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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優選2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優選2篇)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1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經營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優選2篇)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房地產開發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本規定申請核定企業資質等級。

未取得房地產開發資質等級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的企業,不得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五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企業條件分為一、二、三、四四個資質等級。

各資質等級企業的條件如下:

(一)一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3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5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4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4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二)二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x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3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1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3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上一年房屋建築施工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6.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2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3人;

7.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

8.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9.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三)三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8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2年以上;

3.房屋建築面積累計竣工5萬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計完成與此相當的房地產開發投資額;

4.連續2年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5.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10人,其中具有中級以上職稱的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6.工程技術、財務等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統計等其他業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

7.具有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8.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四)四級資質:

1.註冊資本不低於100萬元;

2.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1年以上;

3.已竣工的建築工程質量合格率達100%;

4.有職稱的建築、結構、財務、房地產及有關經濟類的專業管理人員不少於5人,持有資格證書的專職會計人員不少於2人;

5.工程技術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中級以上職稱,財務負責人具有相應專業初級以上職稱,配有專業統計人員;

6.商品住宅銷售中實行了《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制度;

7.未發生過重大工程質量事故。

第六條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下列文件到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備案;

(一)營業執照複印件;

(二)企業章程;

(三)驗資證明;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五)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合同;

(六)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認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申請後30日內向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1年。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可以視企業經營情況延長《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2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1年內無開發項目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得延長。

第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1個月內向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資質等級。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其開發經營業績核定相應的資質等級。

第八條申請《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不得低於四級資質企業的條件。

第九條臨時聘用或者兼職的管理、技術人員不得計入企業管理、技術人員總數。

第十條申請核定資質等級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企業資質等級申報表;

(二)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

(三)企業資產負債表和驗資報告;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濟、技術、財務負責人的職稱證件;

(五)已開發經營項目的有關證明材料;

(六)房地產開發項目手冊及《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説明書》執行情況報告;

(七)其他有關文件、證明。

第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等級實行分級審批。

一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企業的審批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經資質審查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製作。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資質審批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核發資質證書副本若干份。

第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

企業遺失資質證書,必須在新聞媒體上聲明作廢後,方可補領。

第十四條企業發生分立、合併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後的30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註銷手續,並重新申請資質等級。

第十五條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企業破產、歇業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業務時,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營業執照後的15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第十七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實行年檢制度。對於不符合原定資質條件或者有不良經營行為的企業,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降級或者註銷資質證書。

一級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機構負責。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資質年檢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辦法。

房地產開發企業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資質年檢的,視為年檢不合格,由原資質審批部門註銷資質證書。

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應當將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年檢結果向社會公佈。

第十八條一級資質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承擔房地產項目的建設規模不受限制,可以在全國範圍承攬房地產開發項目。

二級資質及二級資質以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承擔建築面積25萬平方米以下的開發建設項目,承擔業務的具體範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各資質等級企業應當在規定的業務範圍內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不得越級承擔任務。

第十九條企業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條企業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一條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公告資質證書作廢,收回證書,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二)塗改、出租、出借、轉讓、出賣資質證書的。

第二十二條企業開發建設的項目工程質量低劣,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二十三條企業在商品住宅銷售中不按照規定發放《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説明書》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降低資質等級,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四條企業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手續的,由原資質審批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五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2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企業資質管理,保障向城市安全、可靠、持續穩定地供氣、供熱,促進城市燃氣和供熱行業的發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城市中從事供氣、供熱經營活動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係指以自有設施向用户專門供氣、供熱的企業,包括氣源廠、熱源廠、燃氣廠和供熱輸配企業。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係指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設施水平、供氣和供熱能力、企業人員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等。

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的資質管理工作。

第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按供氣、供熱能力實行分級審批。

供氣能力在20萬户以上(含20萬户)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上(含500萬平方米)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預審並提出審查意見,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也可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發證。

供氣能力在20萬户以下的燃氣企業和供熱能力在500萬平方米以下的供熱企業,其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和《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進行。

第八條申請資質審查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申報表;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職務證明,安全技術負責人職務、職稱證明;

(三)項目批准文件、施工圖或者施工及安裝竣工驗收資料、工藝圖、設備配置明細表、壓力容器合格證、安全及消防設施資料等;

(四)氣源及熱源情況。外購氣源和熱源的企業應當提交供需協議書;

(五)其他有關文件。

第九條新建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資質審查分初審和正式審查兩個階段。經初審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試運行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試運行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試運行證書》)。企業取得《試運行證書》後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開業登記。

