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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動合同(合集15篇)

終止勞動合同(合集15篇)

現今很多公民的維權意識在不斷增強,合同對我們的約束力越來越不可忽視,簽訂合同是為了保障雙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爭端。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合同感到非常苦惱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終止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分享。

終止勞動合同(合集15篇)

終止勞動合同1

各區、縣級市勞動局,各主管局(總公司、集團公司),直屬企業:

為保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權益,現就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發放的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基數,應按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國家統計局令〔 199 0〕第1號)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範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依據。

二、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絕對額的,按約定工資絕對額作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如因工資調升,未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的,應以該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實際工資收入為基數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三、國有、集體企業職工(含合資、合作等企業中由中方派出的職工)經濟補償金或生活助費計算基數高於上年度本市(或縣級市,下同)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應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為基數計發;計算基數低於當年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本市職工最低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發。

四、停薪留職的職工,可按當年本市最低工資標準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五、借出外單位的職工,借出單位在借出時應與職工簽訂《職工臨時借用協議書》,並在協議書中明確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協議中沒有約定的,按計算期內借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六、承包經營的職工,應變更勞動合同,並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的計算基數。沒有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按所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

七、下崗職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應以用人單位正常生產情況下該職工下崗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下崗前月平均工資低於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本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算。

八、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過去本局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國家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發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有明確計算標準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2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為期 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勞動合同終止協議。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 年 月 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甲方在乙方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後支付乙經濟補償金人民幣 元(大寫)。

3、甲方為乙方繳納的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公積金至 年 月 日止,合同範本《勞動合同終止協議》。

4、甲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為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證明並辦理相關手續;

5、 乙方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此協議書一式三份,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

終止勞動合同3

本單位與____________(勞動者)簽訂了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______年的勞動合同.其在本單位從事工作崗位,本單位工作年限____________年。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因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終止,其檔案及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轉移。

特此證明

  單位(蓋章):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一式三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一份交職工,一份放職工檔案。)

終止勞動合同4

孫秋雙同志,性別女 ,31週歲,系我單位職工,身份證號碼372501198110143885,工作崗位為銷售經理,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為肆年,勞動合同期限為壹年(自20xx年1 月21 日至20xx 年1月 21日止),因 個人提出辭職 ,於 20xx年10月21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特此證明。此證明不影響勞動關係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申訴權利。

單 位:(章)

職工簽字:

簽字時間:20xx年10月21日(此證明書應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7日內到勞動關係科辦理備案手續並將其檔案轉至失業科。)

終止勞動合同5

甲方:XXXX有限公司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終止達成如下協議。

1、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至XX年X月X日終止。

2、甲方同意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合同到期自然終止向乙方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共計人民幣税前¥____元。

20xx年X月X日後您在本企業的服務年限為___年___個月,按X.X年計(截止至XX年X月X日)。

3、甲方將支付乙方工資至XX年X月X日;總計人民幣___元,其中工資___元,補助___元;

4、甲方將按國家規定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至XX年X月X日止;

5、乙方在簽訂本協議後,將於XX年X月X日前按甲方的規定和程序完全移交工作和歸還屬於甲方的一切資料、物品、證件和借款等,並協助公司有關人員做好工作交接;

6、乙方在按甲方規定辦理好工作移交後,甲方同意按照國家規定及時為乙方辦理離職手續。乙方的離職手續全部辦理完畢後,甲方將補償金和離職結算工資在下一個薪資發放日一併付到乙方的工資賬户中;

7、乙方承諾在離職後不泄露公司的任何商業祕密,尤其是不泄露給公司的競爭對手,並且承諾乙方不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公司的商業祕密;乙方理解並明白公司的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公司的運營模式、組織架構、財務資料、經營業績、價格體系、技術資料、客户名單、貨源情報、經營策略、工資水平、管理訣竅等等;

8、乙方保證在離職後自覺維護甲方利益,不散發對公司不利的消息,損害公司的聲譽;

9、甲乙雙方解除勞動合同後,雙方不再受《勞動合同法》的約束,並且以後發生的與乙方相關的任何事情,與甲方無關;

10、本協議所涉及的發放項目及金額,甲方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予以扣繳個人所得税,並由甲方代扣代繳。

11、本協議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協議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12、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放棄其他權益。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終止勞動合同6

員工:

本公司於年月日與你簽訂的勞動合同, 現依據 ,將於 年月日與你終止 ( 解除 ) 勞動合同。

特此通知!

