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校園範例 >其他 >

法院信訪接待制度

法院信訪接待制度

法院信訪接待制度有哪些規定?以下是小編收集的關於《法院信訪接待制度》的文章,歡迎借鑑參考!

法院信訪接待制度

篇一:法院信訪接待制度

為完善本院信訪接待制度,切實解決信訪接待事項的落實,提高信訪工作的質量和效率,更好地開展便民服務,結合本院信訪工作的實際情況,特作如下規定:

一、信訪件的登記

(一)各類信訪件的接受及處理結果均應作相應的登記。

(二)信訪件的登記簿分為:人民羣眾來信登記簿、人民羣眾來訪登記簿、院長接待日登記簿、業務庭長接待日登記簿。

(三)來信按性質分類登記,註明收到日期,及時答覆,準確轉送。來訪也按性質分類登記,註明接待日期。接待人員應着裝接待,做到儀表端正、態度和藹、用語文明,認真聽取來訪者的情況反映,認真記錄詳細情節、主要事實和理由,耐心向來訪者解答、轉處或作其他處理。

(四)涉及本院審判、執行案件和社會不安定信訪件及重大信訪件,接待人員應當天向分管院長報請批處。

二、信訪件的交辦

(一)交辦信訪的來源:

1、院長接待日接待的信訪件;

2、每週一業務庭長接待的信訪件;

3、信訪接待報請院長批處的信訪件;

4、上級法院或黨委、人大、政法委交辦的信訪件;

5、院長或分管院長認為其他需要解決落實的信訪件。

(二)交辦信訪件的處理落實

1、需交辦的信訪件由院長或分管院長作出批辦、處理意見後(批處意見中應明確落實部門、責任人,並指定辦理期限),交立案庭登記並統一簽發院長批件交辦單,然後送責任部門。

2、交辦的信訪件的交接、批示及批件的轉處,均有簽收手續。

3、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的交辦信訪件,由院長牽頭,與分管院長、部門負責人、經辦人共同研究和商定處理方案。

4、各部門接到院長批辦交辦信訪件後,應當在指定期限內辦結,並將處理情況向院長或分管院長作書面答覆。院長或分管院長對處理情況認可後,及時轉交立案庭,由立案庭反饋給信訪者。

三、信訪件的督辦

(一)信訪件的督辦工作由立案庭的專職信訪員行使。

(二)有關部門未在指定期限內辦結交辦信訪件,也未向院長或分管院長書面説明不能按期辦結的情況和理由的,由立案庭報請院長或分管院長簽發信訪件督辦單,責令責任部門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信訪件辦理的彙報

(一)有關部門對院長或分管院長批處交辦的信訪件,應當在收到交辦單後三天內作出處理方案和措施,書面向院長或分管院長彙報,同時一併彙報信訪件的具體情況。

(二)有關部門對院長或分管院長批處交辦的信訪件不能如期辦結的,應在期限屆滿前三日書面報告院長或分管院長,説明理由和原因。院長或分管院長視情況作出批示後,責任部門應將批示抄送一份給立案庭備案。

(三)有關部門對院長或分管院長批處交辦的信訪件在指定期限內辦結的,應書面報告院長或分管院長,並抄送一份給立案庭備案,由立案庭答覆信訪者。

五、責任

(一)立案庭為信訪工作落實、監督部門。

(二)對故意拖延或拒絕落實院長或分管院長批示交辦信訪件的部門或反饋不及時的責任部門或經辦人,給予通報批評,同時該部門不得參加該年度的評優立功。

六、本規定自二0xx年五月一日起實施。

篇二:法院信訪接待制度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信訪接待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法院“窗口”的作用,密切審判機關和人民羣眾的聯繫,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院信訪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信訪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反映與訴訟有關的問題,並申請人民法院給予解決的行為。信訪參與人為信訪人和接訪人。

第三條 信訪工作原則:

(一)有訴必理,有訴必立原則;

(二)歸口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

(三)保護當事人訴權與維護審判嚴肅性並重的原則;

(四)預防與處理並重,以預防為主的原則;

(五)法院協調配合與信訪職能部門聯繫協同並重的原則。

第四條 堅持以人為本,體現人文關懷,依照法律、政策受理投訴,積極主動為羣眾排憂解難;堅持文明接待,禮貌待人,認真解答來訪羣眾提出的有關問題。

第五條 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責任制和分級負責制度,採取“誰主管、誰負責”的方式落實信訪責任。由院長負總責,分管副院長具體負責。接待來信來訪工作主要由信訪接待員負責協調通知,信訪值班的院領導、各業務庭的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是信訪接待負責人。堅持和完善院領導接待制度,具體辦法按《院領導信訪接待制度》執行。

