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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勞動合同

職場勞動合同

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人通過合同來調和民事關係,合同能夠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相信大家又在為寫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職場勞動合同,歡迎大家借鑑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職場勞動合同

職場勞動合同1

甲方:__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

地址:以乙方身份證地址為準或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簽署本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

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試用期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除一方在本合同屆滿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明確向對方提出異議,否則本合同自動續展一年。

二、工作情況:工作崗位為公司職員;工作地點:廣州或甲方指派的其他地點。

三、勞動報酬: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基本工資為__元,員工績效獎勵及其他待遇按公司制度執行。績效獎金與其他補貼不屬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如若涉及加班工資與補償金等以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基數計。

四、作息制度:乙方按公司作息制度上下班,公司可根據需要調整工作時間,乙方應配合執行;甲方可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如若乙方加班的,應經公司書面審批同意,否則公司可不予確認。

五、社會保險與勞動保護:甲乙雙方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執行,但乙方應當予以積極配合,若由乙方原因導致無法辦理,甲方不承擔責任。

六、勞動紀律:乙方應當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公司有權對員工履行制度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乙方因過錯造成公司損失,應予賠償,公司可按國家規定從工資中抵扣。

七、保密和競業限制:乙方應當嚴格保守商業祕密(客户資料與交易價格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不得為第三方工作。若乙方違反本條款,應支付至少相當於乙方六個月工資待遇的違約金給甲方。若乙方另行簽署《保密承諾書》的.,相關責任以《保密承諾書》為準。

八、勞動合同解除:

1、乙方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甲方可解除合同並不支付補償金。

2、乙方解除勞動合同時,應依法提前通知甲方;否則,甲方可暫不予辦理離職手續。

3、無論因何種原因終止本合同,乙方均應妥善辦理離職交接工作,將所掌握的資料或物品交付甲方,否則乙方同意甲方暫不發放相關工資待遇,不作剋扣工資處理。

九、其他情形:

1、甲方《員工手冊》、《保密承諾書》以及公司其他規定等均為本合同附件。

2、乙方簽署本合同時已閲讀該等文件並願意遵守。

3、本合同所載地址為雙方確認的聯繫地址,若涉及函件往來以該地址為準,文件自寄出之日起五日內生效。

4、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生效,一式兩份,並已各領取一份。

甲方(蓋章):__有限公司 乙方(簽名):

日期:__年__月__日 日期:__年__月__日

職場勞動合同2

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所以作為用人單位我們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來與孕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作為孕期女職工可以依據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與孕期女職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在孕期女職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我們只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所以此種情況下我們應按照,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二、以孕期女職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女職工在試用期內懷孕,我們可以用此項作為規避,但此時公司要有充分的證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

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説明理由。”所以若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有充分證據。

必須有證據、有理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有舉證義務,否則承擔違法解除後果。此外,試用期滿後就不能因此解除,否則就屬於違法解除。

注意:試用期滿是個時間上的`概念。只要到了約定的時間,即為期滿,並不能因為企業沒有轉正或批准而將試用期延長。企業應制訂試用員工的錄用考察程序,考核是否符合在試用期內做出。

試用期內解除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有明確並且經公示的錄用條件。

2、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證據往往通過考核的方式作出。因此要加強考核管理,對試用期間的表現,用人單位應給予客觀

的記錄與評價,最好是有客觀數據支持。

試用期內解除要遵循如下程序:

1、向勞動者説明理由;雖然法律未規定“説明理由”一定的採取書面形式,但從舉證角度出發,建議採用書面形式,並且要求勞動者簽收。

2、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

3、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送達勞動者。同時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保轉移手續。

三、以孕期女職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除勞動合同的,必須負舉證責任。然而何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從而增加用人單位的舉證難度。

1、用人單位必須制訂出具備法律效力(內容合法、程序合法、經過公示)的規則制度,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界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

2、在司法實踐中,解僱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換句話説就是企業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解僱理由是充分的,是有確鑿證據的。因此,用人單位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解僱勞動合同的,必須有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充分證據,否則敗訴風險極大。

