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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模板彙編七篇

簽訂合同模板彙編七篇

隨着人們法律意識的建立,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簽訂合同能促使雙方規範地承諾和履行合作。那麼合同要怎麼擬定?想必這讓大家都很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簽訂合同7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簽訂合同模板彙編七篇

簽訂合同 篇1

論文摘要:揭開公司面紗”是在特定情形下對公司獨立人格的修正和維護,是對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一種風險與權利的平衡。由於一人公司的特性,其股東作為公司的意志機關與公司人格更容易發生混同。建立“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本質基於人格混同,包括順向和逆向的混同。對於實踐中出現的一人公司股東以其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對公司的效力,法律並無明文規定,可依循“揭開公司面紗”的法理基礎和邏輯予以分析並判斷,以實現矯正的公平。

論文關鍵詞:揭開公司面紗,一人公司,股東,人格混同,合同效力

一、“揭開公司面紗”簡述

公司是促進現代經濟發展的重要制度,從中世紀的萌芽演變成當今普遍採用的企業組織形態,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於它獨立的法人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制度。公司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活動,獨立承擔公司行為的一切後果,參與訴訟,對外獨立承擔責任;而公司的股東只對公司在出資的有限範圍內承擔責任,即公司與股東具有相互獨立的人格,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相互獨立。這種制度安排,經過歷史的檢驗生存下來,對整個資本主義發展以及現代經濟的發展具有巨大的價值。但在漫長的發展與實踐中,產生了大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的有限責任,惡意逃避債務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也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普遍問題。

在英美衡平法上發展起來的“揭開公司面紗”或“刺破公司面紗”、是公司獨立法人理論的例外。其是指當公司或股東以有限責任為掩護,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致使債權人或社會公共利益遭受損害時,法律要求股東而非公司來承擔本應由公司承擔的責任。此時,公司的獨立法律人格將被否定,遮在公司頭上的有限責任面紗被揭去,公司背後的股東將被顯露出來承擔責任。可見,“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是指為阻止公司獨立人格的濫用和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及社會利益,就具體法律關係中的特定事實,否認公司與其背後的股東各自獨立的人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故此種制度又稱為“公司人格否認”、“公司法人資格否認”、“股東有限責任待遇之例外”、“股東直索責任”。

獨立法人理論是構建公司的基礎,“揭開公司面紗”從1905年的美國判例首次出現至今只有百年曆史,作為例外規定只適用於個案。而在我國,後發的制度設計優勢避免了發達國家在放縱控制股東濫用法人資格方面的彎路。在無心之際,20xx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5條規定早已導入了揭開公司面紗制度。[①]在我國20xx年《公司法》修訂中,引進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既源於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尤其是美國公司法的判例與學説,又超越這些判例與學説。《公司法》第20條將揭開面紗規則通過成文法確立其原則規定,成為世界立法的一大創舉。

二、一人公司的特性與本質

一人公司是指股東僅為一個自然人或法人,並由該股東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資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從1897年英國的薩洛蒙訴薩洛蒙有限責任公司案,標誌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獲得肯定。[②]從1925年列支敦士登最早以立法形式承認一人公司開始,許多國家立法對一人公司的態度也發生變化,由承認設立後的一人公司,轉而允許設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現對傳統的公司本質理念提出了挑戰。傳統意義的公司強調的是資合性和社團性,即股東必須為複數,把“社團性”作為公司的本質特徵之一。在大陸法系國家,通常根據本國商事法律的規定,將公司的本質概括為社團法人。但是,從公司的實質看,公司之成為公司,是因為它具有獨立的人格,而與社團性無關。“公司作為法人組織,應強調其公司獨立於出資人。這就是它的本質。這種公司本質論可以表現不同公司的共同性,略去公司現象的個別屬性。同時,也強調了公司法人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即使一人公司,其公司與出資人也必須相互獨立。”[③]

一人公司並不違反公司的這一本質。但由於其只有一個股東的特性,其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公司容易被股東控制,二者的人格非常容易混同,股東可利用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一點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各國對一人公司多有專門的規定,以保障公司的獨立人格這一本質。從我國的立法上來看,20xx年修訂的《公司法》首次規定了一人有限公司,正是為了保障公司人格的獨立,區別股東與公司人格,對其作了嚴格的規制:在第三節第58條到64條專門對一人公司作了特別的規定,主要設立了五項風險防範制度,包括:(1)對一人有限公司實行嚴格的資本確定原則;(2)一人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以予公示;(3)一個自然人只能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公司能再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4)一人有限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經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5)第64條規定,與第三人發生糾紛時,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有責任證明公司的財產與股東自己財產是相互獨立的,否則股東即喪失只以其對公司的出資承擔有限責任的權利,而必須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也正是對一人公司“揭開公司面紗”的規定。