上海七鬥星商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年月日

簽收:

日期:

注:此表一式兩份,當事人、人力資源部各留一份。

終止勞動合同7

__________:

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於_____年____月____日予以解除。根據的規定,公司將發給(不發給)你經濟補償金__________元,醫療補助費______元,並將提前預支你________月份的______元。請於___年___月____日前將工作交接及離職手續辦理完畢。

特此通知。

  xxxxx公司人事部

  20xx年xx月xx日

終止勞動合同8

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決定於____日解除與你____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將根據《勞動法》及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規定與你進行離職結算。請你於____日前辦理離職手續。

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收: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9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性別__,年齡___ ,工作崗位_____,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

勞動合同期限為__ 年,從___年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或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項規定,本單位解除動合同。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合同法》第___條第___款第____規定,該職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已經終止。

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為___年__月___日。

該職工本單位工作年限為___年___個月,發給___個月的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

特此證明。

(用人單位蓋章) 勞動者簽名(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關説明:

1、“勞動合同期限”請填寫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2、“解除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原因: 本人意願:①自動離職②因自動離職被除名③因本人原因並由本人提出解除勞動關係

非本人意願:①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②因用人單位原因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終止勞動合同要在相關空格欄中寫明是“勞動合同期滿”還是“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

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後,請及時將檔案移交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有關手續,同時通知勞動者在本證明開具之日起60日內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有關事宜。

終止勞動合同10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原簽訂的期為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__月__日。現在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均同意提前解除該租賃合同,已達成協議如下:

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雙方對於 年 月 日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於 年 月 日因乙方主動提出提前結束合同,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解除合同。

二、乙方在辦理合同解除前,自願退出該租賃商鋪,並核算清所欠甲方的所有應繳費用,如租金、管理費、水電費、及經雙方協商剩餘房租(六個月)由乙方承擔三個月的風險費用1050元(大寫:人民幣一千零伍拾圓)。辦理合同解除之前,乙方應該繳清所欠甲方的一切費用。

三、乙方在辦理合同解除後,商鋪退還給甲方時,原有水、電及消防等設施應該保持正常,乙方不得損壞屋內設施,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合同解除當天,乙方應把房屋及鑰匙交還給甲方。

五、乙方退租後,產生的任何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乙方退租前,產生的任何經濟損失和經營風險由乙方自己承擔責任。

六、甲、乙雙方簽署本協議後,有關甲、乙雙方的租賃關係結束,但不影響《商鋪租賃合同》中結算和清條條款的效力。

七、在原來簽訂的《商鋪租賃合同》到期後,甲方應該退給乙方保證金500元(大寫:人民幣伍佰圓)和3個月的房屋租金1050元(大寫:人民幣一千零伍拾圓)。

八、在執行本解除協議過程中如發生爭執,甲方與乙方應盡力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青白江仲裁委員會提請仲裁,經仲裁後,依然無法協調。可向青白江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九、本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經甲、乙雙方蓋章或簽字後,既生效,既具有法律效力,並由甲、乙雙方各執壹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終止勞動合同11

甲方:__________ (以下簡稱甲方) 通訊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户籍地址: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

鑑於甲方和乙方於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署了《xxxx》(合同編號:_____)(詳見附件)。基於乙方個人生涯規劃發展原因,並經甲方和乙方協商一致,雙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約定的條款和條件提前解除該《xxxx》。

通過雙方友好協商,達成如下一致意見:

1、 合同解除及責任承擔

1.1乙方向甲方提出並同意,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解除雙方已簽署的《xxxx》。自本協議簽署之日起,該協議不再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一方相應免除另一方在《xxxx》項下的各項義務,並放棄追索的權利。一方放棄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通過任何方式向另一方提出違約、賠償權利的要求。

1.2《xxxx》解除後,雙方同意,任何一方均無須承擔《xxxx》項下約定的須由該方承擔的任何義務與責任。除甲方同意給予乙方總計人民幣壹萬元的款項之外,任何一方無須向另一方支付任何錢款、費用。乙方同意,該等錢款為甲方需要向乙方支付的全部錢款,除此之外,甲方沒有對乙方負有任何其他債務。

1.3乙方確認本協議簽署後,《xxxx》即行解除,對雙方不再具有約束力,同時放棄根據《xxxx》向甲方提出索賠、賠償或其他請求的權利。

2、承諾與保證

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諾及保證:

2.1解除《xxxx》不會導致一方產生對另一方的任何債務負擔;

2.2解除《xxxx》不會導致任何一方被提起訴訟、仲裁或其他法律程序或行政程序;不會導致任何一方存在訴訟和潛在糾紛的可能。

3、管轄法律:仲裁

3.1本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並按中國法律解釋。

3.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將該爭議提交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按照申請仲裁時該仲裁委員會有效的仲裁規則在東莞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4、其他

4.1本合同自甲方蓋章、乙方簽字生效。

4.2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壹)份。

4.3附件:《xxxx》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

(蓋章) (簽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終止勞動合同12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

網友諮詢:我是一家投資諮詢公司的文員,今年29歲,入職已經快6年了。目前我正在懷孕,預產期是今年6月9日,但7月31日我的勞動合同就期滿了,那時我正在休產假。請問:如果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想跟我續簽勞動合同了能終止嗎?

律師解答:您好,從您介紹的情況來看,您休產假期間會恰逢勞動合同期滿,您不用擔心,依據法律規定,公司不能在此時與您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該法第45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如果女職工正處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由此來看,您今年7月31日勞動合同期滿時,因您正在休產假,所以合同應當續延至您哺乳期結束。

終止勞動合同13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36條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37條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8條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

2.無過失性辭退 第40條

3.經濟性裁員 第41條(略)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42條

二、勞動合同的終止

(一)終止的情形

(二)終止行為的限制

三、經濟補償

正文

一、勞動合同解除

(一)協商解除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繼承了《勞動法》的協商解除條款。作為現代勞動立法的發展方向,勞資雙方通過意思自治的方式處理勞動關係,事實上已經成為我們在實務操作中最常用的勞動關係解除方式。

值得關注的是,《勞動法》在關於協商解除動議方的措辭上,並未做強調性描述,反倒是勞動部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明確規定了只有當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並經協商取得一致時,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考慮到勞動者提出協商解除時往往出於主動跳槽,而這種情形並不會造成其失業,且更類似於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因此,本次《勞動合同法》立法通過第46條再次加以明確。

這一條款對我們在實踐中的影響在於:通常我們在經協商就解除勞動合同達成一致後會簽署相關協議,為避免雙方今後就是否存在經濟補償問題產生爭議,我們建議企業在該協議中明確解除請求的動議方,例如使用如下的措辭:“甲乙雙方勞動合同至某年某月止,現經乙方提議,雙方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達成以下協議……”。如果雙方未簽訂協議,則應當注意證明解除的動議方。

(二)勞動者提出解除

1.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關於勞動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條款並無太大變化,倒是在試用期的問題上加強了員工的通知義務,在《勞動法》的試用期內員工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但根據新法,勞動者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以便用人單位安排員工接替其工作。該條款用意在於遏制目前個別勞動者不講誠信,濫用試用期條款情形的出現。