3、用人單位對違紀員工的處理必須按照本崗位規章制度固定的程序辦理,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程序不合法的處理決定也是不合法的,即使該員工的行為確實已經達到“嚴重違反”的程度。

4、對於要求員工通常必須做到的規章制度條款,可以製成“員工守則”,便於員工學習、掌握和執行;

5、 因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而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可以作為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的:

1、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檢討書”、“求情書”、“申辯書”等;

2、有違紀員工本人簽字的違紀記錄、違紀情況説明、處罰通知書等;

3、有關員工違紀是涉及的物證,比如被損壞的設備等。如果這些物證不方便保留,可以將其清楚地拍攝下來,同時照片上還應當顯示具體的拍攝時間。

4、其他員工及知情者的證詞、證明書。

5、有關視聽資料,比如當事人陳述事件的錄音、錄象設備;

6、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意見、處理記錄及證明等。

這其中,書面證據是最有力的證據,尤其是違紀員工簽字的書面證據,應儘可能收集和保留。

收集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辦法

1、員工發生違紀行為時,應詳細記錄在案,或者讓員工作出書面檢討、書面情況説明,並要求違紀員工本人簽字;

2、對於員工的違紀行為,根據相關規定作出相應的書面處理材料,要求違紀員工本人簽字;

3、如果違紀員工本人不願在違紀處理材料上簽字,則可以採取扣罰工資的處罰形式,在工資單上註明處罰內容,由員工在領取工資時一併簽字,同時在工資單上註明對工資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7日內提出。

4、對於違紀行為有異議的,可以提請工會討論,並詳細記錄在案。

5、對於有違法行為的員工,可以要求政府有關部門處理,並保留政府有關部門的處理結論或記錄;

6、建立並完善日常書面行文制度和檔案保管制度,尤其是有關違紀事件的資料更應妥善保管。

四、以孕期女職工“嚴重失職”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傷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因此解除,須負舉證責任。然而,何為“嚴重失職”、“重大損害”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客觀上增加了用人單位的舉證難度。

1、此指勞動者在履行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輕微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但不夠刑罰處罰的程度。比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職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負責而經常產生廢品、損壞工具設備、浪費原材料或能源;貪污受賄,侵吞企業財產;泄露或出賣商業祕密等。

2、用人單位是否能以此條與勞動者解除合同,關鍵在於該勞動者的失職、舞弊行為是否給用人單位帶來“重大損害”。“重大損害”通常由企業的內部規章制度規定。這並不是説企業可以隨意界定“重大損害”。如果企業對“重大損害”沒有明確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比如違反公平合理原則)而發生勞動糾紛時,仲裁機構和法院有權對此作出認定。因此,企業應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合理界定“重大損害”,如果不予界定或界定不合理,就等於將界定權完全交給仲裁機構或法院,自己將喪失主動權,從而增加敗訴的風險。

3、因此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屬於過失性辭退,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以孕期女職工有雙重勞動關係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款規定“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何為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界定,這也會增加用人單位的舉證難度。

1、只發現“勞動者同時與其它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不能馬上解除勞動合同,還必須出現下面情形之一,企業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是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二是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

2、從操作角度講,由於嚴重影響通常難以界定,企業選擇第二種方式即向勞動者提出改正要求更容易操作,也更容易舉證。

3、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約定或者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禁止“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將此作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這樣更有利於禁止勞動者的兼職行為。

六、以女職工“有欺詐等行為”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其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的勞動合同”屬無效或部分無效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雖然因勞動者“欺詐、脅迫”等行為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用人單位可以據此單方面解除。但這只是事後補救措施,招聘成本以及勞動者不勝任工作而造成的損失已經不可挽回。

1、所謂“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當事人虛假的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的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並基於這種錯誤的認識而簽訂了勞動合同。

2、所謂“脅迫”是指以給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生命健康、榮譽、財產等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對方作出違背真實意思而表示的行為,並簽訂了勞動合同。

3、所謂“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他人的危險處境或緊迫需要,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違背自己的意願而訂立的合同。

