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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暴力危險性

校園暴力危險性

本文為校園暴力危險性範文,讓我們通過以下的文章來了解。

校園暴力危險性

專家談論什麼是校園暴力及其應負法律責任

“實際上,目前對什麼是校園暴力,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定義和一個統一的説法。”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名法官介紹道。他認為一般來説,學生在校期間,遭受到校園內或者校園外的暴力侵害,都可以稱為校園暴力侵害,比如學生對學生的侵害、教育工作者對學生的侵害、社會其他人員對學生的侵害。“但暴力侵害到什麼程度。不好掌握,有些比如是精神上的傷害,一時也沒辦法顯示出來。”

上海市教育法制研究諮詢中心譚曉玉博士認為,校園暴力可分為廣義和狹義兩類。廣義的校園暴力是發生在校園內的,由教師、同學或者校外人員針對受害人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達到一定嚴重程度的侵害行為。狹義的校園暴力是指發生在校園或主要發生在校園中,由同學或校外人員針對學生身體和精神所實施的造成某種傷害的侵害行為。

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陳鵬騰認為所謂校園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校園為背景實施的暴力攻擊行為。

目前校園暴力大致可分為三種情況:一是校外不法勢力對在校學生實施暴力,二是學生間相互實施暴力,三是師生間實施暴力。

關於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的責任問題,迄今為止,有關的法律、法規對此調整的範圍性文件內容有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在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

1.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

2.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

3.學校有違反《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的有關職責的其他情形的。

如果學校出現上述情況,則可以據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屬於學校沒有履行保護義務;如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沒有履行管理義務。在上述情況下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遭遇校園暴力,學生該如何維權

6月26日上午,網絡論壇裏,一段身着校服的渭源縣一高中女生毆打掌摑一名國中女生的視頻在瘋狂傳播。事發後,學校對打人者進行相關處理,其餘圍觀學生均寫檢查。屢屢發生的校園暴力事件,讓受害者身心遭受重創。本期説法,就校園暴力如何維權、怎樣取證、學校是否需要擔責等問題予以詳解。

案例一

9女生圍毆1女生 8人歸案1人在逃

6月22日,江西永新縣一段多名女生圍打一名女生的爆料視頻被大量轉發。視頻中可以清楚看到,一名穿藍色上衣的女生跪在地上,數名女生對該女孩拳打腳踢,並將其踹倒在地,之後多名女生輪番上前扇其巴掌。被打女孩無處可躲,哭泣求饒,多名打人者無動於衷並互相嬉笑。

23日上午,永新縣公安局在學生所在學校思源學校的配合下,立案偵查。直至次日凌晨1時,施暴一方9人中,除1人在逃外,其餘8人在監護人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涉案人員中,已滿17歲的女孩劉某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其餘7人年齡均未滿16歲,公安機關將依法予以處理。

案例二

學生在校打架受傷 雙方及學校均承擔責任

2014年9月份, 徐州市賈汪區一國小五年級學生趙小明(化名)與同班的李小強(化名)至學校取成績單。因未到學校規定的離校時間,班主任老師離開教室,讓同學們在教室內等待。在此期間,李小強提出要看趙小明的成績單,趙小明不同意李小強查看。雙方發生口角,繼而引發鬥毆。打鬥中,在場同學到教師辦公室尋找老師,一直未找到,也沒有學校的其他老師及時制止毆打。幾天後,趙小明因感頸部不適,到醫院治療,經診斷為環樞椎旋轉性半脱位,後相繼輾轉北京、上海等地治療,支出了數萬元費用,故趙小明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李小強賠償其經濟損失。

經徐州市賈汪區法院少年庭多次向原、被告雙方父母及學校做工作,最終被告李小強的父母自願給付原告趙小明5萬元,學校給付原告5000元了結此事。

主持人:本報記者 董子彪

嘉 賓:甘肅唯真律師事務所律師 張成閣

甘肅北斗律師事務所律師 左文盼

主持人:法律上是如何界定校園暴力的?