我們注意到對於37條對於試用期的'通知沒有強調書面形式,這種措辭導致我們在理解上產生了一點混亂。但是,就《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而言,應該説新法對於告知義務強調採用一種較為慎重的表達方式,無論是試用期還是非試用期,告知行為直接影響其三十天或三天預告期的起算問題,同時涉及勞動者工資等利益,因此我們認為,即使37條第二句沒有書面二字,勞動者在試用期辭職仍需提交書面申請。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本條的變化是本次勞動合同法中的重點變化之一。相比較原《勞動法》,該條主要增加了企業不繳納社會保險費、規章制度違法、勞動合同無效等單方解除情形,以下我們逐條分解:

1.關於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

首先,該條所述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那麼不是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是否就無須遵守了呢?顯然不是。此處所謂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是基於本法第17條明確將勞動保護或勞動條件規定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因此採用了“勞動合同約定”的措辭,事實上對於國家規定的相關標準即使沒有約定在勞動合同上,用人單位仍須遵守,否則勞動者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其次,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由誰來確認?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健康安全是用人單位的基本責任和義務,該義務存在一定的法定標準,並非可以隨意提高。對於是否提供了合法的勞動保護需要經國家勞動部門、衞生部門等部門確認,勞資雙方自身均無法單方做出判定。

2.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本條與《勞動法》基本一致,所謂“及時足額”是要求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日期支付勞動報酬,禁止剋扣和無故拖欠。

3.繳納社會保險費

社會保險費具有國家強制性,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並負有代扣代繳本單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義務,未依法繳納是對勞動者權益的侵害,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對於雖然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未按照法律規定的計算基數足額繳足社會保險費的行為是否可以適用本條呢?

就本條款的措辭來看,未足額繳納亦屬未依法繳納,但從全國人大法工委對勞動合同法所作的解釋中我們並沒有看到更為明確的答案。事實上,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形在實踐中大量存在,這種欠繳有些是出於用人單位的違法目的,而有些則出於政策、執法的不統一,並不能完全歸咎於用人單位。同時,社保問題非常複雜,許多歷史遺留問題很難在短時間內得到解決,對於以前發生的欠繳情況,是否可以適用本條款?目前僅僅根據該法我們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相信後續的司法解釋以及相關規定會給出答案。

4.規章制度違法

該條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規章制度違法;第二,損害勞動者權益。而對於規章制度違法又分為了內容違法和制定程序違法兩方面。

首先我們來看內容違法。所謂“法律、法規”,通常理解是指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這裏法規應當包括國務院行政法規和各地的地方性法規。那麼,國務院各部委,如勞動部頒佈的部門規章包括在內嗎?總所周知,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在勞動法體系中佔據着絕對主導的作用,沒有了勞動部的部門規章《勞動法》幾乎沒有操作性,因此我們認為,即使該條款未明確採用“規章”的措辭,但在理解時仍應當將部門規章囊括進“法律、法規”中,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其相沖突。

此外,我們在此次全國人大法工委對該條款的解釋中還發現了一個有意思的地方:根據法工委的解釋,所謂規章制度的合法化,既不能違反憲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還不得與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內容相沖突。立法者認為:規章制度屬企業單方制定,而勞動合同為雙方合意而成,前者的效力應當低於後者,因此凡涉及勞動條件和勞動待遇之處,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定均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的約定。按照法工委的解釋,一旦有勞動合同約定的待遇高於規章制度了,那麼規章制度即已陷入違法境地,員工可以隨時行使解除權。

事實上,考慮到一個企業不同員工的勞動合同千差萬別,如何能保證規章制度所規定的勞動保護和勞動待遇高於每一份勞動合同?同時,員工的單方解除權是一種特別解除權,對特別解除權應當嚴加限制,如果將規章制度衝突於勞動合同認定為“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那麼這種解除權將具有極大的隨意性。

另外,依據該款可以提起解除勞動合同的主體將是全部因規章制度違法而致權益受損的勞動者,這不同於37條其他款項,一旦出現甚至是一個企業的全體員工均有權解除勞動合同,這將導致企業用工關係的極大不穩定性。

