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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簽訂合同【通用3篇】

實用的簽訂合同【通用3篇】

隨着廣大人民羣眾法律意識的普遍提高,合同的地位越來越不容忽視,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簽訂合同3篇,供大家參考借鑑,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實用的簽訂合同【通用3篇】

簽訂合同 篇1

不少裝修糾紛和爭議都是由一份不規範的裝修合同造成。合同是業主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重要依據,在和裝修公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認真閲讀每項條款,發現不合理之處,及時提出並要求裝修公司更改。在和裝修公司簽訂合同時,業主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選擇信譽好的裝修公司,不要隨便請裝修“游擊隊”

在裝修行業中,很多游擊隊都是掛靠大裝修公司,或者存在裝修公司把一些工程進行轉包的現象。所以,業主在簽訂合同前,可要求公司出示其全套工商註冊資料,以及一些相關資質證書,並且核對公司用的企業名稱及蓋的公章是否是同樣的名稱。

與裝修公司洽談,業主一定要有備而來,一則可以節省時間,二則不至於一問三不知。這些準備工作包括:明確裝修要求;到材料市場去走走,瞭解材料的大致價格;確定裝修價位,最好留有餘地,比如確定一個最低價位和最高價位。

二、報價單不僅要看價格,還要看材料説明和施工工藝

業主在拿到裝修公司提供的報價單後,一定要仔細閲讀,很多業主拿到報價單後看的僅是價格一欄,報價低了就認為可以,報價高了就一個勁砍價。其實,這樣做是錯誤的。如果價格沒有與材料、製造或安裝工藝技術標準結合在一起,該報價就只是一個虛數。所以,報價單中需要關注的不僅僅是價格,材料説明及製造安裝工藝技術標準也非常重要。並且業主要提防裝修公司的單價陷阱,裝修不比買別的東西,其價格非常不透明。所以,一定要擦亮眼睛,而且業主一定要和裝修公司一起到現場測量並且計算實際的數據,看清楚所有報價再給錢。

三、砍價時要把握好度,爭取付款方式3:3:3:1比例

業主在和裝修公司談判的時候,不要進行過分的砍價。砍價前應該對每個項目,合格工程的最低價格有大概瞭解,砍價也不宜砍得太低,適中就可以。裝修是先定價格再施工,如果砍價太低,裝修公司又捨不得丟了這個單,很可能忍痛接了活兒但在裝修過程中再想盡辦法找回來。所以,和裝修公司砍價一定要適可而止,而且,砍價前一定要約定好所有工序的工藝和用料,砍價後也要確認工藝和用料標準沒有降低。在一般的裝修合同中,裝修付款方式通常是分三次付清。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儘量約定把付款時間按照工程進度3:3:3:1的進行支付。

四、小心合同中出現的“按實際發生計算”的字眼,注意約定裝修輔料用料

與裝修公司簽訂合同前,應該要求裝修公司儘量詳細地在報價單中標明每個項目的具體工程量,特別是在水電路改造這樣的'項目中,特別要避免裝修公司使用“按實際發生算”這樣模糊的描述。

一般業主不會忘記在附件中約定一些材料的品牌和品質等級型號等內容,但注意的都是水泥、乳膠漆、大芯板等主材,而常疏忽輔料比如白乳膠、烯料、勾縫劑之類的建材。其實,輔料這些東西嚴重影響裝修工程的環保性,無論用了多好的大芯板,如果所用的白乳膠是不環保的,那麼完工後的傢俱一定是不環保的,其污染性是超乎想象的,所以在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工地所用的這些輔料的品牌及型號加以限定。

