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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應對原單位的侵犯商業祕密之訴

如何應對原單位的侵犯商業祕密之訴

離職員工及其聘用單位如何應對原單位的侵犯商業祕密之訴

如何應對原單位的侵犯商業祕密之訴

摘要

商業祕密如今已經成為了現代企業在商業競爭中保持絕對競爭優勢的祕密武器。隨着市場對人力資源的配置,職工跳槽已經成為了普遍的社會現象。企業在員工跳槽之後,如何提起商業祕密侵權之訴?跳槽員工及其聘用單位又如何應對‘前任’的侵權之訴?

案情簡介 泉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訴南安某電子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業祕密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2013)泉民初字第41號

泉州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泉州電子)主要經營無線電話機,對講機、通信電源等電子產品。胡某原系原告泉州電子的員工,後到被告南安某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安電子)任職。原告泉州電子發現市場上有被告南安電子生產、銷售的同類產品,故原告泉州電子於2012年向法院起訴,稱被告南安電子生產銷售的電子產品與自己的電子產品一樣,侵害了其商業祕密,並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在力華律所江興彪律師的帶領下,本所張浠娟律師與郭晶瑩律師一起作為被告的.代理人,參與了本案一審二審,現就商業祕密此類案件的核心問題分析如下。

原告的訴前準備

一、針對企業眾多的技術信息(商業信息),如何從中篩選出核心點作為本案的商業祕密點,並圍繞此核心商業祕密點展開其他輔助性的祕密點,這將對商業祕密案件的訴訟過程起着積極的作用。特別是針對不同行業(本案為電子產品)如何篩選出核心祕密點,也體現了律師作為代理人的專業知識。

二、作為原告方,因本案涉及商業祕密其在收集證據方面存在一定難度,故原告申請調查取證,向被告的關聯企業收集涉案電子產品的相關證據:電路板的製版廠、電子產品的認證機構、電子產品的模具廠等。

被告的抗辯角度

一、原告所主張的是否屬於商業祕密

是否屬於商業祕密是審理商業祕密侵權糾紛案件的基礎,是必須首先審查的問題,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的規定,商業祕密必須具備如下四個條件:1、具有祕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2、具有價值性,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或競爭優勢;3、具有實用性,即該信息能實際使用於生產或者經營;4、具有管理性,即權利人採取了保密措施。

二、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祕密

這是審理商業祕密糾紛案件的核心,在司法實踐中對侵犯商業祕密的判定方法可以概括為“相同+接觸-合法來源”方法。即:1、確定原告具有商業祕密,被告使用的技術信息或者經營信息與原告的商業祕密相同或相似;2、被告有條件接觸原告的商業祕密;3、被告的使用沒有合法的來源。符合上述條件可以認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業祕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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