其次我們看程序違法。程序包括兩方面內容: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應該説勞動合同法的一大立法特色正在於其對之前被忽視的程序問題給予了較大的關注,包括第4條在內的若干條款均對企業規章制度的制定程序進行了較為明確的規定。而在此之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雖然提到了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但對於規章制度的民主程序以及公示程序並未進行具體的説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條,凡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此即所謂民主程序。而公示程序,可以以公告,通知、培訓等多種方式進行,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注意對公示程序的舉證,例如目前在企業管理過程中常用的簽收員工手冊、針對新的規章制度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需要提醒的是,很多企業擁有自己的內部網絡,對於企業在內部網絡上進行公告雖亦屬公示手段,但鑑於網絡數據易於篡改的特性,該方式目前仍較難為法院所採信,作為用人單位應慎重使用。

最後,關於損害勞動者權益,並無太大的實質性意義,但凡違法的規章制度,皆因損害勞動者權益而致,如果對勞動者權益沒有任何侵害,那麼這樣的規章制度也很少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5.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新法第26條第1款的規定,當勞動合同或其條款存在26條所述情形時自合同訂立時無效,勞動者可以不予履行,對已經履行的,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民法原則,所謂合同解除的前提是合同有效存在,如果勞動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單從理論而言,是不存在可以解除之説的。確切的説法應當是宣告該合同無效,而非解除。但考慮到勞動法的保護對象較少能掌握複雜的法律技巧,立法應更重視法律的實效性,因此,勞動合同法在此處突破了所謂民法原則,對無效合同和採用瞭解除之説,其用意在於將勞動合同無效情形納入到對勞動者權益的保護體系中來,使得勞動者能夠更積極得運用解除方式保護自身權益。

6.第38條第二款對用人單位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嚴重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採用了強調式的條款,並規定可以不經告知程序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其中增加的主要有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情形。

本法與《勞動法》還有一個細小的區別:第38條並未使用“隨時”二字,但通過對全法的解讀我們可以看出本條仍屬隨時解除條款。

(三)用人單位提出解除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本條之變化着重在後四、五兩項,其他四項本文不再贅述。

1.我國有關勞動方面的法律、法規沒有關於“兼職”的禁止性規定,但作為勞動者完成本職工作是其應盡的義務。因此,《勞動合同法》在立法過程中引進了這一原則,並提供了兩種可以由企業行使解除權的情形:(1)造成嚴重影響;(2)拒不改正。前者強調了對本職工作影響的程度必須達到“嚴重”的程度,而後者強調了程序,即用人單位必須先提出改正建議,如果勞動者仍不改正,用人單位方可使用本條款。

不難想象,出於用人策略的考慮,公司往往會對希望留用的人員採用情形二,而對希望藉此裁退的人員採用情形一。但是相比較而言,情形一的舉證難度將高於情形二,如果僅考慮舉證問題的話,情形二的法律風險將大大降低,因此希望用人單位在實際適用本條款時能夠慎重選擇。

2.第26條第1款第1項因勞動合同無效致用人單位解除合同同時適用於勞資雙方,需要對第26條第1款第1項做一些解釋。

首先,“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做出錯誤意思表示。

“脅迫”是指以給公民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名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做出違背真實的意思表示的行為。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難處境或者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做出行為。

2.無過失性辭退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本條與《勞動法》的不同之處在於增加了一種提前通知的替代手段,即“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替代金”。替代金的做法在各地的地方性規定中早已存在,但做法卻略有不同,拿上海為例: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32條,用人單位解除合同未按規定提前三十日通知勞動者的,自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前者是“一個月工資”,後者是“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這兩種方式是有着本質性區別的:第一,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這三十天內的社保義務?第二,這三十天內如果員工發生工傷,用人單位是否需要承擔工傷賠付義務?