張成閣:實際上,目前對什麼是校園暴力,在法律上沒有明確的定義。在司法實踐中,校園暴力通常是指在學校開展正常管理、教育期間,在校園內部及其周邊地區,在師生之間、學生之間、以及非學校人員與學校師生之間所產生的暴力行為,它屬於社會暴力的一種。

關於校園傷害事件中學校的責任問題,迄今為止,主要的法律依據有《教育法》、《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主持人:校園暴力的成因有哪些?

左文盼:校園暴力作為一種複雜的社會問題,其產生原因也有很多,近幾年來社會暴力文化的泛濫是引發青少年實施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很多電視節目不但宣揚哥們兒義氣,而且有過多的毆鬥場面,這些場面刺激了青少年爭強好勝、動輒暴力的心理,給在校青少年造成一種不良的暗示,也使人生觀、價值觀尚不成熟的青少年沉溺於通過侵害在校學生來顯示自身力量的錯誤觀念當中。

張成閣:從導致校園暴力的誘因來看,原因有:學生之間偶發的小摩擦,積累成大沖突;高年級學生恃強凌弱,欺負低年級學生;學生之間拉幫結派;因早戀引發的糾紛;學生與校外人員在學校的衝突;因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或處分學生不當而導致學生的過激行為;學校周邊環境的混亂以及公安機關對於校園周邊環境治理不力也是發生校園暴力的主要原因。

還有一點,就是獨生子女父母對孩子過於溺愛,過分順從,導致孩子任性、難以經受挫折和打擊,心理素質差,遇事衝動,走極端等。

主持人:遭遇校園暴力,作為受害人該怎麼做?事後如何維權?

張成閣:首先,應當掌握安全自救常識,如果遭遇校園暴力,一定要沉着冷靜,採取迂迴戰術,儘可能拖延時間。必要時,向同學、老師呼救求助,採用異常動作引起周圍人注意。人身安全永遠是第一位,不要去激怒對方,從其言語中找出可插入話題,緩解氣氛,分散對方注意力,同時獲取信任逃脱。在學校不主動與同學發生衝突,一旦發生及時找老師解決。

左文盼:在維權方面應該注意做好取證工作,如報警、拍照、電話錄音等,以免後期侵權人對侵權事實予以否認。如果證據欠缺,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會非常困難。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也就是説在事故發生一年內,應儘快啟動法律程序,否則超過訴訟時效,即使受害人訴至法院,侵權者提出訴訟時效抗辯,在法律上也不能支持受害人的訴訟請求。事故發生後,受害人可積極與侵權人協商賠償事宜,但一旦協商不成,應儘快委託專業律師介入,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主持人:校園暴力事件,學校承擔責任應如何認定?

張成閣:在校園暴力事件中,學校未盡到職責範圍內的相關義務主要表現在:學校教師或其他工作人員在負有組織、管理學生的職責期間,發現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但未進行必要的管理、告誡或者制止;對於與學生人身安全直接相關的信息,學校發現或知道,但未及時告訴學生的監護人,導致學生因脱離監護人的保護而發生傷害;學校有違反《中國小生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等情形的。

如果學校出現上述情況,則可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過失,屬於學校的責任事故,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比如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沒有及時採取措施將學生送往醫院並通知學生的法定監護人,這屬於學校沒有履行保護義務;如教師發現學生攜帶匕首等危險品進入學校等不當行為,沒有履行管理義務,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但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大學生受到人身損害的,卻適用於一般侵權責任規則。

左文盼:校園傷害事故屬於一般民事侵權行為,其歸責原則應適用民事責任承擔的一般規定,即過錯責任原則。在學校與學生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學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也對學校責任的認定作出了相應規定。對於不滿10週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學校承擔推定過錯責任,即發生傷害事件後首先推定學校有過錯,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學校在證明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時,不承擔責任。

相關法律也規定,對於10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時,學校承擔過錯責任,即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時才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數額根據其過錯程度確定。學生髮生意外傷害,學校並無過錯時,應依據公平原則,由雙方合理分擔責任。校園傷害事件中認定事故的責任歸屬,不能僅僅因為事故發生在校園,就要一律由學校負責。學校未盡到相應職責時,根據過錯原則應由學校承擔相應責任;當學校和學生對於傷害的發生均有過錯時,應按照各自的過錯大小,承擔相應責任;當雙方均無過錯時,應合理分擔責任,最大限度保護學生合法權益。

標籤: 危險性 校園 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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