4、實際工作中,欺詐現象比較多,單位應建立行之有效的入職審查制度,並且適當運用知情權的法律規定。為便於舉證,企業可以制定個人基本信息登記表,讓應聘者作出真實性聲明和承諾,並簽字確認。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六款規定“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七條可以作為與孕期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第一條是需要支付孕期女職工經濟補償,第二、三、四、五、六、七條,如果舉證事實成立,證據充足,則不需要給予孕期女職工經濟補償,但第二、三、四、五、六條一旦操作不當,或證據不全,則會判定為違法解除,有一定風險,可能會給公司帶來勞動糾紛,並需支出相關賠償費用。違法解除要承擔法律責任。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要求不履行的,則雙倍47條補償金標準支付賠償金。此時經濟補償變為了賠償金,由N變為了2N。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職場勞動合同3

市人社局相關人士提醒,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勞動合同是否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另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

市人社局提醒,大學畢業生要弄清楚未來工作單位是否有人事管理權。如果是國家機關、國有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其主管單位是有人事管理權的,可以接收檔案。其他各類非公企事業單位、各類民營機構無人事管理權,要通過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學生檔案。向學校上報檔案轉寄地址時,一定要準確清楚,及時確認檔案是否寄到。

對於沒有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來説,如果選擇把檔案關係轉回生源地,需注意在規定時間內到當地人事部門報到,辦理人事檔案相關手續,否則會被認為棄檔。如果選擇把檔案暫時留在學校,要及時地向學校提出申請,按照學校要求籤訂《高校應屆未就業畢業生户口檔案託管協議書》。找到工作之後,記得把檔案關係從學校遷出,以免給以後的工作生活帶來不必要麻煩。

市人社局還提醒,大學畢業生辦理《就業創業證》後,如果失業可享受推薦就業等服務。如果自主創業,可以享受從事個體經營税費減免、創業培訓補貼、入住孵化基地發展、社會保險補貼、小額擔保貸款等優惠政策。

根據人社部要求,今年起就業創業人員全部發放《就業創業證》,對有需求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髮放。未畢業的大學生可委託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代為申領。高校畢業生離校後,直接向户口所在地或居住所在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

職場勞動合同4

好不容易找到了一份工作,進去上班後卻發現暗藏着很多的陷阱,比如説試用期過長、勞動報酬、培訓費用等陷阱。首先我們着重説一下關於培訓費的問題,美容行業這種現象相對嚴重,很多人反應企業因為缺人要她們進去的時候,承若帶薪培訓,然而在開始培訓到中途卻要求員工支付一定的培訓費用或者是買培訓時候要用到的產品。

在工資待遇方面,很多人也反應在進公司後實際拿到的工資與協議書上寫好的工資數額相比大大縮水,原因是公司依法代扣了有關費用。很多人大呼上當,一氣之下想跳槽,但又因為就業協議或勞動合同上的違約金壓力而猶豫不決。其實在籤就業協議前與用人單位充分的溝通,則完全可以避免了這樣的煩惱。

你不妨問清幾個問題:

1、你的'工資是税前工資還是税後工資。税前工資是包含了你依法應當承擔的個人所得税,你實際拿到的工資還要扣除個人所得税金額。如果用人單位答應支付你税後工資,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否則發生爭議時將被認定為税前工資。

2、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即明確用人單位將為你交“城保”還是“鎮保”。如是“鎮保”,工資中就不必扣除個人負擔部分。如果是“城保”,你要與用人單位明確你的工資當中是否包含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

如果用人單位答應為你承擔社會保險金的個人承擔部分,則建議你要求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予以明確。

3、確認你的工資中是否包括住房公積金。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按照你被錄用後首月的工資金額的7%計算,經上海市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批准的單位,最低比例不低於 5%,你的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上下限分別為 388 元和 32 元。如果沒有明確約定,那麼你的工資一般都包含了住房公積金個人負擔部分,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都會代扣代繳。

職場勞動合同5

又到一年畢業季,新一批職場新人即將走入職場。在終於得到一份工作意向後,該如何正確地簽訂一份勞動合同?對簽訂勞動合同又瞭解多少?在求職應聘過程中,加強對勞動合同法等基本法律法規的學習,增強責任意識、風險防範意識以及職場誠信意識,是順利邁入職場的第一步。

通過面試後,單位要求繳納費用、參加專項培訓後方可簽訂勞動合同、正式入職,我能答應嗎?