三、從案例看一人公司與股東人格的逆向混同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的本質實為其獨立存在的'人格,不與股東人格混淆。但公司畢竟不同於個人,公司意志的形成仍然由股東的意志構成的,《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的意志機關是股東組成的股東會,其意志是通過民主集中的股東會決議來體現,《公司法》對於公司股東會的規定均體現這一思想,這也是公司的實質結構特徵。正因如此,大股東或者控股股東利用其地位優勢控制股東會,也即控制了公司意志,使公司與股東人格混同,在這種情況下,才有了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的現實基礎。此時,“揭開公司面紗”對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作出了風險規制和保障第三人的制度。但我們通常所指的人格混同都是“名為公司實為股東”時的情形。但既然股東與公司二者人格混同為一體,也就可能出現“名為股東實為公司”之情形,在實際中可表現為股東與第三人交易是否約束公司的問題,筆者將此種情況稱為人格逆向混同。

如筆者遇到的一個案例:A公司作為唯一股東出資成立了B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並取得了工商登記,A、B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B公司成立後與C公司簽訂了一項目合作合同,後A公司與C公司對該項目以自己的名義和C公司簽訂了兩份補充協議,約定履行中B公司和C公司的一些具體事項。現在合同履行中C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補充協議履行合同,B公司則以補充協議是A公司所籤,應由A公司承擔,對其無效為由拒絕按補充協議履行。遂訴至人民法院。

本案焦點在於一人公司的股東與他人簽訂的合同是否對一人公司發生效力,即當股東與公司人格逆向混同時能否倒過來揭開兩者之間的面紗,由蓋着面紗的公司來承擔股東的行為後果呢。對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並無明確規定,我們可以通過一人股東與其公司人格意志的關係以及“揭開公司面紗”的法理基礎來分析。

對於一人公司來説,其只有一個自然人或法人股東,不設股東會,公司的意志機關就是這唯一的股東,一人股東的決議即為公司股東會議的決議,對公司有約束力。公司的意志根本無法脱離該股東而獨立存在,可以説公司的意志和個人的意志經常是重疊的。新《公司法》第62條特別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並由股東簽字後置備於公司”,其目的就是將這些重要決定予以公示,以便於交易相對人查詢、辨別。

股東簽字備案的決定當然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果股東以自己名義對外性外同時也簽字備案置於公司,那該行為實為公司人格所作,對公司有效,第三人應向公司要求履行。但現實中股東往往因種種原因並未嚴格遵照履行這一規定,股東對交易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兩種不同人格的意思表示的可能。對此,不能簡單的認為因為股東沒有按照62條的規定就認為該意思只是股東個人人格而非公司人格所作,應結合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法理基礎和本質來看。

我國學界一般認為,公司人格否定的法理基礎為誠實守信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和公序良俗原則等民商法的基本法律準則。[④]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正是“通過利益衡量的方法對因公司法人格被濫用而失衡的利益體系進行調整,以維護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義之價值目標的實現”[⑤]。“人格否認”一詞的終極意義在於視股東與公司為一體,讓兩者對債權人共同承擔責任,使因股東權利濫用所致債權人的損失得以賠償或補償,法律所追求的直接目的應該是恢復矯正或恢復失衡的利益關係。

因此,從“揭開公司面紗”的逆向來思考,當股東與公司發生人格混同時,如果債權人主張,也可以讓公司履行或承擔其面紗背後的控制股東所應履行或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也就説,不論是是公司與股東人格順向的混同還是逆向的混同,都應該將被面紗所遮蓋的公司與股東都放在這種利益矯正機制下,判斷此時到底表示的是哪一個人格的意志,再來判斷由誰向第三人承擔法律後果。

四、一人公司股東以其名義簽訂的合同對公司的效力

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僅對其合同主體發生效力。但是當其主體可能與其他人的人格混同時,為了矯正失衡的利益,其事後救濟方式可能會突破合同的相對性。表現代理、隱名代理以及“揭開公司面紗”等都體現了這種立法與實踐的精神。依循上述法理與邏輯,我們可以判斷一人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對該一人公司是否有效力。根據所籤合同具體情況,可分為無效與有效兩種情形:

