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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剖析

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剖析

一、(不定項選擇題)

司法考試真題及答案剖析

甲國公民庫克被甲國刑事追訴,現在中國居留,甲國向中國請求引渡庫克,中國和甲國間無引渡條約。關於引渡事項,下列選項正確的是:

A.甲國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國法律和甲國法律均構成犯罪,是中國准予引渡的條件之一

B.由於庫克健康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中國可以拒絕引渡

C.根據中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D.根據甲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中國應當拒絕引渡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一》真題第92題

【正確答案】 ABCD

【解析】

《引渡法》第7條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才能准予引渡:

(一)引渡請求所指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均構成犯罪;

(二)為了提起刑事訴訟而請求引渡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請求國法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均可判處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罰;為了執行刑罰而請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請求時,被請求引渡人尚未服完的刑期至少為六個月。對於引渡請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項規定的多種犯罪,只要其中有一種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項的規定,就可以對上述各種犯罪准予引渡。所以,A選項正確。

第8條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拒絕引渡: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被請求引渡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在收到引渡請求時,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司法機關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已經作出生效判決,或者巳經終止刑事訴訟程序的;

(三)因政治犯罪而請求引渡的,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已經給予被請求引渡人受庇護權利的;

(四)被請求引渡人可能因其種族、宗教、國籍、性別、政治見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訴訟或者執行刑罰,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於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

(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純屬軍事犯罪的;

(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或者請求國法律,在收到引渡請求時,由於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或者被請求引渡人巳被赦免等原因,不應當追究被請求引渡人的刑事責任的;

(七)被請求引渡人在請求國曾經遭受或者可能遭受酷刑或者其他殘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處罰的;

(八)請求國根據缺席判決提出引渡請求的。但請求國承諾在引渡後對被請求引渡人給予在其出庭的情況下進行重新審判機會的除外。C選項正確,D選項正確。

第9條規定,外國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的`引渡請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引渡: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對於引渡請求所指的犯罪具有刑事管轄權,並且對被請求引渡人正在進行刑事訴訟或者準備提起刑事訴訟的;

(二)由於被請求引渡人的年齡、健康等原因,根據人道主義原則不宜引渡的。B選項正確。

二、(不定項選擇題)

迅輝製藥股份公司主要生產健骨消痛丸,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指令保管員韓某採用不登記入庫、銷售人員打白條領取產品的方法銷售,逃避繳税65萬元。迅輝公司及陸某以逃税罪被起訴到法院。

可以作為迅輝公司單位犯罪的訴訟代表人的是:

A.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

B.被單位委託的職工王某

C.保管員韓某

D.公司副經理李某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二》真題第92題

【正確答案】B

【解析】

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279條的?定,本題中,公司法定代表人陸某屬於被指控單位犯罪的*接責任人員,無法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A錯誤。被告單位委託的職エ王某可以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B正確。保管員韓某作為案件知情人,負有作證的義務,無法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C錯誤。公司副經理李某並不是被告?g位委託的其他負責人,不能作為訴訟代表人,選項D錯誤。綜上,本題選B。

三、(不定項選擇題)

高崎、田一、丁福三人共同出資200萬元,於2011年4月設立“高田丁科技投資中心(普通合夥)”,從事軟件科技的開發與投資。其中高崎出資160萬元,田、丁分別出資20萬元,由高崎擔任合夥事務執行人。

2012年6月,丁福為向鍾冉借錢,作為擔保方式,而將自己的合夥財產份額出質給鍾冉。下列説法正確的是:

A.就該出質行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決權

B.就該出質行為,高、田二人均享有一票否決權

C.在丁福偽稱已獲高、田二人同意,而鍾冉又是善意時,鍾冉善意取得該質權

D.在丁福未履行還款義務,如鍾冉享有質權並主張以拍賣方式實現時,高、田二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本題來源】2013年司法考試《卷三》真題第92題

【正確答案】AD

【解析】

由於合夥人丁福的出質行為實際上未取得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因此其行為無效,因此即使鍾冉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質權,只能獲得

賠償。因此,A正確,C錯誤。

權利出質僅滿足合夥人一致同意即生效,所以B也錯誤。

依《合夥企業法》第23條規定,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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