小李是計算機專業應屆畢業生,經過兩輪的面試後,小李收到了某科技公司發出的《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通知中載明,小李通過了科技公司的諮詢顧問崗位面試,為確保小李掌握該崗位相關的知識、技能,勝任入職後的工作需求,該公司將對小李進行相關培訓,公司與小李各負擔培訓費用的50%。考慮到該行業的發展前景,小李向科技公司繳納了培訓費2萬元。然而,5個月的培訓後,科技公司並未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向小李提供工作崗位。已經錯過求職時機的小李只得將科技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科技公司返還培訓費2萬元。法院經過審理髮現,科技公司在5個月的培訓期內並未對小李進行正規、系統的課程培訓,亦未對小李進行相應考核,故判決科技公司應向小李返還2萬元培訓費。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本案中,科技公司在招錄員工的過程中,以對小李進行入職專項培訓為由,向小李收取高額培訓費用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小李有權拒絕。

此外,科技公司雖向小李發出《通過公司面試的通知》,但該通知僅代表小李通過面試,並不意味着公司將必然與小李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係。小李並不能據此認定,該份工作已經“十拿九穩”。因此,在求職過程中,當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交納“保證金”“制服費”“培訓費”等要求,或遭遇用人單位提出代存、代管“從業資質證”“資格證”等要求時,求職者可依法予以拒絕。同時,從謹慎、負責的角度,求職者亦應以此為警醒,對該用人單位是否正規、所招聘職位是否存在等情況重新進行考量,以避免落入有心人設下的“招聘陷阱”。

“三方協議”是勞動合同嗎?單位説簽了“三方協議”就不需簽訂勞動合同,是真的嗎?

小趙是某高校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入職某商貿公司。已經工作半年的小趙在和同學聊天時發現,只有自己還沒有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針對小趙的疑問,商貿公司解釋為:公司、小趙及小趙的'畢業學校,彼此之間簽訂有“三方協議”,該協議已經確定了小趙的勞動關係,因此無需另行簽訂勞動合同。諮詢相關人士後,在與商貿公司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小趙以商貿公司未與自己簽訂勞動合同為由提起勞動仲裁,要求商貿公司支付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

【法官釋法】《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本案中,商貿公司將“三方協議”視同於勞動合同,並以此為由未予小趙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有違法律規定。“三方協議”即《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通常由教育部門、相關就業主管部門統一製表,由學校下發、畢業生簽字、用人單位蓋章,畢業生本人保管一份作為報到、轉接户口關係的依據;是明確畢業生、學校、用人單位三方在應屆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權利義務的書面文件。

而勞動合同是由用人單位提供,經與畢業生平等協商後簽訂的,對工作崗位、工作待遇等勞動法上權利義務關係進行約定的書面文件。因此,“三方協議”與“勞動合同”在簽約主體、約定內容等方面具有明顯區別,“三方協議”並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

單位建議採用“工資+報銷”的形式發放工資以達到“合理避税”的目的,我是佔便宜了嗎?

小王畢業入職某教育培訓公司任軟件開發工程師一職,口頭約定月工資1萬元。該教育培訓公司以“合理避税”為由,建議將工資分兩部分發放:即銀行轉賬發放“工資”4000元,現金形式發放“報銷”6000元。小王認為該種工資發放方式可以有效規避個人所得税,便欣然答應。然而,在雙方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小王與該教育培訓公司發生糾紛。在訴訟過程中,雙方就小王的月工資標準各執一詞。面對銀行明細中的“工資”4000元,小李百口莫辯。

【法官釋法】本案中,以“工資+報銷”的形式來規避個人所得税的繳納義務並不合法,該約定既有違個人所得税的相關法律法規,又會給勞動者個人帶來極大的潛在風險。

具體而言:一是如遇税務部門發現並追究上述行為,則個人和用人單位均需要補繳相應税款,接受相應處罰,同時個人誠信方面也會留下不良記錄。二是“工資+報銷”的形式會導致工資組成不明,當個人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時,極易造成工資標準的舉證困難。面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較低工資標準、銀行明細中顯示的固定“工資”數額,個人通常很難舉證證明“報銷”部分潛在工資收入的存在,進而面臨敗訴的風險。

“五險”是哪五險?單位表示在試用期結束後,以最低工資標準為我辦理社保,單位的做法合法嗎?