企業試運行一年後,可向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資質審查,經審查合格後,發給《城市燃氣企業資質證書》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統一簡稱《資質證書》)。審查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條《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製。《試運行證書》、《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借用、轉讓和出賣《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

第十二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分立或者合併,應當在三十日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註銷登記,原《試運行證書》或者《資質證書》作廢。分立或者合併後的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三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安全技術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後三十日內,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四條《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在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城市燃氣和集中供熱企業應當向原資質審批部門申請複審。經複審合格的,換髮《資質證書》;複審不合格的,責令其限期整頓後重新申請資質審查。

第十五條本規定頒發前已取得城市燃氣或者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證書的,按本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城市燃氣和供熱企業應當做好設施的維修、巡檢,確保安全、可靠、持續穩定的供氣、供熱,提高服務質量。資質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供熱企業進行演期監督檢查,對檢查不符合資質標準的,責令其限期整頓。

第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頓後仍不合格的企業,由資質審批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停止運營,同時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因限期整頓或者停止運營所造成的損失,由企業自行負擔。

第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資質審批部門處以警告、並可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責令停止運營: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

(二)申請資質審查時隱瞞情況,弄虛作假的。

第十九條資質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失職、索賄受賄或者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以前發佈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件:1、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2、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附件1:

城市燃氣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燃氣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燃氣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燃氣氣源及質量:

2―1城市燃氣包括以煤和重油、石腦油為原料製取的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和礦井瓦斯等。

2―2氣源廠生產的燃氣質量應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要求:gb13621―92《人工煤氣》、gb9052、1《油氣田液化石油氣》和gb11174《液化石油氣》、sy7514《天然氣》、gb/t13611―92《城市燃氣分類》等。

2―3城市燃氣應具有可察覺的臭味,應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2―4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要有穩定氣源(指有儲備設施或與有儲備設施單位簽訂的代營合同),保障持續穩定地供應液化石油氣。

2―5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企業,凡液化石油氣含有殘液組份的,必須設有殘液回收裝置,回收殘液。

2―6對於人工煤氣的低發熱值、雜質允許含量(包括焦油、硫化氫、氨、萘、一氧化碳等)每日每班要進行檢測;對於天然氣、液化石油氣要定期進行成分分析檢驗。

2―7對於上述要求進行的各種檢驗或檢測,燃氣企業必須設有檢測或檢驗裝置,保證燃氣質量。

3、燃氣壓力

從事燃氣供應的企業,凡由管道輸送的燃氣,應根據其氣源,對用户室內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與用氣設備燃燒器額定壓力,符合gb50028―93的規定要求。

4、燃氣生產工藝

4―1以煤和重油為原料的人工煤氣制氣工藝、淨化處理工藝、管網輸配系統、儲配站、調壓站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要求。

4―2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等燃氣的貯存設施、集輸站場、處理廠、集輸管線、管網輸配系統等,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和石油化工部、煤炭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的燃氣企業,必須具備包括由運輸、接卸、儲存、灌裝等完整生產工藝的液化石油氣貯配站,方能在城市內設立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經營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必須符合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任何沒有上述完整生產工藝液化石油氣貯配站的單位和個人、或利用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進行臨時灌裝的,不得從事液化石油氣經營活動。

4―4人工煤氣、液化石油氣、天然氣及礦井瓦斯的生產、儲存及輸配等所有的設備,必須滿足生產工藝的要求;儲罐及所有的壓力容器(包括液化氣鋼瓶)必須符合勞動部門關於壓力容器的規定要求。

4―5液化石油氣鐵路槽車和汽車槽車應符合(82)勞鍋字22號、(82)化調字第316號《液化氣體鐵路槽車安全管理規定》和(81)勞鍋字1號《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安全管理規定》的規定。

5、安全生產

5―1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建設、生產和經營,必須嚴格執行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28―93《城鎮燃氣設計規範》;建設部、勞動部、公安部第10號令《城市燃氣安全管理規定》等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規定要求。

5―2燃氣企業的人工煤氣廠、液化石油氣貯配站場、天然氣及礦井瓦斯集輸站場的防火及消防設施和器材的配備,應符合gbj16《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要求,防爆等級應符合gb50058《爆炸和火災危險場所電力裝置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

5―3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的規定,燃氣企業要對儲罐、液化氣火車槽車及汽車槽車、鋼瓶等壓力容器,定期進行檢驗。