五、明確合同中對工期、保修等的約定,附有詳細的設計

裝修合同中必須嚴格約定工期,而且應該明確約定如果施工方延誤工期,應該對業主的賠償責任,最好是每延誤一日,按照總工程款的某個比例賠付給業主。切記在合同中只約定了工期卻沒有註明違約責任的工期約定等於一條空文。而且,業主一定要與裝修公司約定項目保修,包括保修期限與保修範圍,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權負責保修,還是隻包工不負責材料保修,或是還有其它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業主還需注意,裝修合同中必須附上詳細的設計圖,簽訂合同時要留意設計圖是否標註了比例及詳細的尺寸説明,不明白的就要問,不合適的就讓設計師改,這個時候一定不要嫌麻煩。

六、細節問題馬虎不得,凡事多留幾個心眼

為了防止因一些細節問題,業主和裝修公司產生糾紛,業主們最好就這些細節問題和裝修公司進行約定。如水電費用問題,裝修過程中,現場施工都會用到水,電,煤氣等,一般到工程結束,水電費加起來是筆不小的數字,這筆費用應該誰來支付,在合同中也應該標明。又如增減項目問題,多做個櫃子,多改幾米水電路等等在裝修中挺常見,但需在增減項目施工前,項目變更須有文字約定,詳細註明變更數量級價格並經業主簽字認可方可作為結算依據。

簽訂合同 篇2

一、合同簽訂前應注意的事項

在合同簽訂前,應對業主(發包人)及工程本身情況要做詳盡的調查。比如工程的真實 性、可靠性以及業主的資信情況,工程審批手續是否完備等等。只有在工程業主資信可靠、 工程合法、手續完備的條件下,與之簽訂合同,施工方的合同權利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

1.對發包商主要應瞭解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資格,即建設工程相關手續是否齊全 。例如,建設用地是否批准是否列入投資計劃規劃、設計是否得到批准是否進行了招 標 等。二是履約能力,即資金問題。施工所需資金是否已經落實或可能落實等。在簽訂合同前 對發 包方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 ,為將來合同能夠及時、正確地實施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2.如果施工方施工的是分包工程,要嚴格審查發包人的項目是否是依法批准的合法項 目,發包人是否依法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取得了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發包 人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發包人的履約信用等。

3.對施工方的分包商主要了解的內容有:資質情況,施工能力,社會信譽,財務情況等 。

二、合同簽訂階段應注意的事項

1.合同價款約定清楚。

(1)《協議書》中“合同價款”的填寫,應根據合同工程是屬於招標工程還是議標工程,招標工程的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中標通知書的中標價格在協議書內約定,非招標工程合同價款由發包人、承包人依據工程預算在協議書內約定。 (2)合同價格是雙方共同約定的條款,第一,要協議;第二,要確定。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作為合同價款,約而不定的造價不能作為合同價款。

(3)應當把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約定清楚。雙方應約定一個百分比係數,也可採用絕對值法。

(4)對於風險範圍內以外的風險費用,應約定調整方法。

(5)在施工過程中,會出現設計變更等情況,合同雙方都會簽訂補充條款,重新約定 合同價款。所以補充條款中一定要約定一句話:“此補充合同與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6)甲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十分重要,在合同糾紛中,法院可依據甲、乙雙方簽署的工程量確認單來確定爭議的合同價款。

2.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於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沒有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 破土之日”、“驗線之日”以及“業主通知為主”之説,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 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説。無論採用哪種,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約定,並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做出約定。

(2)目前在工程質量驗收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再是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 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採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於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 中都不可避免有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生,所以均難 “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範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 簽發、確認做出明確規定。如果是單價合同,必須明確單價所包含的工程量內容的清單。

3.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付,需報何種文件 ,如何審核確定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

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 定,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工程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1)填寫約定工程預付款的額度,應結合工程款、建設工期及包工包料情況來計算。

(2)應準確填寫發包人向承包人撥付款的具體時間或相對時間。 (3)應填寫約定扣回工程款時間和比例。 (4)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時間與支付方式,以形象進度可選擇:按月計算、分段結算、 竣工後一次結算(小工程)及其他結算方式。 (5)工程進度款的撥付應以發包方代表確認的已完工程量,相應的單價及有關計價依 據計算。

