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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複核申請書

成績複核申請書

隨着社會在進步,各種申請書頻頻出現,申請書是承載我們願望和請求的專用書信。來參考自己需要的申請書吧!以下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成績複核申請書,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成績複核申請書

成績複核申請書1

本人蔘加了青島大學20xx年碩士研究生入學考試,對初試中以下科目的成績存在疑問,自願申請對其進行復核並交納100元/科目的費用。

考生姓名:

聯繫電話:

考生編號:

複核科目代碼及名稱:

交納費用: (元)

考生本人簽字: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成績複核申請書2

申請人: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

複核請求:1、懇請貴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題紙是否屬於申請人,成績合成、錄入是否準確,複核此三卷應得分;

2、懇請貴部核查券四成績錄入、合成是否準確;複核卷四應得分;

3、懇請貴部予以書面通知複核結果。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杭州區考生。於20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開元商貿職業學校長德校區參加貴辦組織的20xx年國家司法考試,准考證號碼為:XXXXXXXXXXX,申請人現查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為XX、XX、XX、XX,總分計XXX,此為申請人第二次參加司法考試,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檢後所公佈的答案的估分與實際成績相差巨大。

申請人對卷四科目考試成績有疑義,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閲券,成績合成、錄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難免偏差;

申請人對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試成績亦存有疑義,主要理由是前三券雖系機器閲讀,但在系統錄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輔助完成,工作量大,難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機讀卡閲卷,鑑於技術本身即利用紅外線感應炭(石墨)技術存在各種誤讀的可能,申請人亦存有疑義。申請人考試時被要求使用2B鉛筆進行填塗,並被“電腦讀卡設備”進行“閲卷”。讀卡設備“讀卷”時通過炭對紅外線的敏感反應兩項指標:指標一,鉛筆中炭(石墨)的濃度;指標二,被塗黑區域的面積的大小。正是根據這兩項指標對申請人的答題做出判斷。但正是這種看似快速的閲卷方式卻存在明顯誤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1、申請人考試時被要求使用2B鉛筆,但卻未被提供2B鉛筆,儘管被收取220元考試費,而一支2B鉛筆的市場價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請人只能去市場另行購買並使用,但市場上的2B鉛筆卻充斥大量假貨或不合格商品(詳見附件證據,新聞報道等),部分鉛筆中碳濃度不達標,達不到“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要求。中國製筆協會副祕書長陳三元告訴《北京科技報》,“現在雖然一些用假冒的2B鉛筆塗寫的答題卡閲卷機也能夠識別,但是製假者由於缺乏嚴格的統一質量標準,其生產的.鉛筆質量並不穩定,他們的鉛筆也許某一支的識別率可以達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識別率就只有80%,中國製筆協會的專家曾經做過一個實驗:他們用真、假2B鉛筆在滿分為100分的三張答題卡上分別規範填塗了相同的標準答案,讓閲卷機進行判分。結果,真2B鉛筆填的答題卡得了100分,而假2B鉛筆填的答題卡分別得了99分和87分,並且單讀識別和連續識別得出的結果都是如此。”(詳見附件證據,新聞報道等),而申請人考試用鉛筆經證實,其中確有一支屬不合格商品,鉛筆的濃度太淺,接近H級別的鉛筆。因此塗出來的筆跡就會稍淡,光標閲讀機極有可能將申請人用此鉛筆(考試中共有三支鉛筆,部分題使用此鉛筆)塗得比較淡的答案忽略而當作沒有選,“誤解”申請人的正確答題意圖,從而導致指標一所欲反應的申請人對答案的選擇出現誤判。

2、針對指標二,考試時申請人被要求按照答題卡填塗“格式

”進行填塗,且同時既被告知要“塗滿”,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塗方框”,而格式例為印刷式,在事實填塗過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塗畫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請人在考試時並未被告知“塗黑面積”確切大小才能符合“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要求,即便是現在,申請人亦不得知“塗黑面積”的恰當大小能符合“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要求。而這是國家司法考試,並非美術學院招生,即便是美術學院招生,也難有幾個人塗畫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試時被告知的填塗方式本身必然導致申請人的答題意圖被“電腦讀卡設備”誤判。