(一)一人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內容為非公司事務或者是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

此時,儘管該一人股東可作為是公司意思機關,但其行為表現出其在簽訂合同時並非是以公司意思機關的身份行事。根據合同的相對性,此行為的後果應由股東自身承擔,該合同對一人公司不發生效力,一人公司不受其約束,不必履行該合同。當然,此時若股東無法履行,第三人追究股東自身的責任,若股東不足以承擔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主張通過執行其對一人公司股權的價值來補償其利益損失。在實務中還可表現為關聯交易、或惡意逃債等,也為法律所規制,相對人可行使撤銷權等予以救濟。

(二)一人公司股東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內容是為公司事務、或者為公司的利益、或事實上公司已經履行或享有利益。

1、如果股東為自然人,該合同對一人公司發生效力。若該股東也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時,根據《民法通則》第43條“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公司履行。因此,對於本文中的案例,筆者認為B公司與C公司簽有合作合同,A公司作為B公司的唯一股東與C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是處理B公司事務的後續行為,並非為損害B公司利益。其是名為A公司實為B公司的最高意志機關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對B公司有效。如果C公司要求B公司按約履行,法院應予支持。

事實上,這種觀點也與實踐中判斷公司成立前的“準人格”意志代表者發起人對外行為的效力的法理相似。大多學者的意見,以及司法機關的指導性意見都承認在某些條件下,發起人以自己名義行為效力及於公司,第三人可要求公司承擔。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徵求意見稿)》第二條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後對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相對人可以請求公司和該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20xx年6月3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37條規定“公司發起人以自己名義為公司設立行為的,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發起人為被告起訴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公司追認發起人行為或該行為的利益歸於公司的,債權人可以選擇該發起人或成立後的公司為被告要求其承擔民事責任,但債權人一經選定被告後,不得再行變更。”

五、結論

“揭開公司面紗”是基於公司與股東人格可能混同,在特定情形下對公司獨立人格的修正和維護,作為一種事後救濟手段,它是對公司、股東與債權人一種風險與權利的平衡,對失衡利益的矯正。基於這種法理基礎和邏輯,筆者認為,雖然合同具有相對性,但當一人公司股東與第三人簽訂的合同實際體現為公司人格的意思時,我們可以反過來給股東蓋上公司的面紗,肯定股東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人格,認定合同對公司發生效力,從而實現矯正的公平。

註釋:

[①]劉俊海《論新公司法中的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載趙旭東主編:《公司法評論》第5輯,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②]REG佩林斯,A傑弗里斯,英國公司法[M],公司法翻譯小組譯,上海:上海翻譯出版公司,1984

[③]朱慈藴,一人公司對傳統公司法的衝擊,中國民商法律網,20xx年7月8日,

[④]金劍鋒,公司人格否認理論及其在我國的實踐,中國法學,20xx,(2)

[⑤]李國光,王闖,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的若干問題(中)貫徹實施修訂後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報,20xx年11月28日,

簽訂合同 篇2

借款單位:

地址:

貸款銀行

地址:

簽訂日期:年月日

立合同單位:借款單位(簡稱甲方)

貸款銀行(簡稱乙方)

甲方為適應生產發展需要,依據,特向乙方申請貸款,經乙方審查同意發放。為明確雙方責任,恪守信用,特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

1。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幣(大寫)萬元,規定用於

2。借款期限約定為年個月,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乙方保證按計劃和下達的貸款指標額度供應資金,甲方保證按規定的用途用款。預計分次用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3。貸款利息,自支用貸款之日起,以支用額按月息‰計算,按季(或月)結息。甲方不按期歸還貸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不按規定用途使用貸款,挪用部門罰收利息%;超儲、積壓設備、材料佔用的貸款,加收利息%。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國家調整利率,從調整之日起,乙方即按調整後的貸款利率計(結)算貸款利息,同時書面通知甲方和擔保單位。

4。甲方保證按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金。還款計劃為: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年月萬元;年月萬元。

甲方保證按下述方式按時付息:

甲方不能按時付息的,乙方有權從甲方帳户中扣收或暫時停止支付貸款。

5。借款到期,甲方如不能按期償還,由擔保單位代為償還。擔保單位在收到乙方還款通知一個月後仍未歸還,乙方有權從甲方(或擔保方)的各項投資和存款户中扣收,或變賣甲方抵押的財產歸還其借款。

