夥組織利潤盈餘分配,其他合夥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

(二)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轉讓

合夥期間,未經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不得隨意轉讓其在合夥組織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如經其他合夥人書面同意該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夥對待。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組織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組織的合夥人。

第七條:合夥人會議、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合夥人會議制度

1.召集:合夥人會議由合夥事務執行人召集和主持,合夥負責人可根據情況需要決定召開合夥人議;

2.時間:一般情況下每月一次,具體召開時間由合夥負責人根據情況決定;

3.表決權:每個合夥人在合夥人會議中均享有表決權,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重大事項決定應由合夥負責人同意即可。

4.重大事項:

(1)推舉合夥事務執行人;

(2)增加、減少經營種類,調整、轉換經營項目,擴展業務;

(3)對各合夥人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和利潤分配比例進行適當調整;

(4)決定合夥組織的內部機構設置和財務收支計劃;

(5)決定合夥組織的經營價格和工資、獎金、福利制度;

(二)經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為合夥事務執行人,其權限為:

1.召集主持合夥人會議,對合夥組織的重大事項(如擴展業務、調整、轉換經營項目)等享有最後的決定權。

2.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3.根據合夥事務執行人的提名任免合夥組織的業務經理、行政經理、財務經理,並決定其所應享有的報酬;

第八條: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參加合夥人會議,並對合夥事務的執行進行監督;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其佔有合夥組織財產份額比例或者按本協議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經全體合夥人書面同意,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組織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禁止行為

(一)未經本合夥協議或合夥人會議授權,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組織名義進行業務活動,私自進行業務獲得利益歸全體合夥人,造成的損失由該合夥人個人全額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項目相似或有競爭的業務,如違反規定經營,應向本合夥組織支付前兩年內經營所得利潤最高月份利潤(或平均利潤)12倍的違約金;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如有違反,交易所得利益歸合夥組織所有,給合夥組織造成的損失應該雙倍賠償;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條: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書面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火處理,轉讓的合夥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損失;

(二)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讓的,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合夥人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三)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爭議解決方式:

凡因本協議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合夥人之間應先共同協商,如協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或者訴諸法律。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約定;補充、修改的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本協議一份四頁,各合夥人各執一份。

(三)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合夥企業合同10

合夥人: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居住地: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居住地: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就合夥承包河南焦作南水北調工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供各方信守。

一、合夥宗旨

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搞好工程建設,進而實現各方利潤最大化。

二、合夥經營項目和範圍

合夥項目以福建_________公司中標合同確認的項目內容及範圍為準;

甲、乙雙方合夥承包的項目,對外以福建_________公司名義出現。

三、合夥期限

合夥期限至合夥施工的項目完工,各方結算完畢為止。

四、出資額、方式及比例

1.甲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____萬元。該款為起動項目的前期費用,佔全部出資比例_____%。

2.乙方以設備出資(含當地協調社會關係),佔_____%。

五、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

1.盈餘分配,以出資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2.合夥如產生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出資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六、退夥

合夥期間,一方退夥將嚴重影響合夥項目建設進行的,不得退夥;退夥需經對方同意,方可實行;未經合夥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七、權利與義務

1.甲方為合夥期間的財務負責人,合夥項目的一切財務收入、支出均需經甲方同意方可支出與進帳;同時,甲方參與合夥項目的日常管理;

2.乙方負責項目的工程管理、設備維護及當地社會關係的協調,並參與日常管理;

3.甲、乙雙方共同決定合夥重大事項。

八、禁止行為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

2.禁止合夥人在合夥不利時退夥。

九、合夥期滿合夥期滿,雙方按合夥協議進行結算,盈虧均按比例承擔、分配。

十、糾紛解決

若雙方有糾紛則協商解決,簽訂的補充協議與此協議具有同樣法律效力。若協商不成,則_________所在地法院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丁方:_________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合同11

本合夥協議(“本協議”)由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出的各位合夥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適用法律”),特此於 年 月 日簽訂。

第1條總則

1.1 名稱

本合夥企業的名稱為__________(有限合夥)。

1.2 主要經營場所

本合夥企業的主要經營場所為__________。

1.3 合夥目的

本合夥企業的目的是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自主開展各項業務,不斷提高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和核心競爭能力,為廣大客户提供優質服務,實現合夥人權益和企業價值的最大化,創造良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

1.4 經營範圍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為如下:__________。(以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的範圍為準)

