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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那麼相關的制度到底是怎麼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歡迎大家分享。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範本(精選3篇)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財務行為,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和監督,杜絕違紀違法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各項工作順利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行政事業單位組織財務活動、處理與各方面財務關係的一項經濟管理工作。財務關係活動是在單位集體領導下,分管財務領導審批,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三條 財務管理必須遵循以下基本原則:

(一)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

(二)堅持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降低行政成本,注重資金使用效益的原則;

(三)堅持量入為出,保障重點,兼顧一般,專款專用的原則;

(四)堅持集體討論,一支筆審批的原則。

第四條 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

(一)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預算執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進行財務活動分析,完整準確及時編制決算,真實反映單位財務狀況;

(二)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和控制,開展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三)依法組織收入,嚴格控制支出;

(四)加強支出管理,統籌安排資金,保障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認真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及公務卡制度,按政府採購管理辦法採購商品服務,規範票據使用行為。

(五)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規範處置資產,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餘管理、資產管理、負債管理、財務機構與財務監督。

第六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指導工作。審計、税務、發改、監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七條 單位負責人是單位財會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財會工作、財會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參與單位相關財務活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各項收入和支出必須全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

第九條 單位預算由財務部門和業務部門共同編制。根據以前年度預算執行、預算年度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測算非税收入、罰沒收入、其他收入等收入預算。財政根據維護好的數據資料,自動形成單位基本支出預算,單位財務與業務部門一起編制專項經費預算,形成單位預算(無主管部門為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上報主管部門或組合下級各單位預算形成綜合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條 根據區政府文件及財政規定,以業務部門為主、財務部門協助編制績效預算,經集體討論後上報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區政府辦公會議討論後,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財務與業務部門一起再次編制部門預算,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再次上報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預算,應當綜合考慮以下因素:

(一)年度工作計劃和相應支出需求;

(二)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

(三)以前年度結轉和結餘情況;

(四)資產佔有和使用情況;

(五)其他因素。

第十三條 年度預算下達後,行政事業單位嚴格按照部門預算執行,積極推進工作,不得超預算安排經費。每月報送項目經費使用情況、季度報送財務分析材料給單位領導及財政部門。

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原則上不予調整,如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在每年的十月份,逐級審核彙總,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後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決算表,逐級彙總後,及時上報財政部門。應加強決算審核和分析,規範決算管理工作,保證決算數據的完整、真實、準確。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五條 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其他收入、經營收入等。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行政事業收費、罰沒收入、政府性基金等,不屬於行政事業單位收入。

第十六條 單位的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屬於國家的非税收入,通過繳入財政專户後劃入國庫。要嚴格按物價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及標準收取,嚴禁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和隨意調整收費標準,不得擅自免收或少收,杜絕漏收。行政事業性收費實行收繳分離,對現場執收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時解繳財政專户,不得截留、轉移和延期解繳。應建立行政事業性收費台帳和減免收費台帳,必須做到票、表有關數據相符。

第十七條 罰沒收入屬於財政資金,實行罰繳分離,由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代收銀行繳納罰款。現場執收罰沒款應當自收繳罰沒款之日起,交至單位財務部門,由單位財務部門及時繳入國庫。要建立罰沒款催繳制度,辦案部門及時督促當事人將罰沒款上繳國庫。

罰沒物品(包暫扣財物)應建立登記報告制度,嚴格憑證領用繳銷制度,建立完善財物驗收、保管制度、財物交接制度和結算對帳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挪用、調換、壓價私分或變相私分。物品按規定在財政監管下銷燬、繳回收公司處置或繳公共資源交易中心拍賣,變價、拍賣收入繳入國庫。

第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取得的各項收入,應當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管理的要求,分項如實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九條 支出是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包括行政事業支出、經營支出、上繳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行政事業支出包括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為了保障其正常運轉、完成日常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工資福利支出、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公用支出(一般商品和服務支出、資本性支出)及車輛經費。項目支出是指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務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外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制。嚴格支出審批程序和手續,制定各項具體的開支標準,嚴格實行中共鄞州區委辦公室、鄞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區級機關各單位財務、工程招投標和物資採購監管工作暫行辦法》(紀委鄞黨辦〔2005〕87號)規定的審批制度,做到“支出按預算、開支按標準、審批按程序”。各單位結合實際,明確“一支筆”審批權限,規範“一支筆”審批行為,對超出一定數額的支出,實行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審批制度。各項支出一律做到“四有”:即有合法原始憑證、有合規的支出用途、有具體經辦人、證明人簽字,由分管財務領導審批。不得以領代報,以撥代支。