6。乙方有權檢查貸款使用情況,瞭解甲方的經營管理、計劃執行、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甲方保證按季提供有關統計、會計、財務等方面的報表和資料。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因實行承包、租賃、兼併等而變更經營方式的,必須通知乙方參與清產核資和承包、租賃、兼併合同(協議)的研究、簽訂的全過程,並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落實債務、債權關係。

8。需要變更合同條款的,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應簽訂借款合同補充文本。

9。甲方需向乙方填送借款申請書,並對償還借款本息,以抵押或(和)第三方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並簽訂抵押、擔保協議書。甲方填送的`申請書和各方簽訂的協議書,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0。(甲方雙方商定的其它條款)

11。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貸款本息全部償清後失效。

12。本協議正本三份,甲乙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副本份,送乙方財會部門和有關部門。

借款單位:(公章)貸款銀行:(公章)

法定代表:(簽字)法定代表:(簽字)

或負責人:(簽字)

擔保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合同 篇3

一.目的:

為了規範勞動合同管理,確立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係,保障勞資雙方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此辦法。

二.範圍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公司存續勞動僱傭關係的所有公司員工。

三.勞動合同類型

公司合同分為有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2種勞動合同類型。合同簽訂的類型在公司《勞動合同》的第一款中予以註明。(勞動法第十二、十三、十四條)

四.簽約年限及試用期(勞動法第十九條)

簽約年限指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合同可選擇的年限。一般分為二年、三年、五年三種情況。

1、文員崗位及生產一線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2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2、技術研發部員工第一次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5年。

3、班組長以上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年限為3年,續簽時一般簽訂年限為3年。

4、試用期包括在簽約年限內,1年勞動合同年限試用期為1個月,2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2個月;3年年限勞動合同試用期為3個月。續簽沒有試用期。

5、20xx年合同到期續簽的員工按照部門及崗位規定期限進行續簽。

五、審批流程

1、勞動合同的簽訂、續簽、終止、解除等相關手續,由人事行政部依照勞動法規及公司制度統一辦理。(勞動法第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條)

2、新員工入職1個月內須按規定簽訂《勞動合同》及附件,不簽訂者立即停止試用。(勞動法第八十二條)

3、續簽勞動合同人員由人事行政部提前二個月向各部門主管及分管副總確認是否與其續簽或是解約。提前一個月將《員工勞動合同續簽意見書》發放給本人填寫續簽意願。(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六、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及變更(勞動法第三十九、四十條)

1、勞動合同期滿或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24時為準。勞動合同終止且不會進行續簽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2、公司如欲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執行。勞動合同解除時人事行政部按照規定下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公司與員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與員工各執一份。

4、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職工,按照離職的相關手續進行審批。

5、勞動合同書一式兩份,公司、個人各執一份。所有與勞動合同書有關的附件與勞動合同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人事行政部

20xx年11月27日

簽訂合同 篇4

  一、轉讓人的基本情況

1、作為受讓人,為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如果轉讓人是房屋的所有人,必須具有產權證明、營業執照、衞生許可證等其他相關證件;如果轉讓人不是房屋的所有人,轉讓人必須具有轉讓權。

2、在合同中約定,商鋪的基本信息,包括:商鋪的位置、實際有效使用面積、相關的配套設施等。

二、 轉讓合同之轉讓物條款

在合同中約定,轉讓物品包括店面以及現有的裝修、裝飾及其他所有設備。雙方應明確所轉讓的物品,建議雙方可以擬定一份轉讓財物清單。

三、 轉讓合同之交接條款

1、在合同中約定,店面的交接時間,確定具體日期,若因一方的原因導致店面無法如期交接,應給予另一方一定的補償。

2、在合同中約定店面交接時,轉讓人應騰空非轉讓財物範圍內的一切設施、物品和貨物,保持店面已有裝修、裝飾、設施、設備、門窗、牆面、地面和天花板面的完好和完整,以便於使用。

3、在合同中約定,辦理店面交接手續時,應由雙方進行現場驗收,點驗、接收有關財物。

4、在合同中約定,交接時受讓人發現轉讓店面不符合約定的交接條件時,受讓人有權拒絕交接,轉讓人應及時整改、修復,直至符合交接條件為止。

四、 轉讓合同之保證金及轉讓費條款

1、為了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在合同中約定,受讓人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轉讓人一定的保證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轉讓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