第六條 信訪工作人員工作準則:

(一)信訪工作人員應當政治堅定、作風正派、廉潔奉公,模範執行國家法律。

(二)信訪工作人員應當努力鑽研業務,正確掌握和適用法律、法規、政策。

(三)信訪工作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實事求是,依法辦理信訪事務,依法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嚴禁將舉報材料泄露給被舉報人。

(四)信訪工作人員不得遺失、隱匿、銷燬、塗改和偽造信訪材料;不得辱罵、毆打信訪人;不得受賄、索賄和徇私舞弊。

(五)對於違法違紀的信訪工作人員,要分別情況予以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條 信訪接訪人員工作職責:

(一)處理來信、來訪;

(二)承辦、轉辦、交辦信訪事項,並按時上報處理結果;

(三)協助領導調查處理重大信訪事件;

(四)負責協調與當地信訪部門、上級法院的信訪關係,保證密切協作,相互配合;

(五)綜合、分析、研究信訪情況,制定對策及處置方案;

(六)依據信訪動態,提出改進審判工作建議,向來訪人解答法律問題,提供諮詢,做好服判息訴工作。

(七)安排院領導接待事宜;

(八)辦理其他信訪工作。

第八條 本院在立案庭設信訪工作小組,負責安排、落實、協調、處理重大信訪事項。

第九條 信訪的受理範圍:

(一)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自訴、民事、商事、行政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

(三)對法院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控告、檢舉;

(四)其他屬於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的來信來訪;

(五)承辦上級法院、縣委、人大及有關部門批辦和本院領導交辦的信訪案件。

第十條 處理來信的程序:信訪來信署名院領導為收件人的信件由監察室登記,其他信訪來信由信訪接待室負責信訪接待人員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收信日期、來信人姓名、來信事由及處理情況等。來信系審理或執行中的案件,應登記案號、案由、承辦人。

(一) 拆信。做到當日來信當日拆封,不拖延積壓。

(二) 閲信。認真審閲來信,分清來信反映問題的性質;摘要登記,將來信人的自然情況、來信日期、反映的.主要問題及時登記。

(三) 直接辦理。由信訪接待室、信訪人員直接辦理的信訪案件,在五日內辦理完畢,並以電話或其他回覆方式答覆信訪人。

(四) 轉辦。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對於不屬於信訪人員辦理的來信在三日內轉相關業務庭處理。由相關業務庭接到轉辦方事項後,五日內將處理結果反饋調解信訪接待室。

(五)覆信內容應嚴謹、準確,必須經分管領導把關後回覆和上報。對院領導要結果的信訪件,回覆信訪人後,應當將回復情況上報院領導。

第十一條 接待來訪程序:

(一)登記。對來訪人應認真填寫來訪登記表,填寫來訪人自然情況及反映的主要問題。

(二)接待來訪。對羣眾的來訪應當耐心聽、詳細問、認真記錄,分析來訪人反映問題的性質,明確應由哪個部門處理。除應直接處理的問題外,其他仍然應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介紹到有關部門處理。

(三)處理方法。根據來訪人反映的問題,區別情況,分別處理:

1、對法律諮詢可直接答覆來訪人;

2、對有關告訴問題,告訴來訪人關於訴訟須知、訴訟風險等,認真指導當事人起訴;

3、對來訪的尚未審結和執結案件的當事人,反映案件問題的,記錄相關情況後應介紹到正在審理案件的業務庭或執行局;要求業務庭負責人接訪的,應通知業務庭負責人或負責人指定人員接待解決;要求有關院領導接訪的,應安排其在有關院領導接待日或與院領導預約接待來訪;

4、對來訪的已審結案件的當事人,反映案件問題的,記錄相關情況後,對一審審結未上訴、二審審結案件在六個月內的,通知原承辦人負責判後答疑和接訪工作,超過六個月期限的按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5、對反映幹警違法違紀的問題告知其到紀檢、監察部門反映;

6、對不屬於法院管轄的問題轉到有關單位處理;

7、發現有集體上訪或矛盾激化苗頭的應及時向領導請示報告,根據領導批示處理;

8、對無理纏訴上訪人的錯誤作法應進行批評教育,做好服判工作;對無理取鬧,擾亂機關辦公秩序的上訪人應進行批評、勸導、制止;

9、其他來訪視情況自行轉到相關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本制度從下發之日起執行。

二0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xy/qita/nv4n2p.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