1.5 合夥企業的成立與合夥期限

1.5.1 本合夥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本合夥企業的成立日期(“成立日”)。

1.5.2 本合夥企業的合夥期限為自本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_____年。本合夥企業應當自合夥期限終止日開始停止營業,清算活動除外。

1.6 合夥企業財產

1.6.1 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合夥人的出資和所有以合夥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均為合夥企業的財產。

1.6.2 在依照本協議規定對本合夥企業財產進行分配前,本合夥企業財產不屬於任何合夥人所有。在合夥企業依法清算前,任何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企業的財產,《合夥企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另有強制性規定的除外。本合夥企業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1.7 合夥人責任承擔

本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2條 合夥人名錄、出資方式、數額及期限

本合夥企業設置合夥人名錄(見附件一),用以記載全體合夥人名稱或姓名、住所、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繳納期限、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信息,該信息發生任何變更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者發生變更事由之日起15日內,向原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3條 合夥企業事務執行

3.1 本合夥企業由 擔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合夥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本合夥企業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本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3.2 執行事務合夥人 應當定期向有限合夥人報告合夥事務執行情況以及本合夥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夥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本合夥企業所有,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本合夥企業承擔。其他合夥人為了解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有權查閲本合夥企業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3.3 執行事務合夥人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由全體合夥人另行商定。

3.4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以下條件:_____。

3.5 本合夥企業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選擇程序:_____。

3.6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如下:_____。

3.7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_____。

3.8 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更換程序:_____。

3.9 如本合夥企業的執行事務合夥人違反法律規定以及本協議的約定執行合夥事務的,給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3.10 如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本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交易,到本合夥企業或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4條 利潤分配與虧損分擔

4.1 利潤分配

本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方式如下:_____。

4.2 虧損分擔

本合夥企業的虧損承擔方式如下:_____。

第5條 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質押與轉讓

5.1 財產份額質押

普通合夥人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質押或設定其他擔保義務的,需經其他合夥人的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對本合夥企業的出資或在本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進行出質,但須經全體合夥人_____同意。

5.2 財產份額轉讓

(1)合夥人之間可以轉讓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 但應當通知其他合夥人。但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之間財產份額的轉讓,導致其合夥人身份變化的,應當適用本協議第7條的約定。

(2)有限合夥人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夥人。

(3)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本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應取得全體合夥人的_____同意。

第6條 入夥與退夥

6.1 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人之入夥都應當經 全體有限合夥人書面 同意。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本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本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6.2 有限合夥人應具備以下條件,方可入夥:_____。

6.3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

(1)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2)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的事由;

(3)其他合夥人嚴重違反合夥協議約定的義務;

(4) 。

6.4 在本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普通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3)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4)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5)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5 在本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限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1)作為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

(2)作為合夥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或本協議約定合夥人必須具備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4)合夥人在本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6.6 如合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

(2)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本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3)執行合夥事務時有不當行為;

(4) ;

6.7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

6.8 如果執行事務合夥人依法以及本協議的規定被除名的,全體合夥人可以在執行事務合夥人書面選舉新普通合夥人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

6.9 退夥的具體程序由全體合夥人另行約定。

6.10 普通合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退夥時,合夥企業財產少於合夥企業債務的,退夥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4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6.11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本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本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7條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

7.1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 一致 同意。

7.2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本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本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8條 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8.1 在下列任何解散情形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任命一個或幾個合夥人,或者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依法解散本合夥企業和清算資產:

(1)合夥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

(2)合夥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日;

(3)合夥協議約定的合夥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4)本合夥企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5)因為任何其他原因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6)僅剩下有限合夥人;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8.2 清算人應當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清算人成員名單向企業登記機關備案。

8.3 清算人在清算期間執行下列事務:

(1)處理本合夥企業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處理與清算有關的本合夥企業的未了結事務;

(3)清繳所欠税款;

(4)清理債權、債務;

(5)處理本合夥企業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

(6)代表本合夥企業參加訴訟或者仲裁活動。

清算期間,本合夥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8.4 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本合夥企業解散事件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8.5 合夥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税款、清償債務後的剩餘財產,依照本協議第四條的約定進行分配。

8.6 清算人應在清算結束後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在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該清算報告,申請辦理註銷登記。

8.7 本合夥企業註銷後,原普通合夥人對本合夥企業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9條 財務、會計與勞動管理

