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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的五個法律特徵

證券的五個法律特徵

(一)證券是一種投資憑證

證券的五個法律特徵

證券是一種投資工具,投資人要取得一定的收益,必須先以支付一定的財產為前提,證券往往即是表明其投資多少的證明文書。但投資者因投資而持有的證券,因投資渠道、投資條件、投資方式的不同,其付出的成本代價各不相同,因而證券這種投資憑證無法動態、及時並客觀地反映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只能以證券面值總額靜態、抽象地表彰其投資份額的大小,以實現收益標準的統一。例如,我國現階段發行的股票其面值通常都是1元人民幣,但投資者獲得一份股票所付出的代價則可能是一份股票面值的幾倍乃至更高,股票的面值不應當也不可能隨投資者實際投資的多少而不斷地改變,為求得權益標準的統一,股票作為一種投資證明文書,所能證明的是投資者的名義投資,而非實際投資,故其投資證明的作用雖然客觀,但卻有侷限性。

(二)證券是一種收益憑證

有價證券不僅僅是一種表示投資者所投資資產多少的憑證,投資者投資證券更重要的是取得投資的收益,這種收益一方面表現為證券發行人分派的股息、紅利和債券利息等;另一方面則表現為投資者買進賣出證券的交換收益。

(三)證券是一種風險投資工具

雖然證券表彰了投資者投資資產的多少和反映了投資者獲取投資收益的願望,但作為一種虛擬資本,要藉助於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或者虛擬資本本身的市場交換才能實現資產的保殖和收益的獲取,但諸多不確定因素使得實際資本的市場運作和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藴含着極大的風險。在實際資本的運作過程中,證券發行人極有可能出現虧損乃至於破產,證券投資人的股息、紅利和利息收入不僅無法得到保證,甚至其所投資的資產會縮水、貶值以至損失殆盡。在虛擬資本的市場交換過程中,因投資者的投機決策失誤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發生,投資者的交易收益願望很有可能無法實現,甚至還會發生交易虧損。

(四)證券具有可流通轉讓性。

正因為證券投資的風險很大,為活躍生產經營領域實際資本的投入和繁榮證券市場,就必須為投資者設定必要的規避和控制投資風險的機制,其中首要的'內容就是必須明確證券的可自由轉讓。自由轉讓機制的確立,一方面使得投資者獲取證券交易收益成為可能,另一方面在市場的發展有違於投資者的收益預期時,投資者能夠非常便利地出讓其所持證券從而達到控制或規避風險的目的。很難想像,失去了證券的可流通轉讓性,證券投資還有何實際意義。

(五)證券具有定型性

證券交易本質上是證券權利的交易。證券權利屬於無形的財產權利,不具有物的形態,在交易時就存在有交付的不便。為保障大規模交易的簡便易行,也為了保障證券交易的安全,有必要使證券定型化,即對證券的內容和格式實行統一的標準。具體而言,同一發行人發行的同一品種的證券,無論是證券的面值或標的物的數量,還是其他方面的內容或交易的條件,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提下,都要保持高度的一致,這樣,既能確保持有人權益的計算,也簡化了交易協商的過程,同時還能避免在交易時對交易內容發生歧義,以確保交易的安定。

標籤: 五個 法律 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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