小何畢業後入職某銷售公司,約定月工資5000元。該銷售公司規定,試用期內公司無需繳納社保。試用期結束後,如小何達到公司錄用條件,則公司開始為小何繳納“五險”,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那麼銷售公司的規定合法嗎?小何可以怎樣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官釋法】依據《社會保險法》之規定: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有關規定共同繳納;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職工無需負擔。因此,人們常説的“五險”,也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本案中,該銷售公司的規定存在兩處違法:一是試用期轉正後才開始為員工交納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因試用期包含在勞動關係期間內,因此,用人單位不應以員工處於試用期為由拒絕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

二是約定繳費基數參照北京市最低工資。按照相關政策法規,用人單位應以職工的工資收入為基數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因此,約定固定繳費基數的行為並不合法。在實踐中,因用人單位承擔了大部分的社會保險繳費義務,因此常常會出現用人單位未為職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也有部分用人單位在“繳費基數”方面暗做文章。在此情況下,個人可以選擇與用人單位協商或向社保部門反映情況以及時進行社保稽核。

對於試用期的長短、待遇,法律有無明確規定?單位與我簽訂了一年期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合同有效嗎?

小蘇是某高校園林專業應屆畢業生,畢業後入職某園林公司從事園林設計工作。公司負責人表示,園林設計工作十分看重個人的實際工作能力及創造力,因此公司需要通過一定的觀察期來確定小蘇是否適合該份工作。如果通過考察,則公司會安排與其簽訂正式的勞動合同。考慮到專業確實對口,小蘇即答應上述要求,與園林公司簽訂了為期一年的試用期勞動合同,工資按同崗位正式員工的80%計算。一年後,小蘇要求公司與其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但遭拒絕。後小蘇依法向園林公司主張權益,要求園林公司按照轉正後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差額;小蘇的主張得到了法律支持。

【法官釋法】試用期,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相互瞭解相互選擇的考察期。就試用期期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就試用期待遇問題,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本案中,園林公司與小李簽訂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有兩處不符合法律規定:其一是合同僅約定試用期,其二是1年的試用期時間過長。因此,該份試用期勞動合同並不具有“試用期合同”的性質,1年的合同期應視為是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小李據此要求園林公司向其補足工資差額並無不當。

實踐中,由於試用期期間用人成本較為低廉等因素,不乏一些用人單位惡意約定長時間試用期、重複約定試用期,或直接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已達到使用“廉價勞動力”的目的。因此,求職者在面對“試用期”要求時,應牢記:勞動合同法中試用期長短有上限,工資多少有下限。

職場勞動合同6

林福來沒有“福”,在距離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還有四個多月的時候,他被老闆炒魷魚了。

“我沒有犯錯誤,莫名其妙就通知我辦離職手續。”他很氣憤。在被解僱之前,林福來已經在福州一傢俬營企業工作了9年。在過去的9年裏,他在貨車司機這個崗位上連續簽過9次勞動合同,每年籤一次,每次一年。最新的一份勞動合同是今年1月1日簽訂的,12月31日到期。誰知道“半路上”起了變故。被解僱後,企業只支付了他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約兩千元。

林福來説,這太不合理了,他準備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進一步要求經濟補償。

林福來的遭遇只是企業積極應對勞動合同法的一個縮影。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已經或者正在被企業終止勞動合同,遭到裁減。這給本來指望把勞動合同法作為維權新砝碼的勞動者當頭一棒。勞動合同法出台前勞動者合法權益一再被侵犯的事件讓一些勞動者開始擔憂:即使勞動合同法正式實施,能否撼動資強勞弱的長久局面,改變人力資源市場買方市場的格局,實現勞資關係和諧,依然是個問題。

突擊裁員,都是勞動 合同法惹的禍?