9.1 本合夥企業的財務和會計制度應依照相關中國法律、企業的具體情況及國際普遍接受的會計準則制定。企業的賬冊和報表由其自己的會計人員按照中國會計標準要求編制。

9.2 本合夥企業採用公曆年度為其會計年度,即從公曆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為一會計年度。

9.3 本合夥企業採用人民幣為記賬貨幣單位。如果實際收支的貨幣不是人民幣,應按照企業財務與會計制度為記賬換算成人民幣。同時,應説明涉及的原始貨幣和金額。

9.4 本合夥企業應聘請獨立審計師對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審計。該獨立審計師由合夥人一致認可的國內知名會計師事務所擔任。

9.5 本合夥企業應該按照有關税法納税。 本合夥企業員工應按照中國税法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9.6 本合夥企業的員工的招收、聘用、辭退、辭職、工資、福利和其他相關事宜,應符合中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同時應遵守中國的有關勞動保護的相關法律,確保安全文明的工作環境。職工的勞動和社會保險事宜按照相關法律執行。

第10條 違約責任

10.1 除因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的繳納期限足額繳納認繳出資的,每逾期一日,違約方總計應當向守約方支付其應認繳資本的千分之一作為違約金。上述違約金由守約方按照 其出資的比例 分配。

10.2 本協議生效後,任何一方不能按本協議的規定履行其義務或違反其承諾,均被視為違約。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違約方應賠償因其違約行為而給其他方造成的損失。

10.3 任何一方因違反本協議的規定而應承擔違約責任,不因本協議履行完畢而解除。

第11條 爭議解決

11.1 本協議的簽訂、解釋及其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糾紛之解決,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約束。

11.2 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協議各方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位於 (地點)的 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2)依法向 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12條 附則

12.1 本議一式 份,協議各方各執一份。各份協議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字、蓋章後生效,對全體合夥人具有約束力。

12.3 本協議任何條款的修訂須經全體合夥人的書面同意。

簽署時間: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全體合夥人(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

合夥企業合同12

本協議由以下各方於年月日簽訂:

1、甲方:

2、乙方:

各方本着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平等自願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在中國長沙共同投資設立有限合夥企業一事,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以下簡稱《合夥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夥企業,是根據合同自願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夥人願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税,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合夥企業的名稱和註冊地址

第四條企業名稱

本企業名稱為:(有限合夥)

第五條註冊地址

本企業註冊地址為:市區路號

第三章合夥目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期限

第六條合夥目的

為了保護全體合夥人的合夥權益,使本合夥企業獲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七條合夥經營範圍

法律法規允許的投資業務、投資諮詢、商務信息諮詢服務;企業形象策劃(以工商核准為準)。

第八條經營期限

本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為年,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夥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夥企業成立之日。合夥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可以延長。

第四章合夥人及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出資期限

第九條合夥人的名字、名稱、住所和相關資料

如下表:

第十條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10.1合夥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如下表所示:

10.2出資額的繳付期限:

10.2.1首期繳付時間:20年月日,按各合夥人認繳總金額的%繳付;餘下資金自合夥企業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10.2.2上述繳付,由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向各合夥人發出繳資通知書,各合夥人應當在收到該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將當期出資足額繳付至本企業指定帳户。

10.3認繳出資額的增加和減少:

10.3.1本合夥企業設立的第二個財政年度後,如10.2條約定的出資繳付條

件未成就,本企業的所有合夥人將通過決議並修改本協議,減少全體合夥人認繳出資額,解除全體合夥人認繳但因繳付條件未成就而尚未實際繳付部分的出資責任。但,下列出資不得減少:

①支付本企業的管理費;

②支付本企業的債務和責任;

③本企業已經完成或再約定期內的交易中的投資;

④對現有投資組合中繼續投資。

10.3.2本合夥企業成立後的任何時候,如因經營所需,且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增加全體合夥人的認繳出資額。

第五章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以及合夥債務的承擔

第十一條收益分配的原則

11.1各方同意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1若有合夥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但在最晚交付期限內繳足認繳的出資額,則按各方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利潤。

11.1.2不履行出資義務(指在本協議第10.2.2條規定的最晚繳付期限日仍未繳付出資。下同)的合夥人,其享有收益分配的出資額為己出資額扣除本協議第19.1條規定的管理費、第35.1條規定的違約賠償金後的餘額。