2、在合同中應對轉讓費進行詳細約定。①轉讓費,包括一切的裝修、裝飾、設備及其他相關費用。②轉讓費的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 轉讓合同之拆遷補償條款

當前由於規劃原因導致的拆遷經常發生,在合同中約定,轉讓店面在轉讓期內遭遇政府拆遷或其它因素給受讓人經營造成影響的情形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轉讓人退還轉讓費。因為政府規劃,國家徵用原因拆遷店面的,有關補償的歸屬應進行明確約定。

六、 轉讓合同之轉讓手續

在合同中約定,轉讓人有義務協助受讓人辦理相關變更手續,受讓人要及時憑鑑定合同及其他所需證件到工商部門辦理好更名登記手續。

七、 其他事項

應根據實際情況對轉讓期限、轉租、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風險和保證合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作為受讓人的合法、合理利益。

注意細節:你應當仔細看看你的上家與房東所籤的合同內容,明確哪些條款可以繼承、哪些可以借鑑,哪些必須重來。方便的話,你還可到所在一條街或附近商鋪經營主那裏瞭解這個地帶租賃費及上面轉讓費的一些大致情況。同時在簽訂店面租賃合同之前,簽署合同時雙方應當拿出各自身份證或户口簿,簽上各自的真實姓名,並寫上身份證號碼。雙方相互“驗明正身”等等。

簽訂合同 篇5

摘要:《勞動合同法》實施後,懾於賠償雙倍工資的威力,幾乎所有的用人單位都實行全員簽訂勞動合同的制度。但是,用人單位處於強勢,其工作人員早就吃透了《勞動合同法》。而勞動者往往由於自身文化素質、法律意識等原因,造成“信息不對稱”,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遭遇的種種陷阱渾然不知。本文現針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須提防的陷阱做了一些分析總結。給廣大勞動者提個醒。

一、需弄清對方是否為合法用工單位

簽訂勞動合同時,首先要弄清楚對方是否為合法用工單位,是否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簽訂勞動合同後,如不發生意外情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將是一個長期的合作過程。因此弄清楚對方的情況是必要的。

一般而言合法成立的企業、個體工商户、事業單位如會計師、律師事務所等都是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合法成立是指有依法辦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個體工商户營業執照、相關主管部門簽發的執業許可證等。

任何一個公民憑個人身份證去當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可以查到企業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信息。所以大家籤合同時,不妨先查詢了再籤。如在廣東省中山市,當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由中山市接力工商信息諮詢公司統一接受查詢,任何人只要花上六十元錢就可以查到中山市所有的企業、個體工商户的資料,查詢後會拿到一份蓋了公章的工商登記信息資料表。(地址:中山市悦來南路12號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院內二樓)

對於不能通過以上方式進行查詢的公司、企業、個體工商户,就絕對不是合法的經營主體,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進了這些非法用工單位,簽了勞動合同也是無效的。

二、要弄清楚對方的資產信用狀況

一般而言,有一定知名度的公司企業是不存在用工主體資格和資產信用情況的懷疑。但是,假如你要入職的是一家名不見經傳的小公司、甚至是個體工商户。你就得當心了。除了按前面的規定查一下工商登記和註冊資金的情況外,最好是先調查一下此家公司是否資本是否雄厚,是否拖欠工人工資,是否曾有過工傷不予治療,是否經常被勞動爭議纏身。當然你如果是計劃進該公司提任高層職務,也可以委託專門資產信用調查公司去調查。

經常有這樣的情況,一旦出現較大數額的勞動爭議或者較嚴重的工傷、安全生產事故,小公司、個體工商户老闆往往是把門一關,拍屁股走了人,丟下勞動者不管了。勞動者即使打贏了官司也無財產可供執行。而大公司則不會發生這種情況,即使破產,現有的廠房機器設備搬不走。工資、經濟補償、工傷待遇等屬於第一順序受償,相對於公司資產而言,金額不大。拍賣後也可受償。 因此弄清楚你計劃入職的公司的資產信用狀況是很重要的。