第二十一條 加強項目經費管理。涉及補助鎮鄉(街道)政府及下屬事業、村、企業和個人的專項資金必須會同財政部門制訂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專項資金來源和用途、補助範圍對象、符合補助的條件、補助原則、補助標準、補助方式、補助的程序、執行期限、監督管理、績效管理,兑現政策資金及1000萬元以上項目資金經財政審核後,在《鄞州日報》公示,公示結束後,與財政局聯合發文,通過集中支付撥至各鎮鄉(街道)政府財審辦或用款單位。行政事業單位要宣傳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提高知曉率,充分發揮政策的引導作用。單位建立健全項目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順利實施,建立補助資金效果分析制度,通過不斷完善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專項資金支出必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接受有關部門檢查監督,配合財政接受事前績效目標管理、事中績效跟蹤分析、事後績效評價及整改,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從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取得的項目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並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告資金使用情況,接受財政部門和上級單位的檢查監督。

項目完成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向同級財政部門或者上級預算單位報送項目支出決算和使用效果的書面報告。

第二十二條 單位召開的各類會議要堅持務實、節儉、高效的原則,嚴格控制會議的參加人數、召開的數量和會期。小型會議儘量在單位召開,大中型會議原則上選擇區黨校召開。會議期間控制住宿天數,安排住宿的減少空置率。建立會議費預算、結算審批制度。

業務招待原則上在單位食堂就餐,特殊情況可在外就餐,但由單位辦公室統一承辦,建立定點制度,實行一餐一結、公務卡支付。

第二十三條 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單位,要建立分月用款計劃制度。預算單位依據部門預算執行控制數,按預算支出執行進度,編制分月用款計劃,並於每月22日前將審核後的次月用款計劃報財政局。

第二十四條 政府採購必須建立預算制度,支出中列入政府採購目錄的或目錄以外5萬元以上設備貨物購置必須辦理政府採購相關手續。

為減少成本,加強管理,單位儘量向社會購買服務,服務費用在5萬元以上,必須辦理政府採購。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負責票據管理,確定專人管理票據及票據準購證,不得使用自制(自購)票據收費、罰款,票據開具應當規範、內容完備、項目齊全、字跡清楚,正確區分行政事業非税收入票據、非經營性收款收據、往來款票據與税務發票使用或收受。

第二十六條 基本建設支出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履行報批手續。對總投資在1000萬元以上、201-10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政府投資項目,按規定審批。嚴格按基本建設程序開展前期工作,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委託符合資質的工程諮詢機構編制。

工程量發生變更,計算時原則上執行合同中標價,但工程單項變更金額達到規定額度,需重新組價。

工程、設計勘測、監理費用按規定進行公開招標。工程預算(標底)根據有關規定送審計中心審核。

按有關規定進行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工程竣工決(結)算,工程竣工後,必需按規定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有財政性建設資金參與的建設項目,應將竣工財務決算報表送財政部門審查確認,批准後辦理交付使用資產手續。

基建施工項目金額在報批額度以下一定額度以上,需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凡是批准立項的工程必須簽訂工程承包合同,不得把工程項目委託給無證單位承包,承包施工等級必須與工程要求相符,嚴禁層層轉包。嚴格按規定使用基建管理經費。

第五章 結轉和結餘管理

第二十七條 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未執行,下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結轉資金原則上不得調整用途。在年度預算執行中,區級部門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八條 結餘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對某一預算年度安排的項目支出連續二年未使用完、或者連續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結轉資金,視為結餘資金。對年未累計剩餘資金超過當年預算安排額三分之一的延續項目,其剩餘的資金視同結餘資金管理。

