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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了,工資要延後兩個月才發合理嗎?

離職了,工資要延後兩個月才發合理嗎?

我在一家公司做超市導購,每天至少十四小時,上一休一,我上班了兩個月零十二天,公司規定試用期六個月,試用期內提前三天申請離職即可,公司每個月三十號發上個月一到三十日的薪資,若乙方離職則延後一個月發放。這個月我二十六號提出離職,提前了五天,但是公司扣押了十一月的.薪資,説是根據合同規定這麼做的,還説我沒有提前三十天提出書面申請,可是我覺得合同上這個延後應該是針對我十二月的薪資而非十一月,而且我提前五天已經符合規定了,現在我很煩惱,想求教專業人士,公司這麼做符合規定嗎?如果進行勞動仲裁,我能得到薪資嗎?

離職了,工資要延後兩個月才發合理嗎?

標籤: 延後 離職 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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