三、要搞清楚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

象我這樣做過專職律師的人,對於勞動合同和勞務合同的區別,如果不翻書,也講不出幾個所以然來。更別説普通勞動者了。於是乎有些用人單位開始玩文字遊戲,將勞動合同改為勞務合同。同一些不正規的“勞務公司”“中介公司”合作,由勞動者和“勞務公司”簽訂所謂的勞動合同,而讓勞動者同自己簽訂“勞務合同(或協議)”。勞動者則往往認為,“反正我人在你公司上班,出了事你是要負責的。怎麼籤都無所謂。”一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往往把責任往勞務公司身上推,而這些勞務公司、中介公司根本就不正規,或者是資產規模太小,即使勞動者維權獲得法律的支持,但是裁判也無法得到執行。因為,這些勞務公司要麼關門走了人,要麼就是無財產執行,根本就沒有履行裁判的能力。勞動者最後還是一場空。

因此,當你籤勞動合同時,你一定要看清楚是勞動合同還是勞務合同。如果是勞務合同,這個公司我勸你不要進了,一開始就算計勞動者的公司,絕對不是什麼好公司,你如果進了,今後的苦難還在等着你。

雖然《勞動合同法》通過後,在這方面有所改善,但此類陷阱不得不防。

四、要提防不足額按工資數額扣繳社保費用或者截留社保費用

有很多公司企業均未能為全部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只給部分勞動者參保。大多數的用人單位並沒有足額參保,明明勞動者工資每月1500元,可是隻按最低工資標準770參保,按個人和單位每月繳社保費用為工資總額的20%計算,每

月偷逃社保費用150元,一年約為1800元,一千名員工一年就偷逃社會保險費用約180萬。

不足額參保,短期對勞動者不會有損失,但是會減少勞動者領取失業保險金、退休後按月領取的退休金,會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因此,不足額參保會使勞動者在將來蒙受巨大的社保待遇損失。

還有些單位,扣了勞動者的社保費用,卻不足額交到税務或者社保部門。 因此大家一定要記得經常查詢自己的參保情況,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勞動保障投訴電話12333進行查詢。在廣東省中山市,還可以撥打968800133進行查詢,輸入身份證號即可。也可以持社保卡直接到勞動保障部門或者銀行的窗口進行查詢。如發現少交納了,或者不足額,請及時和單位交涉,並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舉報。

五、防範勞動合同上註明的工資低於應發工資的陷阱

目前大多數的用人單位都用這一招來逃避個人所得税和社會保險費用。將工資分為兩部分,一部分用現金髮放,一部分通過銀行發放。尤其是高層管理技術人員更是如此。合同上籤署註明的工資金額只是銀行存摺發放部分,遠遠低於勞動者實際應發的工資。而有些勞動者對此警惕性不高。一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在支付經濟補償金髮生爭議的時候,或者出現拖欠工資加班費的爭議的時候,往往按照合同上籤署的金額賠償,導致員工利益受到嚴重侵害。所以員工切不可大意,注意保留證據,在發生勞動爭議的時候,就可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曾有這樣的案例,一位女士便巧妙的通過錄音證據,證明了實際工資收入,因此在勞動仲裁和法院兩次審理都獲得了勝訴。

因此,當用人單位要求你在勞動合同上不足額寫明工資的時候,你得當心了,這其中就是陷阱。

六、注意工資結構的陷阱

有些單位喜歡在工資結構上做文章。如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是2000元。可是到發工資時,單位就會提供一個工資台賬和清單,上面註明:工資XX元,加班費XX元,津貼XX元、補助XX元等,總數加起來正好是2000元。你去找單

位,他説籤合同時的工資是總薪。工資清單裏的工資是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基本工資(一般都是當地政府公佈最低工資標準)。這樣,就達到了用所謂的高薪誘人應聘的目的。對於這一點,法律規定對勞動者有利。如果沒有明確説明,在勞動合同中註明的工資就是法定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對於工資差額,勞動者可以隨時主張權利,進行索賠。但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有一個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指導意見,説是明知工資調低的,經過六十天視為認可,所以要及時主張權利為好。所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最好是註明“本合同所稱工資是指法定正常工資時間的工資”,免生爭議。

七、 依法索要、保存納税憑證,不要有“税後工資”的概念。

有很多勞動者喜歡在勞動合同中與單位約定,“個人所得税由甲方(即用人單位)承擔”。這樣的`合同條款是無效的。法律規定個人所得税的納税人是勞動者,單位只是代扣代繳。因此 單位在法律上只是作為個人所得税法上的代扣代繳義務人,一旦就此問題發生爭議,仍然要從勞動者的工資中扣除個人所得税。如果,你覺得扣税後的工資低於你的預期,你不妨將工資待遇的要求提高,也要依法承諾由自己承擔個税,作一個光榮的納税人。