20xx年7月5日,一位來自廣州網名為“金山大少”的網友在凱迪論壇上發表了一篇名為《忍痛解僱了全部女職員,我萬分內疚》的帖子。帖子發佈後,立刻在論壇上引起了關於勞動合同法立法成敗的討論。

“金山大少”在帖子中這樣寫道:

我是一家民營企業的業主,公司不大,連我在內只有四十三人,是銷售機電設備的。

我不是一名刻薄的老闆,我的公司從20xx年建立到現在,每一位員工都出了不少的力氣。

但今天我忍痛解僱了全部十八名女員工,沒辦法的,這年頭做生意不容易,勞動合同法即將實施,我不解僱她們自己的公司就難保了。我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都是一年一簽的,按照勞動法到期不續簽是不用賠錢的,但新的勞動合同法卻規定員工幹了幾年就要按每年一個月工資賠償,所以現在解僱不用賠償那麼多錢,這是其一。還有新法規定籤第三次勞動合同就應當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意味着我明年就得和大部分員工簽訂長期合同,這樣我的公司會被拖垮的,那些女人生小孩時很長時間不上班白拿工資,我的小公司根本負擔不了這樣的重擔。

“金山大少”在帖子的最後表示,他對裁減女員工的行為感到有些愧疚,“很對不起她們”,但是實在“沒有更好的辦法”。

“金山大少”的帖子中內容的真實性雖然有待考證,卻至少反映了許多企業的心聲。

“勞動合同法增加了我們企業的用人成本,同時企業的用工自主權、薪酬權也被剝奪了。”鄒東生説,“比如,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期限、‘三險’、解除合同和最低薪酬的規定等,法律實行的就是‘一刀切’,而沒有考慮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者的個體差異和崗位差別。”

作為北京某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總監,鄒東生已經在人事崗位上工作了8年之久,此次勞動合同法的頒佈還是給他出了一道難題。在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前,如何避免單位在勞動用工方面的存在的潛在風險,近段時間是他的首要任務。

“具體地講,首先是裁減在單位工作已經9年多,明年滿10年的員工,避免和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二是為沒有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補籤勞動合同;還有就是調整單位、勞務派遣公司和派遣對象(員工)三者之間的用工關係。”鄒東生解釋説。

鄒東生所做的工作是目前幾乎所有的企業都在做的事情。據媒體報道,最近中央電視台正着力清退“新聞民工”,人數據説有一千八百多人。儘管央視對外聲稱是“為了規範用工行為”,但深究起來,該事件發生的原因與勞動合同法的頒佈不無關係。

勞動合同法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長期以來,中央電視台的人事制度非常複雜,“正式職工”、“中心聘用”、“部門聘用”、“小組聘用”等各種名目不一而足,甚至還有大量沒履行任何聘用手續的“計件工”。在強調“規範用工行為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合同法出台之際,難怪中央電視台要採取這樣的舉措。

在很多企業對企業“瘦身”,以應對勞動合同法的時候,袁中文卻穩如泰山。

袁中文是北京某台資企業的人力資源總監。在他看來,炒老員工的舉動不明智。他認為,裁掉老員工一方面影響了企業的集體凝聚力,另一方面,炒掉一名老員工就意味着要培養一名新員工,而從目前的情況看,新員工的培訓成本比老員工的解僱成本更高。

無期合同,“泥飯碗”變回“鐵飯碗”?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與單位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後,如果雙方再次續約,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這種能進不能出的情況肯定會引發公司的員工工作效率低下、沒有勞動積極性,這不是回到了原來吃大鍋飯的年代了嗎?”眼看着離勞動合同法實施的日子一天天臨近,廣東一家外資企業的陳老闆為此愁得茶飯不思。

陳老闆的擔心的確不是多餘的。對於無固定期限合同,但凡企業的人事主管都是“相當的忌諱”。“只要企業有部分員工無所事事,企業就會人浮於事。”鄒東生表示,本來固定期限合同有威懾作用,實行了勞動合同法後的無固定期限合同相當於“鐵飯碗”,會令一些員工工作態度隨便,“肯定影響企業的效率”。

而且,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規定支付賠償金。“這就意味着只要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者不犯大錯,不同意解除合同,企業就被判了‘無期徒刑’,無法解僱他,這對企業來説就少了約束力,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業的解僱成本。”鄒東生説。

