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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税務登記證件及主管機關的介紹

關於税務登記證件及主管機關的介紹

1.税務登記證的作用

關於税務登記證件及主管機關的介紹

税務登記證件包括税務登記證及其副本、臨時税務登記證及其副本。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税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税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

(1)開立銀行賬户;

(2)申請減税、免税、退税;

(3)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

(4)領購發票;

(5)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

(6)辦理停業、歇業;

(7)其他有關税務事項。

2.税務登記證的管理---15天

(1)税務登記機關對已核發的税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税務登記證件每年驗審一次,每3年換證一次。納税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税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未按規定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縣級以上税務機關宣佈其税務登記證件失效,並收回有關税收登記證件及發票。

(2)納税人應當將税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產、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掛,接受税務機關檢查。

(3)納税人遺失税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同時,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補辦税務登記證件。

(4)銀行賬户管理。

《實施細則》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應當自開立基本存款賬户或者其他存款賬户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其全部賬號;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書面報告。

3.税務登記主管機關

税務登記的主管機關是縣以上國家税務局、地方税務局,負責税務登記的開業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税務登記證驗證、換證以及非正常户處理、報驗登記等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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