第二十九條 延續項目有結轉資金的,編制預算時,應根據項目結轉資金情況和項目年度資金需求情況,統籌安排預算。

區級部門項目支出結餘資金,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預算之前,原則上不得動用。在預算執行中,確因特殊情況需在預算執行中追加預算時,首先動用本部門項目支出結餘資金,需報區財政部門審批。在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項目支出結餘資金,應統籌用於編制下一年度本部門預算,也可由區財政視情調劑用於其他部門支出。區級部門在編制本部門預算時,可以在本部門本級和下級預算單位之間、下級不同預算單位之間、不同預算科目之間統籌安排使用結餘資金。在預算執行中,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形成較多結轉或結餘資金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中新增重要支出建議,報財政審批。對經財政審核調減的預算資金,全部收回區級總預算。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資產是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行政事業單位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户用款額度、應收及暫付款項等。

1.現金管理。嚴格按照《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執行。執行庫存現金限額制度,會計人員定期核對出納現金餘額,保證賬實相符。庫存現金按銀行核定的標準執行,超過限額部分的庫存現金要及時存入銀行,責任人超額存放而發生失竊的,賠償損失。為減少現金使用量,對於財政授權支付業務中原使用現金結算的十六類公用經費支出,嚴格使用公務卡支付。

2.銀行存款管理。嚴格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銀行賬户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各單位除用於國庫集中支付的基本賬户和按規定開設的工會經費、食堂經費等賬户外,不得擁有其他銀行賬户。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辦理銀行結算。財務主管或會計定期核對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並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支票統一由出納保管,領用支票應辦理登記審批手續。

3.行政事業單位要切實加強應收及暫付款項的管理,嚴格控制規模,並及時進行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三十二條 固定資產管理是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來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建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俱、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1.單位應根據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調撥、出讓、報廢等情況。固定資產由資產管理部門統一登記、保管,財務部門統一建帳、核算,明確財務部門、資產管理部門以及使用部門的責任,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一年盤存一次,做到帳帳、帳實相符。

2.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經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國資辦審批。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範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建帳、核算和登記工作,定期或者不定期進行清查盤點,保證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年度終了,應當進行全面清查盤點。對資產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七章 負債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負債是指行政事業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包括應繳款項、暫存應付款項等。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暫存應付款等科目管理,不得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列入暫存應付款等科目;對暫存應付款等科目應當及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掛帳。

第八章 財務機構與財務監督

第三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統一管理和核算,按月報送給單位領導財務報表及必要附件説明。下屬單位較多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設置會計核算中心,配備必要管理人員,成立相對獨立財務機構,指導考核檢查下屬單位財務活動,組織會計人員進行繼續教育及業務交流學習。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臨時人員原則上不得從事財會工作。會計人員必須遵守職業道德,誠實守信,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祕密。

第三十八條 加強內控制度,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出納人員不得兼任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的編制工作。根據不相容職務分離控制原則,“錢賬分管”,財務分工嚴格按照“會計管賬不管錢,出納管錢不管賬”執行。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資產實物管理與記賬分離,票據保管與開票分離。

第三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及時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建立、保管、銷燬檔案。會計憑證應真實、健全,能準確反映業務活動。

第四十條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應對違反國家統一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財務人員要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制度和財政紀律,依法行使職權,認真加強會計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其更正、補充;對審批手續不全的憑證不予受理,並要求補充。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户,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5.未按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6.未按規定建立並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7.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不如實提供會計信息資料;

8.隱匿或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9.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第四十二條 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保管的會計檔案資料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交接工作分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單位負責人,必要時由上級單位派人監交。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算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等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重大支出、專項支出、基本建設支出項目進行專項監督檢查;

(四)對行政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繳執行情況進行審核、檢查;

(五)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的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六)對違反財務規章制度的問題進行檢查糾正。

第四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六條 財政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財務制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第四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離任審計。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工會等社會團體、食堂等附屬服務單位財務管理參照執行。本規定由財政局負責解釋。根據本規定,各行政事業單位結合本單位實際制訂具體細則。

第四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2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健全財務制度,杜絕違紀違法行為,從源頭上預防腐敗,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我市經濟有序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財政部《行政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財務規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並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是單位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範單位經濟活動和社會經濟秩序的重要手段。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單位各項財務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監控制度,防止財產、資金流失、浪費或被貪污、挪用。

第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包括: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採購管理、資產管理、往來資金結算管理、現金及銀行存款管理、財務監督和財務機構等項管理。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税務、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工作。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法定程序審核、報批。部門預算由收入預算、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和罰沒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捐贈、其他收入等必須列入收入預算,不得隱瞞或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實物),要據實及時入賬,不得隱瞞,更不得另設賬户或私設“小金庫”。

