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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彙總

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彙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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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彙總

申請書一:

申請人:××××(上海)進出口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某外國公司)

申請事項:在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紅酒買賣合同爭議案中,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對此案沒有管轄權。現申請人特提出管轄權異議。

事實及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及“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均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根據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在爭議發生之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受理案件。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書面協議。

本爭議中被申請人申請仲裁所依據的兩份《合同》上雖然有仲裁條款,但由於申請人並未在這兩份《合同》上簽名或蓋章,因此,載有仲裁條款的《合同》並不存在;除此之外,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也從未以其他書面方式單獨達成過請求仲裁的協議。

被申請人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是兩份所謂《合同》(合同編號分別為:***)。但是,申請人在這兩份合同上既沒有簽名,也沒有蓋章。也就是説,被申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所依據的合同是不存在的。

綜上,被申請人提起仲裁所依據的仲裁協議是不存在的,“仲裁機構”受理被申請人的仲裁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仲裁機構”對本爭議沒有管轄權。

此致

****委員會

申請人:××××(上海)進出口有限公司

代理人:上海****事務所律師 李**

xxxx年十二月二日

申請書二: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XXXXXXXXXX ,住**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月**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月***日。

根據異議人與被異議人雙方簽訂的《增資擴股協議》第十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以上的事實説明。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月**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

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申請書三: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市**區橫涇街天鵝蕩路***號, 法定代表人:***,該公司總經理。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蘇州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製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這應該屬於約定不明,根據《****仲裁法》第**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綜上,申請人認為,**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XXX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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