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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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一:
異議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職務總經理。
被異議人: 身份證號 ,住江蘇省。
申請事項: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事實及理由:
根據《增資擴股協議》第*條10.1款約定:“任何因本協議的解釋或履行而產生的爭議,均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方式加以解決。如協商未果,則任何一方有權在該等爭議發生後六十(60)天內,將爭議提交**仲裁委員會依據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解決”。該約定確定了仲裁管轄的時間是在爭議發生後六十天內,排除了爭議發生六十日以後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方式。
根據被異議人在其仲裁申請書 “交易合同的履行及糾紛的產生”中陳述,“申請人自支付全部增資價款至今,被申請人**未按照《增資擴股協議》2.1.4、4.2條款的約定完成**科技的工商變更登記(協議約定在不晚於20XX年**月**日完成),亦未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公司股東名冊或向申請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可見,被異議人認為的爭議發生的時間為20XX年**月**日。
按照協議約定,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應當在其認為糾紛發生後六十日內的20XX年3月1日之前,而被異議人提起仲裁的時間卻是在爭議發生後近兩年的20XX年12月22日,而仲裁機構在雙方發生爭議六十日後對本案無管轄權。為此,特提出以上管轄異議,請求確認**仲裁委員會對異議人與被異議人增資擴股合同爭議案沒有管轄權。
此 致
**仲裁委員會
異議人:
20XX年*月*日
仲裁管轄異議申請書二: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地址:**市吳中區橫涇街天鵝蕩路2880號, 法定代表人:李**,該公司總經理。
事實與理由 :
根據申請人與蘇州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簽訂的《模具加工製作合同》第9條的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共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事後又未達成書面協議的可向甲方當地法院起訴。”這應該屬於約定不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18條的規定“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異議請求:
申請人認為貴委對本仲裁案件沒有管轄權,請求貴委駁回蘇州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的仲裁申請
綜上,申請人認為,**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與申請人之間約定管轄不明,仲裁協議,**盛冠塑料製品有限公司無權向貴委申請仲裁。
此致
**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富寧成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特別授權代理人:
20XX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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