為防止單位以交納税收的名義向勞動者扣除了税收以後卻沒有向税務機關交納。勞動者一定要索要和保存納税憑證,繳納個税的憑證往往有很多用途,如在貸款買房買車時,作為自己收入證明,可向銀行申請貸款。重新找工作時,納税憑證也是自己最好的工資收入和工作經歷證明。

八、 注意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地點和崗位條款。

很多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都明確規定,服從單位調遣和安排,單位有權調動勞動者崗位。勞動者必須注意,若遇到這種條款,必須和單位交涉,能否改為“經協商一致,甲方可以調動乙方工作崗位”,如果單位不同意變更,簽了也無妨,因為這樣的條款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

在實踐中,對工作地點的約定是有效的。對勞動者而言,工作地點約定的越少越好。實踐中就遇到過這樣的案例,某公司聘請王先生擔任財務總監,合同中就註明了“勞動者同意派駐到下屬分公司擔任同等職務或者更高職務”,在工作

人王先生由於堅持原則得罪了領導,結果一紙調令把王先生派駐到分公司去做總監了,王先生不服去仲裁,結果卻以敗訴而告終。

九、 注意獎金和提成和銷售資金回籠掛鈎的陷阱:

從事銷售工作的人員,勞動合同中往往約定將獎金和業績掛鈎。此時公司往往在合同中註明,獎金是和回籠資金掛鈎按照比例提取,而並非按照銷售資金提取。此條合同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具有合法性。但是往往有這樣的不法公司,在貨物銷售出去以後,以各種理由立刻和銷售人員解除勞動關係,如果銷售人員主張權利,則以資金未回籠為由拒絕支付獎金,導致銷售人員的工資獎金利益受到嚴重損害。因此,你作為銷售人員,當有公司同你約定獎金與資金回籠掛鈎時,你得先打聽一下這家公司的信譽怎麼樣,不好的公司就不要去了。

十 、注意防範考勤紀律、勞動紀律中的陷阱

《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就成了用人單位的救命稻草。這些規定,只要是勞動合同中有約定,或者是證明向勞動者公示告知過,只要不違反法律,都是有效的。如:“曠工兩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章,解除勞動合同”、“擅自攜帶物品出廠的,視為嚴重違章,解除勞動合同”“嚴禁抽煙、酗酒、賭博、鬥毆等,否則一律辭退”“上班時間,男士必須穿西裝襯衫,打領帶,女士必須化粧,束髮。違反此規定兩次以上,一律辭退處理。”

有這樣一個案例,單位領導口頭通知某銷售經理可以在外跑業務不需要到公司考勤,結果銷售經理滿心歡喜地跑業務,單位領導卻以長期曠工為由,與之解除了勞動關係。法庭上由於勞動者無法對領導的口頭命令舉證,導致勞動者以敗訴告終。 還有一個案例,一名工人不小心將單位的一份報紙裝在工具箱中,準備帶出工廠,卻被保安查獲。後被公司以盜竊為由辭退,後經仲裁和訴訟,單位出示了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有“擅自攜帶物品出廠的,視為嚴重違章,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最終法院還是支持了用人單位。

因此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者要看一看考勤、勞動紀律的條款,其中有哪些是自己要注意的,哪些是自己根本就沒法做到的,如果不能做到,最好還是不要進入這家公司。防止一開始就入套。

簽訂合同 篇6

先生/女士:

公司已於 年 月 日通知您簽訂勞動合同,現到期未收到您的任何回覆,如果您在收到本通知書3日內仍不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也不辦理離職手續,此舉屬於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公司將保留依法與您隨時無補償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力,同時對您此舉,公司視同您個人自願放棄“向公司追究不籤《勞動合同》”的權力,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也將由您個人承擔。

特此通知

公司

年月日

簽訂合同 篇7

尊敬的**、在座的各位領導:

你們好!

