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應該關心女員工的哪些問題?
- 人力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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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的出台,HR在面對女員工管理時更加要小心翼翼,以免一不留神踏入法律雷區,對公司和員工雙方面都造成損失,因此,我們整理了新舊規定的一些尤為重要的改變之處,提醒HR多加註意:
一、加班
原規定:懷孕期間,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該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新規定: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合理安排懷孕女職工的休息時間,或者相應減少其勞動定額;經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用人單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
二、懷孕7個月以上
原規定: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新規定:懷孕7個月以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三、產前檢查
原規定: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進行產檢,應該算作其勞動時間。
新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的產檢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四、產假
原規定:90天,其中產前休班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新規定:不少於14周的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2周;難產的,增加產假2周;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2周。
5、流產假
原規定:懷孕不滿4個月,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新規定: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含人工流產)的,享受不少於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不少於6周的產假。
6、產假工資
原規定:產假期間,工資照發。
新規定: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剩餘津貼;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單位按照生育或者流產前工資標準支付工資。
7、生育醫療費
原規定: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醫療費由所在單位負責。
新規定: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
8、哺乳時間
原規定:每班勞動時間給兩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新規定:用人單位應該在每日的勞動時間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不少於1小時的時間作為哺乳時間;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日增加1小時的哺乳時間。
9、哺乳期加班
原規定: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的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新規定: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
10、婦科檢查
原規定:無
新規定:每2年至少安排一次,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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