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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懂《勞動法》的朋友或律師朋友幫幫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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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3年3月應聘到一家北京公司上班,而工作地點在河南,期間公司一直未給我繳納“三險”。2008年底我患尿毒症住院,2009年11月我做了換腎手術。公司在2009年3月才開始為我在北京辦理了“三險”。2009年1月到4月未給我發一分錢。2009年5月至今每個月給我發500元的生活費,術後我身體各項檢查都正常,而公司一直不給我安排工作崗位,也未與我解除勞動關係。我想諮詢一下,公司每個月給我發500元的生活費合理嗎?如果我主動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是否應當補交我那6年的“三險”?這6年的'“三險”,應該怎麼算?我是否可以要求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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