3、申請人部分題目在重新思考、檢查後需要更正,或由於位置填塗錯誤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鉛筆濃度及答題卡設置空間等原因,包括題與題設置間隔、選項與選項之間設置的間隔過小等原因。當再要擦掉時就會很難完全擦乾淨,再用力擦的話,就很有可能會把答題卡擦破,這樣一個“錯誤”的痕跡就留在了答題卡上,光電閲讀機在掃描的時候,就“可能”把這一痕跡識別出來而錯誤地認為申請人的答案是錯誤的,從而導致其對申請人答案的誤判。

4、若答題卡在交卷後被摺疊、弄髒、或部分位置被其他異物覆蓋(比如相鄰兩張答題卡的上一張背面粘有異物)、弄破等,導致機器無法讀卡或錯誤讀取部分信息,難免偏差。

基於以上四點,僅進行“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而對於前三卷非零分試卷不予複核的權利,難免偏差。

綜上,難免偏差,基於“小概率事件必然發生”,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申請人特申請成績複核,懇請貴部予以處理。

此致

  申請人:xxx

  20xx年X月X日

申請書附副本一份

附證據清單及證據一份

成績複核申請書3

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

我叫劉xx,身份證號碼:是xx省亞成駕校的一名學員,於20xx年2月11日和20xx年2月18日分別參加了兩次場地技能考試,均沒有通過。第一次考試的項目為坡道起步、側方停車、繞圓餅三項,其中側方停車時車身出線,壓了兩個圓餅而沒有通過;第二次為補考側方停車和繞圓餅,其中側方停車沒有問題,但又軋兩個圓餅而仍然沒有通過考試。

對於第一次考試沒有通過,我沒有理由,因為側方位停車本是沒有懸念的,只是看錯了杆,是本人疏忽大意而致,軋了兩個圓餅是因技術不佳造成的。

對於第二次考試沒有通過,我提出一點意見:

1、公安機關對駕駛證申請人提供考核是依法行使行政權,賦予申請人駕駛資格的行政行為,應當遵循行政行為的一般原則。

據我所知,在最近較長一段時間裏,場地考試均沒有進行圓餅、單邊橋這兩項考試,至少2月4日和2月18日的這兩次場地考試沒有進行圓餅、單邊橋的抽考。為什麼2月11日這天突然要進行圓餅的考試呢?並且是當天進了考場才知道要抽考的。這樣有違行政行為公平原則!

2、對於第二次考試軋兩個圓餅,我也有意見:

根據《科目二、科目三考試評判標準》“(八)通過連續障礙

1、不按規定路線行駛的,不合格;

2、車輪駛出邊緣線,不合格;

3、車輪軋路邊緣線,每次扣20分;

4、軋一個圓餅,扣20分;

5、碰、擦一個圓餅,扣10分。”之規定,本人前後輪都軋了第四個圓餅,並沒有碰擦其他圓餅,應當為“只軋了一個圓餅”,僅該扣20分,而考試員(沒有警號,沒穿警服)説只要是兩個輪子軋了就算是軋了兩個圓餅------本人當場向考試員説明了這種情況只算軋一個圓餅的',但他沒有聽取我的申辯,依然按他所講扣了40分。

綜上,肯請所領導對本人考試經過進行調查,對本人考試情況進入複核。給申請人一個公正的答覆。

  考生本人簽字:

  申請日期:

成績複核申請書4

申請人:xxx

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

電話:xxxxxxx

複核請求:

1、懇請貴部核查卷一、卷二、卷三答題紙是否屬於申請人,成績合成、錄入是否準確,複核此三卷應得分;

2、懇請貴部核查券四成績錄入、合成是否準確;複核卷四應得分;

3、懇請貴部予以書面通知複核結果。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系杭州區考生。於xx年9月11日,12日在杭州市開元商貿職業學校長德校區參加貴辦組織的xx年國家司法考試,准考證號碼為:xxxxxxxxxxx,申請人現查詢得分卷一至卷四依次為xx、xx、xx、xx,總分計xxx,此為申請人第二次參加司法考試,距司法部部商最高院、最高檢後所公佈的答案的估分與實際成績相差巨大。

申請人對卷四科目考試成績有疑義,主要理由是:卷四系人工閲券,成績合成、錄入等均由人工完成,工作量大,難免偏差;