充滿活力的猴年已匆匆而過,同樣充滿機遇和挑戰的雞年已悄悄來臨,今天我們懷着激動的心情,迎來了20xx年經濟責任目標合同簽訂會的隆重召開。20xx年公司下達給我們潤浦型鋼銷售部的總體目標是:銷售確保4.2億元,爭取4.5億元。其中:T型導軌毛坯銷售80000萬噸、叉車型鋼10000噸、10#斜腿槽鋼8000噸、集裝箱槽鋼及其它型鋼20000噸。作為銷售部的簽訂代表,我深感任務艱鉅,壓力之大。

為全面貫徹落實集團公司三屆三次董事會提出的科技創新年、精益管理年、效益滿意年的要求,同時緊緊圍繞公司提出的實施四大目標、完善四大機制、制訂四項措施的整體發展規劃,為圓滿完成公司下達給我們銷售部的任務,我們準備在新的`一年裏,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高認識,鋭意進取

儘管我們剛涉足該行業,但20xx年我們還是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實現銷售數量36241.97噸,銷售收入達11216.96萬元。另外我們還摸清了公司各種產品的市場需求量及大部分客户的貨源、價格等基本情況,為制定我公司05年的產品構成、產品價格、營銷策略等提供了很好的依據。

對於20xx年,我們可以説是取得了一點微薄成績,但我們在肯定成績的同時也深知自身的工作中還存在着的許多問題和不足。對此,必須進一步理清工作思路,認真對照公司下發的《關於加強領導班子幹部組織紀律、工作表現及思想素質》文件精神,深刻查找自身工作作風,能力素質方面存在的問題和不足,自查自糾、自我反省,自加壓力、首先在思想上樹立努力拼博的準備。

2、具體落實銷售計劃。

對照公司下達的05年的銷售計劃目標,再根據銷售部內部人員構成進行指標分解,直接落實到科室和個人,制訂相應有效措施加強控制,並落實到月度計劃性客户。在計劃分解的同時,制訂相關落實措施,即實施嚴格的考核制度。

加強對業務人員的要求和管理,一切以實績和數據來衡量他們的工作能力。對2個月內工作沒有起色,又拖銷售部後腿的業務人員,擬準備採取強硬手段,作辭退處理。並及時物色人才,補充新鮮血液,充實銷售隊伍。另外,業務員每次出差回廠,必須以書面形式作彙報。規定每月2日召開一次銷售例會進行分析產品銷售情況、交流產品銷售經驗、分析市場動態、預測價格走勢、通報銷售業績、分析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等。

3、努力拓展銷售區域,進一步擴大市場佔有率。

銷售是企業第一車間,銷售業績的好壞從某種程度來説直接決定了企業的生死存亡。20xx年,潤髮機械公司的產品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保證我們的銷售量,但我們銷售部所有人員在思想絕不能有絲毫的信賴性,在20xx年我們準備在鞏固以前老客户的基礎上,積極發展新客户,開拓新市常

另外我們還將對所有客户按照信譽、進貨量等多種因素綜合評分,進行嚴格的A、B、C等級分類,對20xx年度進貨總量大、計劃穩定、匯款信譽好的大客户,進一步深化雙方的友好合作關係,對已開發的產品及數量上未供足的客户,作為重點發展對象,組織好攻關力量,用足時間打攻堅戰,以確保計劃的穩定性。

4、一手抓銷售計劃,一手抓貨款回收,並處理好兩者之間的關係。

銷售產品和回籠資金是銷售部的二大職責,缺一不可,公司已對銷售部貨款回籠方面制訂了嚴厲的責任制度。我們銷售部全體人員一定在思想上引起高度重視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將應收款壓到最低限度,必要時將採取薄利多銷,全部現鈔的營銷辦法。

5、開拓思路,積極發展代理商。

在確保導軌毛坯銷售總量的情況下,積極開發附加值高的產品銷售渠道、為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作貢獻

6、加強工作責任心和組織紀律觀念。

一定做到身在其位,必負其責,不迴避問題和矛盾、敢於負責、敢於碰硬,一切緊緊圍繞公司發展的整體利益從實際出發,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對自己份內的工作抓落實,求效果,充分發揮“四千”、“四萬”的吃苦耐勞精神,堅決以“成功的人找方法,失敗的人不找理由”的工作要求來衡量自己的工作質量。

在新的一年裏,我們銷售部將以嶄新的面貌展示在大家面前、並爭取以更好的佳績回報公司領導以及全體員工對我們的信任和期望,確保按時完成公司下達的各項指標及任務。為潤浦型鋼公司的興旺發達,奉獻自己的全部力量和智慧。

最後,向大家拜個早年,祝大家新年快樂,雞年大發!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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