合同中對工程預付款、進度款應明確約定,發包人向承包人預付工程款、進度款的時間和金額或合同價款總額的比例。若發包人不按約定的時間和比例執行,引起的工期順延可不 追究承包方的責任。承包方可以要求由於進度款或預付款付款不及時帶來的損失。

4.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定發包方、總包方、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係。

儘管發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立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責任和相互關係也有原則性的規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生分包方不 接受總包方監督,和發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對分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係具體化,便於操作,避免糾紛。

以上的行為時有發生,會造成資金管理混亂,三者的資金往來出現交叉,在工程竣工結 算時出現糾紛。如果發包方將工程款直接撥入分包方賬號中,總包方可以追認此款項,發包方必須將工程款撥入總包方賬號。如發包方不執行,總包方可起訴法院,請求法院強制執行 ,將工程款追回。

但是一般情況下,以上情況很少出現,因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都是合同雙方之間有資 金往來和工作關係,只要在合同中與對方約定好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可。

5.明確規定監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建設工程在工程施工過程中,發包方、承包方、監理方參與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 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 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對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 變更、簽證、價格確定等籤認權的人員的籤認範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定清楚,防止其他 人員隨意簽字,在最終結算時,雙方不認可,引起糾紛,給施工方造成損失。

6.材料設備供應應約定清楚。

(1)應詳細填寫材料設備供應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單價、質量等級提供 的時間和地點。

(2)應約定供應方承擔的.具體責任。

(3)雙方應約定供應材料和設備的結算方法(可以選擇預結法、現結法、後結法或其 他方法)。

施工合同規定是甲方供料,合同條款中必須約定材料的具體內容、品種、規格、數量、 單價、質量等級提供的時間和地點以及驗貨方式。如果沒有約定,工程質量由於甲方的供料 出現問題,會導致法律糾紛。雖然在法院審理中,法院會依據事實判定甲方的原因影響工程 質量,但是也讓施工方消耗時間,影響企業的效益。

7.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生後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 細規定,施工方在簽訂合同時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於是,在《專用條款》上 用“√”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週期中發生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 見的是風、雨、雷、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麼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 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達到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雨、雷 、震等自然災害程度應予以量化。

8.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係數。

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可以運用法律資源中的擔保制度來防範或減少合同條 款所帶來的風險。如施工方在向業主提供履約擔保的同時,業主也應該向施工方提供工程款 支付擔保。

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是指為保證業主履行工程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義務,由擔保人 為業主向承包商提供的,保證業主支付工程款的擔保。業主支付擔保的擔保金額應與承包商 履約擔保的擔保金額相等,且不得低於合同總價與合同約定的進度款的差額,最低擔保金 額不得低於合同金額的10%。如果沒有約定擔保條款,一旦工程款不能及時撥付,會給承包 方帶來損失。

9.違約條款就應注意:

(1)在合同中首先應約定發包人預付款、工程進度款、竣工結算的違約應承擔的具體違約責任。

(2)違約金與賠償應約定具體數額和具體計算方式,要越具體越好,具有可操作行、 以防止事後爭議。

約定違約金是防止違約條款發生時,雙方發生糾紛。但是,雙方簽訂中約定了違約金條 款,但根據我國《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 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 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之規定,雙方合同約定違約金數額為合同價款的2倍 ,明顯高於實際損失,應當根據本案情況適當減少。

10.爭議應注意事項。

填寫第37條款爭議的解決方式是選擇仲裁方式,還是選擇訴訟方式,雙方應達成一致意 見。有的工程選擇上級仲裁方式,有的工程選擇訴訟的方式,但儘可能選擇對施工方有利的 法院(有管轄的法院)。

簽訂合同 篇3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籤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後,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併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後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於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一年

一個月

一年---三年

兩個月

三年以上

六個月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於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瞭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總裁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閲讀,知曉內容後再簽字。否則,容易揹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採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於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籤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總裁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標籤: 簽訂合同 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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