按規定納入財政專户或財政預算內管理的預算外資金或罰沒款,要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並及時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不得滯留在單位坐支、挪用。

第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支出預算包括:人員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專項支出。人員支出預算的編制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沒有政策規定的項目,不得列入預算。日常公用支出預算的編制應本着節約、從儉的原則編報。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預算的編制應嚴格按照國家政策規定和標準,逐項核定。專項支出預算的編制應緊密結合單位當年主要職責任務、工作目標及事業發展設想,並充分考慮財政的承受能力,本着實事求是:從嚴從緊、區別輕重緩急,急事優先的原則按序安排支出事項。

第八條 對財政下達的預算,單位應結合工作實際制定用款計劃和項目支出計劃。預算一經確立和批覆,原則上不予調整和追加。

第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項目資金和上級補助資金的管理,建立健全項目的申報、論證、實施、評審及驗收制度,保證項目的順利實施。專.項資金應實行項目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虛列項目辜出,不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套取、轉移專項資金,不得進行二次分配。單位應建立專項資金績效考核評價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支出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稽核、審批、審查制度,完善內部支出管理,強化內部約束,不斷降低行政事業單位運行成本。各項支出應當符合國家的現行規定,不得擅自提高補貼標準,不得巧立名目、變相擴大個人補貼範圍;不得隨意提高差旅費、會議費等報銷標準;不得追求奢華超財力購置或配備高檔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和其他設施。

第三章 採購管理

第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的貨物購置、工程(含維修)和服務項目,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政府採購。

第十二條 採購代理機構進行政府採購活動,應當符合採購價格低於市場平均價格、採購效率更高、採購質量優良和服務良好的要求。

第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代理機構及其他工作人員在政府採購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1、擅自提高政府採購標準:

2、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3、在招標採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

4、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後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採購合同:

5、與供應商惡意串通:

6、在採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7、開標前泄露標底:

8、隱匿、銷燬應當保存的採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採購文件;

9、其他違反政府採購規定的行為。

第四章 結算管理

第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結算賬户,應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後,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到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規定的行為:

1、擅自多頭開設銀行結算賬户:

2、將單位款項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存儲;

3、出租、出借銀行賬户。

第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對外支付的勞務費、購置費、工程款、暫(預)付款等,應當符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户管理辦法》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要求實行銀行轉賬、匯兑、託收等形式結算的,不得以大額現金支付。

第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銀行存款和現金的管理,單位取得的各項貨幣收入應及時入賬,並按規定及時轉存開户銀行賬户,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存入銀行。銀行存款和現金應由單位專人負責登記“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並定期與單位“總分類賬”核對餘額,確保資金完整。“銀行存款日記賬”、“現金日記賬,,與“總分類賬”應分別由單位出納、會計管理和登記,不得由一人兼管。

第十八條 單位資金不允許公款私存或以存摺儲蓄方式管理。

第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切實加強往來資金的管理。借入資金、暫收、暫存、代收、代扣、代繳款項應及時核對、清理、清算、解交,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影響資金的合理流轉。預(暫)付、個人因公臨時借款等都應及時核對、清理,在規定的期限內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避免跨年度結算或長期掛帳。嚴禁公款私借,嚴禁以各種理由套取大額現金長期佔用不報賬、銷賬、繳回餘款,逃避監管。

第二十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和完善授權審批制度。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明確責任、劃分權限實行分檔審批?重大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應通過領導集體研究決定,避免資金管理權限過於集中,單位的一切資金劃轉、結算(支付)事項由一個人説了算的“家長式”管理模式。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資產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流動資產(含:現金、各種存款、往來款項、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要完善資產管理制度,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加強對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建立、健全其內部購置、保管、領用等項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應實行分類管理。固定資產一般可劃分為房屋和建築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產等類型。單位應按照固定資產的固定性、移動性等特點,制定各類固定資產管理制度,進行明細核算,不得隱匿、截留、挪用固定資產。單位應建立固定資產實物登記卡,詳細記載固定資產的購建、使用、出租、投資、調撥、出讓、報廢、維修等情況,明確保管(使用)人的責任,保證固定資產完整,防止固定資產流失。

