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校園範例 >考試 >

中學學生考試守則

中學學生考試守則

中學學生考試守則1

一、學生考試守則

中學學生考試守則

1、學生必須按規定的時間參加考試、遲到15分鐘以上者,取消考試資格。

2、學生不得在座位、課桌的任意位置及周邊可視之處書寫文字或作記號。

3、學生必須按教務處編排的考場、座位號對號入座參加考試。

4、學生不得攜帶書包、課本、學習資料、筆記、計算器、透明膠帶等物參加考試。帶入考場的書物應集中在“放包處”。

5、學生不得攜帶通訊工具進入試場。

二、考試違紀處理辦法

1、學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但未構成作弊者視為考試違紀:(該科考試作零分處理)

(1)攜帶禁帶物品入考場未按規定處理;

(2)不聽從監考老師指揮或違反考試指令;

(3)擾亂考試秩序;

(4)擅自調換座位;

(5)將答題卷帶出考場;

(6)在座位、課桌的任意位置及周邊可視之處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文字或記號;

(7)有其他違紀行為。

2、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視為考試作弊:(該科考試作零分處理並給予警告處分,本學期品德考核為不合格)

(1)卷面底下或其它可視之處發現有規定的禁帶物品;

(2)抄襲書本、筆記或事先準備的資料;

(3)左顧右盼或互相交流;

(4)傳遞紙條或抄襲他人試卷;

(5)為他人作弊提供方便;

(6)利用通訊工具進行作弊;

(7)改卷時發現有雷同卷的;

(8)有其它作弊行為。

州温五十一中學教務處

中學學生考試守則2

一、考生必須自覺服從監考教師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教師和考試工作人員履行工作職責,不得擾亂考場的秩序。

二、考生進入考場時,除攜帶考試所必須的文具,如鋼筆、圓珠筆、鉛筆、圓規、三角板、多用板、橡皮、墊皮外,不得攜帶任何書籍、報紙、計算尺、計算器,嚴禁攜帶各種無線通訊工具、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塗改液、修正帶、透明膠布等物品進入考場。違者按夾帶舞弊論處。

三、考生須按座位號對號入座,考試鈴響後,才能開始答題。對試題有疑難時,不得向監考人員詢問,如遇試卷分發錯誤和字跡模糊等問題(不涉及試題內容),可舉手詢問,監考人員當眾解答。

四、考生只能在試卷規定的地方填寫自己的姓名、座位號等,不得在答卷其他地方做任何標記。答題時用藍、黑色鋼筆或圓珠筆書寫,不準用鉛筆(除作圖外)和紅色水筆書寫,字跡要工整、清楚。答題卡要用2B鉛筆填塗,凡漏填塗、錯填塗或填塗字跡不清楚的答題卡無效。

五、考生在考場內必須保持安靜。不準有交談、喧譁或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考試中,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題卡,不準讓他人代替,不得自行傳遞文具用品等。

六、考試終了信號發出後,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卷,按監考教師要求整理好試卷放在桌上,坐在原位,待監考教師將試卷、答卷、答題卡收齊後,根據監考教師的指令依次退出考場,不得將試卷、草稿紙帶出考場。

七、考試不得提前交卷。

八、考生如有違紀、作弊行為,按學校規定處理。

附錄

(一)學生破壞考試的公平公正,以非法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1、故意攜帶與考試內容有關的文字材料或存儲有考試內容的相關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3、搶奪、偷取他人試卷、答卷(卡)或強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

4、考試過程中使用通訊、電子設備或者利用其他工具、方式傳遞試題答案、信息的。

5、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燬試卷、答卷(卡)的。

7、在答卷(卡)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

8、其他以欺騙手段獲得試題答案或者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二)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手機、夾帶資料)進入試場的。

2、開考試信號發出前答題的。

3、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4、不按指定的考場、試場和座位號入座應試的。

5、在試卷、答卷、答題卡規定以外的地方填寫姓名、准考證號的。

6、用規定以外的筆作答的。

7、在試場內喧譁或有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不服從監考員管理或警告,影響他人答卷的。

8、在試卷、答卷、答題卡上做標記,互相交換答案、答卷、答題卡的。

9、超過開考時間15分鐘進入試場或在開考後不到30分鐘退出試場。

10、在考試時間內非特殊原因,未經監考員批准離開試場。

11、考試進行時故意把試卷、答案、答題卡帶出試場。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xy/kaoshi/myy9y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