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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法 流質條款

擔保法 流質條款

流質條款的法律依據有以下這些:

擔保法 流質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186條:抵押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抵押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抵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第211條:質權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前,不得與出質人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質押財產歸債權人所有。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40條:設立抵押權同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約定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債權人所有。

此外,還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57條的內容:當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約定,債務履行期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物的所有權轉移為債權人所有的內容無效。該內容的`無效不影響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內容的效力。 債務履行期屆滿後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時,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可以協議以抵押物折價取得抵押物。但是,損害順序在後的擔保物權人和其他債權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合同法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的有關規定。


標籤: 擔保法 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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