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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請書請求事項怎麼寫

仲裁申請書請求事項怎麼寫

請求事項必須符合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

仲裁申請書請求事項怎麼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的受案範圍: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下面主要針對實踐中常見的仲裁請求事項作説明。

  一、請求確認勞動關係

範例:請求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因為在工傷認定程序中,存在勞動關係是認定工傷的前提,所以一般在工傷認定時,由於勞動關係不明確,需提起以確認勞動關係為請求的勞動仲裁。

  二、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瑕疵履行勞動合同或單方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仍願意繼續工作時,可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請求解除勞動合同

範例:請求解除與被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在用人單位有特定的違法情形時,勞動者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主要有一下情形: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5、因用人單位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7、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四、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支付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的經濟補償金XXX元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兩大類,共計23種: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1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0、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種情形:

1、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4、勞動合同期滿,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5、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依法裁減人員的;

7、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依法裁減人員的;

8、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9、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依法定程序裁減人員的;

10、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1、因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1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五、請求支付賠償金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XXX元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按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一旦主張賠償金,則不能再主張經濟補償金。

  六、請求支付代通知金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的代通知金XXX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應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七、請求支付雙倍工資差額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XXX元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另外,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的,也可以從勞動合同到期後的次月開始計算雙倍工資。

但要注意仲裁申請時效。

  八、請求支付加班費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至XX年XX月未予支付的加班費(差額)XXX元

關於加班費的計算,詳見之前的博文《不同工時制度下的加班費如何計算》。

  九、請求支付工資(差額)

範例1:請求被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扣發的工資XXX元及25%的額外賠償金XXX元,合計XXX元

範例2:請求被申請人支付XX年應休未休的帶薪年休假工資XXX元

範例3:請求被申請人支付XX年XX月病假期間工資XXX元

用人單位拖欠或剋扣全部或部分工資的,要求其足額支付,並可要求拖欠或剋扣部分25%的額外賠償金。

帶薪年休假、病假、產假、婚喪假工資未依法按時足額支付的,均可要求其足額支付。

  十、請求補繳社會保險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繳XX年XX月至XX年XX月的社會保險金

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強制性義務,未參保或未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金的,勞動者可提起此仲裁請求,且不用考慮仲裁申請時效的問題。

若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社會保險無法補繳的,可要求其做相應的補償。

  十一、請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報銷費用等

範例: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合計XXX元

因不同的事由提起勞動仲裁申請,則請求事項各有不同。

這裏只説明一些常見的請求事項,且難以窮盡各種細節。

實踐中,還須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建議在申請勞動仲裁時,諮詢專業人士,有條件的可請其代書,以期走好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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