11.2儘管有11.1的規定,本企業仍然應當按照本協議第15.3條規定的順序派發收益和向普通合夥人支付獎勵。

第十二條税賦

本企業因向合夥人分配收益而預先繳納的有關税項和所得税,被視同收益分配的一部分,從合夥人資本帳户餘額中扣減。

第十三條收益分配的形式

13.1本企業的收益分配以人民幣或可流通的有價證券進行。分配任何有價證券的價值以派發當日有關部門公佈的市場收盤價為計算依據。

13.2合夥人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四條收益分配的前提

14.1在合夥企業存續期結束後,或經合夥人會議決定的更早時間,在扣除管理費後分配當期收益(包括紅利和利息);

14.2在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處置項目投資,收到出售收入後,儘快將回收的

本金和收益派發給合夥人。

第十五條收益派發

15.1本企業的投資收益及本金須回到本企業指定銀行帳户,按本協議約定的方式進行分配;

15.2投資收益應經獨立審計機構審計確定;

15.3經審計確定的投資收益按本協議約定比例、按以下順序向合夥人派發:15.3.1首先所有合夥人按照其實際出資額和出資時間,獲取年10%的收益;15.3.2其次,提取不超過1年的管理費準備金;

15.3.3扣除上述兩項提取後的餘額部分,其20%獎勵給普通合夥人,80%按出資比例向所有合夥人派發。

第十六條虧損的分擔

16.1所有合夥人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分擔虧損。

16.2當各方協商一致變更出資比例時,虧損的分擔根據屆時實際的出資比例確定。

16.3當虧損超過全體合夥人出資時,有限合夥人不承擔超過其出資額的虧損;普通合夥人須承擔超過出資額以外的虧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七條本企業債務

未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本企業不得對外舉債。

合夥債務應先以合夥財產償還。當合夥財產不足以清償時,有限合夥人在認繳出資額內承擔有限責任,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

第六章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人會議和投資委員會

第十八條合夥事務的執行

18.1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

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委託吳學愚為本企業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在該執行事務合夥人因故不再執行事務合夥人職責時,經佔2/3以上出資額的合夥人同意另行選定執行事務合夥人。

18.2執行合夥人事務的合夥人對外代表企業並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執行合夥企業事務的合夥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

體合夥人,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全體合夥人按照本協議約定承擔。

18.3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8.3.1執行合夥人不能以本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包括其他合夥人。下同)舉債及對外擔保;

18.3.2對於本企業投資項目的債務責任,執行事務合夥人在決定投資時必須由清晰的界定,並制定適當的財務安排予以規避;

18.3.3執行事務合夥人可按照本合夥企業的經營目標和市場情況選擇各類投資工具;

18.3.4對於各類投資的風險控制,執行合夥人應該制定具體的方案,向年度合夥人會議報告,在獲得合夥人會議批准後在本年度實施;

18.3.5執行合夥人每季度應將本合夥企業的各類投資的狀態以書面方式向其他合夥人報告;

18.3.6有限合夥人根據合夥企業法對合夥企業經營活動的監督權,應該由執行合夥人制定詳細的管理規定予以保證;

18.3.8本協議約定的其他權限。

18.4執行合夥人應在以下期限內,向所有有限合夥人提交以下文件:

㈠.每一季度開始後十日內,提交上一季度本企業業務活動和財務狀況的簡明報告;

㈡.每半年開始後的十日內,提交未經過審計的半年財務報告;

㈢.每一財務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㈣.在有限合夥人提出要求後五日內,提交申報所得税所需的信息;

㈤.項目的評估報告或投資項目結算報告完成後五日內,向有限合夥人提交。

第十九條執行合夥事務合夥人的費用和報酬

19.1管理費

本企業按年度向執行事務合夥人支付管理費,管理費以合夥財產支付。

19.1.1管理費標準

本企業管理費按年度支付。在實現分紅前,按照本合夥企業全體合夥人應繳出資額的2%支付管理費;本企業實現分紅後,按全體合夥人實際出資額減去分紅項目投資額後餘額的2%支付管理費。

簽名:

時間:

合夥企業合同13

合同編號:

甲方:

地址:

聯繫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繫電話:為弘揚中華美食,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雙方合作推廣“xx”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協議中甲乙雙方為各自獨立的事業者,雙方之間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於共同投資、代理、僱傭、承包)關係。

第二條:本協議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對方任何行為的權利。任何一方的職員不是對方的僱員,也不是對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對對方及其勞動關係和員工行為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條:雙方進行合作,甲方必須滿足如下條件:

1、 認同格蘭仕文化;

2、 能按照雙方商定的裝修方案進行裝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製作門頭、燈箱、噴繪等廣告設施。

3、 能提供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的開店手續和證明。

第四條: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 合同期間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費50000元;

2、 乙方不參與甲方xx店經營;

3、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xx店店面形象標識、設計方案及其相關指引;

4、 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義務提供xx菜系配方及技術支持;

5、 乙方無償提供格蘭仕微波爐一台;

6、 合作期間內,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內增加微波爐、電磁爐、空調、電飯煲等電器設備,乙方有義務以出廠優惠價提供以上系列產品(需向xx項目組提出書面申請);

7、 乙方提供的電器產品在國家規定的三包期內,提供免費的維修服務;

8、 乙方製作部分關於xx宣傳單頁、海報;

9、 乙方在媒體上對xx店給予宣傳推廣;

10、 其他事項:

第五條:甲方應該盡到如下義務:

1、 合法經營,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等制度;餐飲合夥合同範本

2、 合作期間甲方承擔店內、店外裝修設計(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店內桌面菜單,桌面立牌可參考《格蘭仕xx店專業指南》及附件;

3、 店內須增設價格適中的xx菜系(不少於10款菜式)供顧客選擇,並在此基礎上積極推廣xx,開發適當特色的xx新菜系;

4、 店內須積極推廣光波爐的消毒殺菌功能,倡導綠色環保;

5、 根據雙方協商的結果,在店內張貼乙方有關xx的宣傳品,並根據需要更換xx宣傳品;

6、 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擺在店內使用,有條件的可擺在醒目位置,並能讓消費者容易識別為GALANZ產品;

7、 應在店內醒目位置設立“格蘭仕光波爐消毒專區”,有醒目的宣傳品,並且儘可能在顧客面前用光波爐現場消毒;

8、 雙方協議維護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產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單獨出售、轉讓、贈於、質押。

9、 其他事項:

第六條:乙方的權力與義務

乙方不定期對甲方微波爐美食店的門頭、燈箱等物品的使用進行跟蹤抽查,甲方應給予配合,對不合格的地方應該根據乙方的要求進行整改。

第七條: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 年後,甲方若無違法本協議的情況出現,微波爐及乙方提供其他產品的所有權轉移至甲方。

第八條:甲方經營的“xx店”,若出現以下情況,乙方可無條件的收回微波爐和其他物品:

1、 甲方經營過程中,出現有損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於商業利益、商譽)的情況;

2、 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未滿 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經營的;餐飲合夥合同範本

3、 己方未將乙方提供的微波爐用於本協議規定的用途;

4、 甲方和乙方的競爭對手進行有關宣傳、聯合銷售等行為時。

第九條:若甲方轉讓xx店,必須將微波爐一起轉讓,並且保證微波爐繼續在美食店內使用,保證門頭、燈箱設施不變。該轉讓包括但不限於實際經營者的變更、營業執照的變更、經營地址的變更等。

第十條:不可以抗力處理:

如果甲方經營的xx店因拆遷、建築物改造、整體規劃變更等行為導致不能經營的,若經營期限未滿三年,甲方應退還乙方微波爐;

第十一條: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條:因本協議產生的任何爭議,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若在協商開始後15天內未能解決,雙方同意將糾紛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並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的有效期為 年。

第十四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公章: 公章: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合夥企業合同14

合夥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按上列項目順序填寫)

第一條 簽訂本合同的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合夥經營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經營項目和範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合夥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

第五條 出資金額、方式、期限

(一)合夥人______(姓名)以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二)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

(三)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屆時予以返還。

第六條 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合夥各方共同經營、共同勞動,共擔風險,共負盈虧。

(一)盈餘分配: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分配。

(二)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以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為依據,按比例承擔。

(提示:盈餘分配與債務承擔可以約定按各合夥人各自投資或者平均分配。未約定分擔比例的,由各合夥人按投資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10日內向對方清償自己應負擔的部分。)

第七條 入夥、退夥、出資的轉讓

(一)入夥。

1.新合夥人入夥,必須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2.承認並簽署本合夥協議;

3.除入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入夥的新合夥人與原合夥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夥的新合夥人對入夥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二)退夥。

1.自願退夥。

合夥的經營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合夥人可以退夥:

①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

②經全體合夥人同意退夥;