第二十四條 行政事業單位固定資產不允許公物私用或無償交由與單位無關的經營單位使用。

第二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隨意處置固定資產。固定資產的調撥、捐贈、報廢、變賣、轉讓等,應當經過中介機構評估或鑑定,報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批准。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應當轉入修購基金,用於固定資產的更新。

第二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在維持本單位事業正常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將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投資的,應當進行申報和評估,並報經主管部門審核後報財政部門批准。投資取得的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管理。任何單位不得將國家財政撥款、上級補助和維持事業正常發展的資產轉作經營性使用。

第二十七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對資產進行賬務清理、對實物進行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

第二十八條 行政事業單位因機構改革或其他原因發生劃轉、撤銷或合併時,應當對單位資產進行清算。清算工作應當在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計部門的監督指導下,對單位的財產、債權、債務等進行全面清理,編制財產目錄和債權、債務清單,提出財產作價依據和債權、債務處理辦法,做好國有資產的移交、接收、調撥、劃轉和管理工作,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六章 財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財務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負責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進行統一管理和核算。單位內部的其他非獨立工作部門或機構不得脱離單位統一監督另設會計、出納,不得另立賬户從事會計核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條 單位會計機構中的會計、出納人員,必須分設,銀行印鑑必須分管。不得以任何理由發生會計、出納一人兼,銀行印鑑一人管的現象。

第三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設置會計賬簿,根據實際發生的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依法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會計委派制度和會計集中核算,是加強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的有效形式,是從源頭上防範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措施。會計集中核算機構應按照本規定進一步完善核算制度,加強資金管理。納入會計集中核算機構管理的單位,要按照《市級行政事業單位會計集中核算實施辦法》,明確職責、履行義務,進一步完善管理,加強對單位收入、支出、資金撥付和資產的管理,防止國家資產、資金流失和浪費。

第三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不得有下列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1、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編制依據不一致的財務會計報告;

2、明知是虛假會計資料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報銷支出事項,提供虛假會計記錄和其他會計資料;

3、另立賬户,私設會計賬簿,轉移資金;

4、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

S、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

6、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

7、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8、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資料:

9、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信息資料:

10、隨意將財政性資金出借他人,為小團體或個人牟取利益:

11、其他違反會計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財務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在交接手續未辦清以前不得調動或離職。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和財會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上級單位可派人會同監交。一般財務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可由財務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財務會計人員短期離職,應由單位負責人指定專人臨時接替。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三十五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依據《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等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監督體系,。單位負責人對財務、會計監督工作負領導責任。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本單位的經濟活動依法進行財務監督。

第三十六條 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監督是指單位根據國家有關、雄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單位的財務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內容一般包括:預算的編制和執行、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及標準、專用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資產管理措施落實、往來款項的發生和清算、財務會計報告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等。

第三十七條 預算編制和執行的監督。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預算編制、申報、審查程序。單位預算的編制應當符合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和單位事業的發展計劃,應當堅持“量入為出、量力而行、有保有壓、收支平衡”的原則。單位對各項支出是否真實可靠,各項收入是否全部納入預算,有無漏編、重編,預算是否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執行,有無隨意調整預算或變更項目等行為事項進行監督。

第三十八條 單位收入的監督。收入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這部分資金涉及政策性強,應加強監督,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單位的收入是否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2、是否依法積極組織收入;各項收費是否符合國家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是否做到應收盡收,有無超收亂收的情況。’ 3、對於按規定應上繳國家的收入和納入財政專户管理的資金,是否及時、足額上繳,有無拖欠、挪用、截留坐支等情況。

4、單位預算外收入與經營收入是否劃清,對經營、服務性收入是否按規定依法納税。

第三十九條 單位支出的監督。支出是指行政事業單位為開展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資金耗費。支出管理是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的重點。其監督的主要內容是:

1、各項支出是否精打細算,厲行節約、講求經濟、實效、有無進一步壓縮的可能。

2、各項支出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開支範圍、開支標準使用;支出結構是否合理,有無互相攀比、違反規定超額、超標準開會、配備豪華交通工具、辦公設備及其他設施。

3、基建或項目支出與行政事業經費支出的界限是否劃清,有無基建或項目支出擠佔單位經費,或單位經費有無列入基建或項目支出的現象。應由個人負擔的支出,有無由單位經費負擔的現象。是否劃清單位經費支出與經營支出的界限,有無將應由經費列

