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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新規定

醫保卡新規定

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依法經營行為,保障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文件,規定從 9月1日起,對於醫保IC卡代刷其他非定點機構商品、套取醫保基金等違規行為,主管部門將給予嚴查和處罰。

醫保卡新規定

近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下發了《關於禁止醫療保險定點機構銷售非醫藥商品和醫保卡大額消費實名制的通知》。《通知》規定,禁止定點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銷售化粧品、生活用品等非醫藥和醫保卡代刷其他非定點機構商品及套取現金。醫保IC卡每次或每日累計支付超過500元時,需出示持卡人《居民身份證》及代刷卡人《居民身份證》,並進行實名登記。凡銷售化粧品、生活用品等非醫藥和醫保IC卡代刷其他非定點機構商品及套取現金的'定點醫療機構、零售藥店停網6個月,進行整頓,並扣除當月10%的全部考核款,年底視考核情況根據“兩定機構”考核辦法和《服務協議》規定酌情扣除年底考核款,情節嚴重者或一個年度內累計停網兩次者取消定點資格,並規定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定點機構。對醫保IC卡每次或每日累計支付超過500元未進行實名登記的定點醫療機構給予停網兩週的處罰,對因盜用他人醫保卡造成當事人損失的,視情節程度扣除當月10%考核款和年底考核款。

標籤: 醫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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