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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終止合同三篇

【精選】終止合同三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關於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終止合同3篇,歡迎閲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精選】終止合同三篇

終止合同 篇1

甲方(出租方):朱** 身份證號:

乙方(承租方):王** 身份證號:

鑑於

甲、乙雙方於20xx年5月10日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合同編號為 00000** ,合同約定的有效期為20xx年*月**日至20xx年*月*日止,現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於20xx年6月11日提前終止本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本着平等、自願、互諒互讓的原則,就提前終止合同事宜達成如下約定,雙方共同遵守並執行。

第一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於20xx年*月*日提前終止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

第二條 費用的核算以及清繳

合同終止前,乙方應核算並繳清所欠甲方的.所有應繳費用,如租金、管理費、水電及其他相關能源費等,具體雙方協商如下:

1、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補償金(包含但不限於租金、物管費、水電等)人民幣*****元,該費用從甲方支付的租金中直接扣除。

2、甲方應於20xx年6月11日將乙方支付的剩餘費用(包括但不限於租金、物管費、保證金等)人民幣*****元一次性返還給乙方。

第三條 場地及附屬設施的交還

1、交還時間:乙方應在本協議第一條約定的終止日前將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房屋及附屬設施交還給甲方;

2、交還標準:現狀交還。

3、交還流程:乙方將鑰匙交還甲方之時,房屋即為交還完成。

第四條 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應共同遵守本協議約定,任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款,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2、 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不得就在合同存續期間及提前終止合同所產生的任何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費用、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等其他債權債務)向甲方主張權利和訴求。

第六條 其他條款

1、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進行協商後約定補充條款,該補充條款與本協議具同等法律效力。

2、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租賃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違約方應承擔守約方因處理本協議項下的糾紛所負擔的包含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一切損失。

3、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共一式貳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授權代理人: 授權代理人:

地址: 地址: _______年 月 日 __ 年 月 日

終止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所在單位同志於 年 月 日與 (單位)簽訂了聘用合同,因工作需要,該同志從 (單位)調到 (單位)根據 號文件要求,經甲乙雙方同意於 年 月 日起解除聘用合同。

甲方(章) 乙方簽字:

甲方法人(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終止合同 篇3

終止勞動合同不等於解除勞動合同,是指企業勞動合同法律效力的終止,也就是雙方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終結,彼此之間原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不復存在。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什麼情況下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但是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終止勞動合同:

1、《工會法》規定,基層工會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延長期限相當於其任職期間;非專職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員自任職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勞動合同期限短於任期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任職期間個人嚴重過失或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除外。

2、勞動保障部等部門《關於進一步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的通知》(勞社部發〔20xx〕17號)規定,參與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職工協商代表在任期內,勞動合同期滿的,企業原則上應當與其續簽勞動合同至任期屆滿。職工代表的任期與當期集體合同的期限相同。

 3、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規定,除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外,勞動者在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期限應自動延續至醫療期、孕期、產期和哺乳期期滿為止。

 4、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終止傷殘程度為1-6級的.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不過,傷殘程度為5或6級的,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5、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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