③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企業的事由。

合夥協議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的,合夥人在不給合夥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夥,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合夥人擅自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2.當然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夥: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③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

以上情形的退夥以實際發生之日為退夥生效日。

3.除名退夥。

合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資義務;

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夥企業造成損失;

③執行合夥企業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④合夥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

對合夥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夥。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合夥人退夥後,其他合夥人與該退夥人按退夥時的合夥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

(三)出資的轉讓。

允許合夥人轉讓其在合夥中的全部或部分財產份額,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向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入夥對待,否則以退夥對待轉讓人。合夥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讓合夥企業財產份額的,經修改合夥協議即成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第八條 合夥負責人及合夥事務執行

(一)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合夥企業事務。(適用於規模小的合夥企業)

(二)合夥協議約定或全體合夥人決定,委託__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其權限為:

1.對外開展業務,訂立合同;

2.對合夥事業進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夥的產品(貨物)、購進常用貨物;

4.支付合夥債務

5.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合夥人的權利:

1.合夥人享有合夥事務的經營權、決定權和監督權,合夥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無論出資多少,每個人都有表決權;

2.合夥人享有合夥利益的分配權;

3.合夥人分配合夥利益應以出資額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約定進行,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4.合夥人有退夥的權利。

(二)合夥人的義務:

1.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維護合夥財產的統一;

2.分擔合夥的經營損失的債務;

3.為合夥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條 禁止行為

(一)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否則,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的損失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二)禁止合夥人參與經營與本合夥競爭的業務;

(三)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外,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進行交易。

(四)合夥人不得從事損害本合夥企業利益的活動。

第十一條 合夥營業的繼續

(一)在個別合夥人退夥的情況下,其餘合夥人有權繼續以原企業名稱繼續經營原企業業務,也可以選擇、吸收新的合夥人入夥經營。

(二)在合夥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況下,依死亡合夥人的繼承人的選擇,既可以退出繼承人應繼承的財產份額,其他合夥人繼續經營;也可依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同意,接納繼承人為新的合夥人繼續經營。

第十二條 合夥的終止和清算

(一)合夥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夥期限屆滿;

2.全體合夥人同意終止合夥關係;

3.已不具備法定合夥人數;

4.合夥事務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銷;

6.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夥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夥的清算:

1.合夥解散後應當進行清算,並通知債權人。

2.清算人由全體合夥人擔任或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同意,自合夥企業解散後15日內指定____________合夥人或委託第三人,擔任清算人。15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夥人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夥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下列順序清償:合夥所欠招用的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合夥所欠税款;合夥的債務;返還合夥人的出資。

4.清償後如有剩餘,則按本協議第六條第一款的辦法進行分配。

5.清算時合夥有虧損,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依本協議第六條第二款的辦法辦理。各合夥人應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連帶責任,所清償數額超過其應當承擔的數額時,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合夥人未按期繳納或未繳足出資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的損失;如果逾期________年仍未繳足出資,按退夥處理。

(二)合夥人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轉讓其財產份額的,如果其他合夥人不願接納受讓人為新的合夥人,可按退夥處理,轉讓人應賠償其他合夥人因此而造成的損失。

(三)合夥人私自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其行為無效,或者作為退夥處理;由此給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四)合夥人嚴重違反本協議、或因重大過失或違反《合夥企業法》而導致合夥企業解散的,應當對其他合夥人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夥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各方當事人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哈爾濱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五條 其他

(一)經協商一致,合夥人可以修改本協議或對未盡事宜進行補充;補充、修改內容與本協議相沖突的,以補充、修改後的內容為準。

(二)入夥合同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登記機關存檔一份。

(四)本合同經全體合夥人簽名或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夥人如上)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夥企業合同15

茲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______人,為經營_________________而締結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根據下列條款組建合夥企業。

第一條 組織形式、企業名稱、經營場所、合夥期限、經營範圍

1.組織形式:合夥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其相關配套規定組建合夥企業。

2.企業名稱:全體合夥人以____________名義從事經營。

3.經營場所:全體合夥人的主要經營場所位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夥期限:合夥關係從本協議簽訂之時發生,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終止。非因下列原因,不得提前終止:(1)提前達到本協議預期的目的;(2)某一合夥人死亡、精神錯亂、破產之後,其他合夥人不願維持合夥關係;(3)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提前終止。

5.經營範圍;全體合夥人共同從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項經營活動,經營範圍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並由營業執照所載明的內容為準。