有條件的企業,應配備檢驗液化石油氣汽車槽車、鋼瓶、儲罐及壓力容器的設施和專職檢驗人員。

5―4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5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6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主管領導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6、人員及其他

6―1燃氣企業生產工人、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的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燃氣企業的專業性和安全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技術設備、物資、安全生產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範。附件2:

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標準

1、為了規定城市中從事集中供熱(以下簡稱供熱)經營活動單位必須具備的條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特制定本標準。

2、熱源

2―1熱源包括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工業餘熱、地熱、核能等多種方式。

2―2向市區供熱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凡屬不按城市供熱規劃建設的熱電廠不得向城市供熱;在合理的供熱半徑內(蒸汽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5公里以內,熱水網的供熱半徑宜控制在10公里以內)只能建一個熱電廠。

2―3區域鍋爐房供熱規模:特大城市鍋爐單台容量在20噸/時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應在25萬平方米以上;大、中城市鍋爐單台容量在10噸/時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應在10萬平方米以上;小城市鍋爐單台容量在4噸/時以上,民用建築供熱面積應在4萬平方米以上。

2―4工業餘熱要按照城市供熱規劃的要求,就近向市區供熱。工業供熱鍋爐單台容量不得小於10噸/時。

3、供熱質量

3―1熱電聯產供熱,熱力網供水温度一般控制在110~120℃以上,回水温度60~70℃;其供回水温差,直接連接不小於20℃,間接連接不小於35℃。

區域鍋爐房供熱,供熱規模較小時,可採用95~70℃的水温;供熱規模較大時,應採用較高的供水温度。

用户室內採暖温度應為18℃±2℃,不低於16℃。

3―2熱力網供水流量要按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規定進行計算

3―3熱力網供、回水壓力要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規定要求,要保證熱力網末端供、回水壓差能滿足用户系統所需的作用壓頭要求。

3―4熱力網供回水温度、壓力、流量等參數要在供熱協議中明確規定,並要按供熱協議要求實施,保證用户採暖效果。

3―5熱力網補給水的水質要符合國家《民用鍋爐水質標準》和《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要求。

3―6熱力站必須配置檢測和調節供回水温度、壓力、流量等運行參數的設施,實時檢測與調節,保證良好的水力工況。

3―7要選擇熱力網中間及末端部位有代表性的住宅,分別取頂、中、低層不同朝向的房間,檢測用户室温;每月檢測户數(每户按50平方米計算)為:供熱面積在100萬平方米內按3%;101~500萬平方米按2%;501~1000萬平方米以上按0、5%進行檢測。用户室温合格率應不低於98%。

4、供熱生產工藝

4―1熱電聯產單機容量在12mw以上的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大、中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範》的要求;單機容量在12mw以下(含12mw)的熱電廠和中低壓凝汽式電廠改造為熱電廠,必須符合國家《小型火力發電廠設計規範》的要求。

4―2區域供熱鍋爐房系統,必須符合國家勞動與機械部門的有關規定要求。

4―3熱力網系統,包括熱力管道的佈置、敷設和防腐保温、熱力站、閥門、補償器等附件與輔助設施,必須符合cjj34―90《城市熱力網設計規範》的要求。

4―4熱力網必須配置檢測、調節與控制等設備,滿足熱力網運行的要求。

5、安全生產

5―1必須具有設備、設施、運行人員及人身安全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崗位責任制及相關的安全制度,並認真組織實施。

5―2生產崗位運行人員,必須按規定全部經過考核持證上崗。

5―3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組織,企業要由負責生產的總工程師分管安全生產工作,設立安全管理機構;生產車間要由車間主任主管安全生產工作,並設專職安全員。

5―4要保證供熱設備、設施的完好,配備專門維修、搶修人員與專用設備,保證熱力網可靠運行。

6、人員及其他

6―1供熱企業生產人員、管理與工程技術人員和服務人員定員標準要按建設部《城市建設各行業編制定員標準》〔(85)城勞字第5號〕的規定配備。

6―2供熱企業技術與專業性很強,必須配備專業工程技術人員。小型企業配備專業技術員;中型企業要有專業工程師;大型企業配備專業高級工程師。

6―3企業全部人員必須定期進行廠規、廠法、安全生產、生產管理基本知識的基礎教育。

6―4企業要建立包括基建、生產運行、設備與設施、安全生產、物資消耗等完整的統計資料和檔案,並設專人管理。

6―5企業要有營業章程和服務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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