“一些企業和僱主現在的擔憂完全是多餘的。”袁中文説,“因為員工與單位簽訂合同的次數,在20xx年1月1日前所簽訂的,都將清零,簽訂次數計算時間,將從勞動合同法實施之日起才有效。”

而且,袁中文認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並非打不破的“鐵飯碗”、“終身制”。“如果單位轉制、重大技術改革、員工泄露了公司商業機密,以及因員工本人原因出現重大過錯等,企業同樣可以解僱拿有‘無固定期限工作合同’的員工。”

“相反,如果企業的一名員工十分優秀,企業想和這名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不一定能達成協議。對他來説,籤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無所謂的。因此,對於能力強的員工談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就是個偽命題。”袁中文指出。

袁中文還認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對企業還是有好處的。如果和勞動者一年一簽,每到合同到期,他都會想“企業還要不要和我續簽”,就會去找另外的出路,這樣的員工可能只注重短期利益,不會在企業做長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讓一些員工免除後顧之憂,可以增強員工的歸屬感,肯為企業做長線的投入。

“一個對企業有歸屬感的員工和一個一年一簽的臨時工,他們對企業的責任心是不同的,產生的效益也是不同的。”

儘管袁中文並不反對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他也承認企業要想和勞動者解除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還是會有很多另類的方法的。

袁中文解釋説,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等法定條款不具體,缺乏可操作性。一些企業制定了職工工資等級制度。以“企業的工資每年都在變,不好寫入合同”為由或者在勞動合同中只寫上工資等級,不寫具體工資數額,而在執行中又拋出各種工資績效制度將欲辭退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的`工資降到法律所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讓員工自己感到很不舒服,覺得呆不下去了只好自己提出走人。

跳槽自由,“老東家”成培訓基地?

20xx年8月30日,袁明(化名)接到了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他向“老東家”賠償6.3萬元違約金的判決書。

袁明最早是武漢某電力公司的一名技術員。在單位從事技術檢測工作。20xx年4月26日,袁明和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是8年,約定違約金是員工每提前一年離職,繳納1個月薪酬的違約金。20xx年7月15日,他經人介紹看中了“新東家”上海某公司,收入可觀,袁明便向公司辭職,到上海工作。

武漢某電力公司隨後便以袁明跳槽違約為由,將其訴諸法律。武漢中院最終判決袁明賠償公司6.3萬元。袁明不服,申訴到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目前已經受理了這起勞動合同違約案件。

袁明做夢恐怕都不會想到,這次跳槽跳出的違約金官司竟然打了6年還沒有結果。而20xx年1月1日即將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就在袁明這樣的勞動者暗自竊喜時,許多企業老闆卻對這一條款充滿怨氣。

温州一家制衣廠的王老闆擔心:“員工愛走就走,要是任務量密集的時候,我的員工突然大量走人,我該怎麼辦,不能按期完成訂單不是得賠死?”

“新進來的大學生,啥都不會,我和同事經過一年多培養,總算讓他會做點事情了。這一年多他基本上什麼都幹不了,都是我們付出勞動在培養他,教他學做事情比我自己做還要累,我自己也許10分鐘能做完的事情,我來教他做就得一個多小時。這一年多基本上我們公司就是給他工資讓他學東西,可一年多過去了,他對自己的工資不滿意了,就跳槽了。那麼我們該怎麼保證公司的利益?”一位中型IT公司的老闆同樣向記者抱怨。

企業老闆沒法解決,要求人力資源部門處理。和鄒東生同樣的人力資源總監們也很無奈:“有了這個法律,員工想走就走,又不能提違約金,我們人力資源管理者很作難啊!”