第二條 出資

1.全體合夥人出資總額人民幣____________元(或總計為十成),每一合夥人已按下表所列的種類、數量履行出資義務。 出資人姓名、出資種類、價值量(以人民幣為單位)佔出資總額的百分比

在合夥關係存續期間,為了擴大經營規模而有必要追回投資時,各合夥人自接到通知後____________日內,按上表所列的比例追回出資數額。以上出資為合夥人共有財產。

2.合夥人除參與盈餘分配外,不得因出資而要求其他報酬。

3.合夥人的股權不得轉讓於本協議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

4.合夥人退夥時按退夥時的財產狀況,根據本協議載明的出資比例和退夥人是否履行追回投資的義務返還出資。不能用實物返還的,應當允許折價返還現金。

5.退夥人出賣已返還的財產時,本協議當事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三條 盈餘分配

1.盈餘是指每一會計年度內的營業總收入減去成本,並按營業總收入的________%,提前後備基金後的純利潤。

2.純利潤的________%,按出資比例分配。

純利潤的________%,按工作量分配(工作量根據不同工種,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

純利潤的________%,作為福利費用,按人數平均分配。

3.本協議當事人均享有參加盈餘分配的權利。

4.盈餘分配方案連同每會計年度經營收支明細帳,在會計年度終止前的一個月公佈。

5.合夥人在分配方案公佈之後,實施之前,可對分配方案和帳目進行審核,任何人對分配方案持有異議,應由合夥人全體會議討論裁決。

第四條 合夥事務的經營管理

1.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參與。若有爭議,依半數以上的主導意見決定。合夥人無論出資數額大小,每人對合夥事務僅有一票表決權。

2.全體合夥人推選____________為合夥負責人,負責人根據過半數的主導意見制定執行方案,主管執行過程中的一切事務;負責人亦可提出經營方案,制定經營計劃,交全體合夥人會議討論通過。

3.在合夥事務範圍內,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都可以代表全體合夥人對外開展業務,每一合夥人(或合夥負責人)在經營業務範圍內的活動由全體合夥人負責。

4.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應像對待本人的事務一樣慎重。

5.合夥人處理合夥事務的勞動報酬由內部工作承包合同規定,合夥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從經營體內索取回扣。

6.合夥人有權在每月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日查閲帳簿,主管財會的合夥人不得拒絕。

第五條 合夥債務的分擔

1.合夥人按本協議第三條第二款所定的盈餘分配比例(或出資比例)分組合夥債務,合夥人接到履行債務通知後應於___________日之內,將各自所應分擔的份額,交給主管財會的合夥人。

2.新的合夥人對他加入合夥前的合夥債務應按核定的出資比例和盈餘分配比例分擔清償(或不分擔清償義務);退夥人對退夥時已存在的合夥債務,不論到期與否,都應承擔清償義務。

第六條 入夥與退夥

1.接納新的合夥人須由本協議當事人一致同意。

2.合夥人在本協議存續期間不得聲明退夥,但出現下列情形除外:(1)本協議第一條第四款所列的提前終止原因;(2)合夥經營連續在__________月內出現虧損;(3)一半以上的合夥人在表決中對合夥經營投不信任票。

或者用下列規定:

合夥人可以聲明退夥,但在退夥前一個月應以書面形式向其他合夥人轉達退夥意向。

3.退夥時按本協議第七條規定進行清算。

第七條 合夥的終止

1.無論合夥關係因何種原因終止,都應即時向全體合夥人公佈資產負債表。

2.終止時的清算程序如下:(1)清償合夥債務;(2)結清未付工資;(3)返還出資;(4)分配盈餘。

(此項在沒有規定存續期的合夥關係中,作為一種可供選擇的方案。)

第八條 其他

1.合夥會計年度從每年______月_____日開始,至同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2.合夥所有的明細帳目應充分顯示合夥的經營狀況、資金週轉狀況和納税情況。

3.合夥負責人應在年終將年度資產負債表和經營報告的複印件交送每個合夥人,如果合夥人在收到上述複印件之後的一個月內沒有向合夥負責人提出書面或口頭的反對意見,推定他對該年度的經營狀況沒有異議。

4.合夥人以商號的名義開列銀行帳户,銀行支票和期票應由合夥負責人與主管財會的合夥人共同簽署。

本協議締約人簽名:

__________

__________

__________

締約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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