支的項目列入經營支出或將經營支出項目列入單位經費支出的現象。

4、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的提取,是否依據國家統一規定或財政部門規定執行;各項專用基金是否按照規定的用途和範圍使用。

第四十條 資產監督即對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進行的檢查督促,包括:

1、是否按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使用現金;庫存現金是否超過限額,有無隨意借支、非法挪用、白條抵庫的現象;有無違反現金管理規定,坐支現金、私設小金庫的情況。

2、各種應收及預付款項是否及時清理、結算;有無本單位資金被其他單位長期大量佔用的現象。

3、對各項負債是否及時組織清理,按時進行結算,有無本單位無故拖欠外單位資金的現象,應繳款項是否按國家規定及時、足額地上繳,有無故意拖欠、截留和坐支的現象。

4、各項存貨是否完整無缺,各種材料有無超定額儲備、積壓浪費的現象;存貨和固定資產的購進、驗收、入庫、領發、登記手續是否齊全,制度是否健全,有無管理不善、使用不當、大材小用、公物私用、損失浪費,甚至被盜的情況。

5、存貨和固定資產是否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是否存在有賬無物、有物無賬等問題;固定資產有無長期閒置形成浪費問題;有無未按規定報廢、轉讓單位資產的問題發生。

6、對外投資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有無對外投資影響到本單位完成正常的事業計劃的現象: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時,評估的價值是否正確。

第四十一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建立健全內部監控、財務公示等制度,應確定專門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對發生的經濟事項進行事前、事中、事後監督、審查。單位的財務執行情況,應在一定的範圍、時期內公示,接受羣眾監督。

第四十二條 行政事業單位應自覺接受審計、財政部門的檢查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行政事業單位領導工作調動或者離職,必須經同級審計部門進行任期離任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坪定適用於市級行政事業單位。行政事業單位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參照本規定辦理。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行政單位預算管理制度3

第一條為規範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行為,加強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市直行政事業單位。

本規定所稱行政事業單位包括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法院、檢察院、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不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市財政部門主管市直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工作,審計、物價、監察、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應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行政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並建立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不得隱匿或者故意銷燬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

行政事業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任用會計人員必須符合會計管理的規定。

第五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部門綜合預算,報財政部門審核。部門綜合預算一經批准通過,必須嚴格貫徹執行,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因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要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應當納入預算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

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規定必須列入預算的收入,不得隱瞞、少列。

行政事業單位編制的支出預算,應當優先保證本部門履行基本職能所需要的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對其他彈性支出和專項支出應當嚴格控制。

第七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以下簡稱執收單位)依法取得的下列政府非税收入,是政府的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二)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三)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四)彩票公益金;

(五)罰沒收入;

(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

(七)主管部門集中收入;

(八)其他政府非税收入。

第八條執收單位要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項目、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按照收繳分離、罰繳分離等規定的方式,將收取的財政收入直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户。

第九條執收單位收取財政收入,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依法納税的使用税務發票外,其餘一律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監製)的票據。

第十條行政事業單位對財政下撥的專項資金,應當按照批准的項目,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虛列、截留、擠佔、挪用、浪費、騙取、套取、轉移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的管理制度。各項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預算和規定的開支範圍、標準執行。

行政事業單位發放福利、補貼和獎金,應當按照規定執行,不得擅自設立項目、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行政事業單位應嚴格執行招待費管理辦法,不得擅自提高標準和擴大範圍。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財政性資金,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的或者採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必須實行政府採購;採購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以內並達到公開招標限額標準的貨物、工程或者服務,應當採取公開招標方式進行採購;因特殊情況需採用公開招標以外的採購方式,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行政事業單位開立銀行賬户,應經財政部門同意,按照人民銀行有關賬户管理規定,到國有、國有控股或經批准允許為其開户的商業銀行辦理開户手續。

第十四條行政事業單位必須依法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維護資產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資產使用效益。

行政事業單位轉讓、處置國有資產和將國有資產用於經營投資的,應當經財政部門批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國有資產收益核算。

第十五條財政、審計、物價部門和人民銀行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違反本規定行為的個人,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户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第十九條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燬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採購人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和《安徽省政府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二條違反國家有關賬户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户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户。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二十三條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二十四條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各區、縣參照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相牴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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