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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買賣金融商品該如何計算營業額

企業買賣金融商品該如何計算營業額

問:2015年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信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繼續免徵印花税?

企業買賣金融商品該如何計算營業額

答:您好!根據《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14〕78號)規定:“一、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二、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問:我司與國外公司簽訂了外幣結算的合同,如何計徵印花税?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税字[1988]第225號)第十九條規定:“應納税憑證所載金額為外國貨幣的,納税人應按照憑證書立當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外匯管理局公佈的外匯牌價摺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税額。”

問:企業買賣金融商品如何計算營業額?

答:您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8年第540號)第五條第四項規定,外匯、有價證券、期貨等金融商品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

問:新辦企業當月註冊資金先到賬一部份,是按到賬部份計算交納印花税還是按全部註冊資金計算交納印花税?

答:您好!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資金帳簿印花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4]25號)規定,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帳簿”的印花税計税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帳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所以,應對到賬部份資金繳納印花税,以後就其新增部份繳納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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