申請人對卷一、卷二、卷三科目考試成績亦存有疑義,主要理由是前三券雖系機器閲讀,但在系統錄入、核校等方面仍由人工輔助完成,工作量大,難免偏差。

且就前三卷微機讀卡閲卷,鑑於技術本身即利用紅外線感應炭(石墨)技術存在各種誤讀的可能,申請人亦存有疑義。申請人考試時被要求使用2B鉛筆進行填塗,並被“電腦讀卡設備”進行“閲卷”。讀卡設備“讀卷”時通過炭對紅外線的敏感反應兩項指標:

指標一,鉛筆中炭(石墨)的濃度;

指標二,被塗黑區域的面積的大小。正是根據這兩項指標對申請人的答題做出判斷。

但正是這種看似快速的閲卷方式卻存在明顯誤判的可能,原因主要有以下四點:

1、申請人考試時被要求使用2B鉛筆,但卻未被提供2B鉛筆,儘管被收取220元考試費,而一支2B鉛筆的市場價只有2元左右,因此申請人只能去市場另行購買並使用,但市場上的2B鉛筆卻充斥大量假貨或不合格商品(詳見附件證據,新聞報道等),部分鉛筆中碳濃度不達標,達不到“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要求。中國製筆協會副祕書長陳三元告訴《北京科技報》,“現在雖然一些用假冒的2B鉛筆塗寫的答題卡閲卷機也能夠識別,但是製假者由於缺乏嚴格的統一質量標準,其生產的鉛筆質量並不穩定,他們的鉛筆也許某一支的識別率可以達到100%,而另外一支的識別率就只有80%,中國製筆協會的專家曾經做過一個實驗:他們用真、假2B鉛筆在滿分為100分的三張答題卡上分別規範填塗了相同的標準答案,讓閲卷機進行判分。結果,真2B鉛筆填的答題卡得了100分,而假2B鉛筆填的答題卡分別得了99分和87分,並且單讀識別和連續識別得出的結果都是如此。”(詳見附件證據,新聞報道等),而申請人考試用鉛筆經證實,其中確有一支屬不合格商品,鉛筆的濃度太淺,接近H級別的鉛筆。因此塗出來的筆跡就會稍淡,光標閲讀機極有可能將申請人用此鉛筆(考試中共有三支鉛筆,部分題使用此鉛筆)塗得比較淡的答案忽略而當作沒有選,“誤解”申請人的正確答題意圖,從而導致指標一所欲反應的申請人對答案的選擇出現誤判。

2、針對指標二,考試時申請人被要求按照答題卡填塗“格式”進行填塗,且同時既被告知要“塗滿”,又被告知“不能超出填塗方框”,而格式例為印刷式,在事實填塗過程中,人工不可能完整的塗畫出被告知的印刷式格式例。而在上述前提下申請人在考試時並未被告知“塗黑面積”確切大小才能符合“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要求,即便是現在,申請人亦不得知“塗黑面積”的恰當大小能符合“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要求。而這是國家司法考試,並非美術學院招生,即便是美術學院招生,也難有幾個人塗畫出完美的“格式”例。因此,考試時被告知的填塗方式本身必然導致申請人的.答題意圖被“電腦讀卡設備”誤判。

3、申請人部分題目在重新思考、檢查後需要更正,或由於位置填塗錯誤而需要擦掉重改,因此修改是必然的。但因鉛筆濃度及答題卡設置空間等原因,包括題與題設置間隔、選項與選項之間設置的間隔過小等原因。當再要擦掉時就會很難完全擦乾淨,再用力擦的話,就很有可能會把答題卡擦破,這樣一個“錯誤”的痕跡就留在了答題卡上,光電閲讀機在掃描的時候,就“可能”把這一痕跡識別出來而錯誤地認為申請人的答案是錯誤的,從而導致其對申請人答案的誤判。

4、若答題卡在交卷後被摺疊、弄髒、或部分位置被其他異物覆蓋(比如相鄰兩張答題卡的上一張背面粘有異物)、弄破等,導致機器無法讀卡或錯誤讀取部分信息,難免偏差。

基於以上四點,僅進行“電腦讀卡設備”閲卷,而對於前三卷非零分試卷不予複核的權利,難免偏差。

綜上,難免偏差,基於“小概率事件必然發生”,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申請人特申請成績複核,懇請貴部予以處理。

此致

  考生本人簽字:

  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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