很顯然,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所謂承擔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意即用人單位不但需要支付期間工資、社保,還要對包括工傷在內的所有風險承擔僱主責任;但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只需支付一個月工資即可,而無須再承擔其他義務。換句話説,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勞動關係的解除日仍然為通知期屆滿之日,而依照《勞動合同法》,只要支付了這一個月工資後,勞動關係即日解除。

我們需要明確的是,新法的效力顯然高於各地方性法規,應以《勞動合同法》為準。

3.經濟性裁員(略)

本條作為企業裁員專題將另行詳述,本文不再鋪敍。

4.解除行為的限制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對於勞動合同解除行為的限制條款進行了補充,除原有的四種情形外,又增加了如第42條第1項、第5項情形。

1.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第32條的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衞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鑑於此,《勞動合同法》將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情形意即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醫療觀察期情形規定為不得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之一。

在這裏,我們順便對職業病的理解做一個澄清,並非所有因工作原因導致的疾病都叫做職業病,法律上認可的職業病是有一定範圍的,具體可以參考衞生部和勞動部在20xx年頒佈的《職業病目錄》。只有被列入該目錄的職業疾病才適用本條款。

2.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亦不得由用人單位依據第40條(無過失性辭退)和第41條(經濟性裁員)解除勞動合同。增加該項情形旨在保護老職工,其立法意圖和第14條第2款第1項、第2項是一致的。

第42條的立法限制同《勞動法》一樣,僅針對無過失性辭退以及經濟性裁員而不限制員工過失性辭退,也就是説,如果勞動者有本法第39條情形之一的,即使屬於第42條所列的保護對象,用人單位亦可解除其勞動關係。

此外,本條除第2項外,也同樣是勞動合同終止的順延情形,根據本法第45條,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上述情形消失之日。而對於第2項,勞動合同是否終止應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執行。具體來説就是:

第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一級至四級傷殘),勞動關係不得解除、不得終止,勞動者保留勞動關係,退出生產崗位直至退休;

第二,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五級至六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第三,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七級至十級傷殘),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但用人單位不得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

終止勞動合同14

第( )號員工姓名:

所在部門:

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年 月 日

本通知發出時間: 年 月 日

通知方式: 直接送達( )、留置送達( )、郵寄( )、媒體公告( )、其他( )

公司經辦人:本人已收到單位於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發出的《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接收人簽名:(送達憑證粘貼處)

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第( )號我公司與 於 年 月 日簽訂期限為 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於 年 月 日終止,終止前在我公司從事 崗位工作,在我公司的連續工作年限為 年。特此證明。

公司名稱(蓋章)

年 月 日

一式二份,一聯存根留用人單位

公司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單位:

日期:

終止勞動合同15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於*年*月日*簽訂為期*年的勞動合同,現甲乙雙方同意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如下:

1、自*年*月*日起,解除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隨之終止;

2、乙方工資結算至離職之日,為甲方正常發放工資時間。乙方獎金為元,差旅費、交通費、手機費等合計*元,以上費用均需扣除,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3、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共計人民幣*元。(税前)甲方同意在乙方辦理完工作移交手續後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4、甲方為乙方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工傷保險金、生育保險金、住房至*年*月*日止。

5、甲方根據相關勞動法規和規定,向乙方提供勞動合同解除的並辦理相關退工手續;

6、乙方應當於本協議簽訂後3日內妥善辦理所有工作移交手續,離職後不得作出有損公司名譽或利益之行為。

7、乙方應為所掌握的甲方之任何商業祕密(包括本協議內容)進行保密,不得泄露給任何第三方,否則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

8、甲乙雙方之間無任何競業限制協議,解除後,乙方無需履行任何競業限制義務。

9、本協議是解決雙方之間勞動爭議的所有安排和規定,雙方之間不再存在其他任何勞動爭議。

此一式三份 ,各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另一份留存乙方本人檔案。自雙方簽署之日起成立並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簽字或簽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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