袁中文認可這個條款在一定程度上是鼓勵員工跳槽。但是他指出,企業對員工跳槽一直沒有什麼好的辦法。目前人力資源市場的現實是要想從員工手中拿違約金比登天還難。“我做人事工作多年,只拿到一筆違約金。而且還是一名高級管理人員跳槽,新單位支付的。”

“事實上,這是我們的用人單位還沒有把觀念轉變過來,勞動者是自由人,在選擇工作的自由上,不應該受到任何限制,國外的法律根本沒有違約金這項約束。”袁中文説,“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員工辭職要提前30天通知單位,而且也不是一律不付違約金,如果員工參加了單位組織的培訓或者和單位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在跳槽時就要付違約金。”

現在一些企業採取的阻礙人才自由擇業和合理流動的做法通常是扣押證件、提供擔保和拖延辦理檔案轉移等有關手續等。“勞動合同法中對這些行為給予了‘回擊’,具體是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以及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如果保險公司違反此規定阻礙人才的流動,不僅面臨着勞動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還將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袁中文指出。

儘管是企業方的代表,勞動合同法的頒佈給人力資源主管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是袁中文還是建議企業,只有真正做到了“待遇留人、事業留人、感情留人”,才不會擔心人才的流失,勞資關係才能和諧。

職場勞動合同7

20xx年12月底,聽取各方意見後,《勞動合同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草案推出二審稿,與一審稿相比有了很大調整。但到目前草案原定確認稿推出的時間一再延後,至今仍無定論。在修改定論尚未出台之前,大膽猜想一回,設想新的勞動合同法將如何影響職場關係。

短工更短 長工更長

為平衡勞動者利益,“草案”規定在3種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應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1) 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2) 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國企改制重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齡在10年以內;3) 連續簽訂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續約的。由此看來,可以想象兩種可能性:一方面用人單位對於一部分工作能力較有可信度的員工會大方簽訂長約,同時,由於合同期滿解約的原則未變,用人單位對一些工作能力不穩定的年輕員工將採用更短的約期,以換得用人自由,特別是一些季節性或是項目性工作,更多可能通過小時工的方式來僱用。不知員工對企業長期依存的安全感能增加,還是會減少?

末位淘汰制退出歷史

依照“草案”第4章有關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的規定,除非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在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後期不能再以業績不達標的理由將員工輕易請出門,即使付出1個月的工資為補償。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要付出兩倍賠償金。這種措施雖然保護了員工不會被用人單位無理開除,但也加大了年輕就業人羣在就業市場的壓力。一些公司也擔心這些規定是否會令其原有的.一些績效管理政策對員工無法長期實施,説到底,訂長期合同還是訂短期合同將是對人力資源管理智慧的最大考驗。

培訓不再是“綁人術”

如果“草案”通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大多數培訓就不再是企業與人才之間強制延長服務期契約的依據。“為勞動者提供培訓費用,使勞動者接受1個月以上脱產專業技術培訓的”才可以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以及違約金。另外,草案對違約金的數額也進行了限制,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相較一審稿中以“6個月脱產培訓”為可約定服務期的起步價,現在1個月的期限已可令企業大鬆一口氣。不過要滿足1個月以上的脱產專業技術培訓的條件也並不容易,只要你在培訓期間能證明在當地仍在為用人單位承擔一定工作量,就又不屬於這一條件的約束範圍。

假簡歷問題被重視

“草案”一審稿第一次提出了撤銷權的概念,“對存在重大誤解的勞動合同或者顯失公平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都有權申撤銷勞動合同。勞動者如何對企業造成重大誤解呢?勞動法世界首席顧問魏浩徵表示,簡歷注水可能是最大的可能。這也將使得對員工的背景調查業務進一步蒸蒸日上,若發現員工表現與用人單位要求不符,想盡早請他出門,背景調查也許是用人單位最能享有主動權的機會。這倒正好給那些覺得企業不會有功夫去核對簡歷的作假者們敲響了警鐘。不過,二審稿在撤銷權給予方面又倒退了,僅留下“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勞動合同”被視無效,鑑於企業方面仍在大聲呼籲“不要忽視員工欺詐現象日盛”,也許三審稿中我們又會看到新增對勞動者誠信的約束。

“防”員工尺度更大

在“草案”中,首次明確了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觀察人士認為縮短競業限制期增加了勞動者的就業自由,但估計企業也會在企業內部的知識產權管理和核心資訊分享上,設更多的保密層級,以減少無形資產的流失。

員工派遣形式受抑制

“草案”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應不低於2年,期間即使無工作可派仍需支付其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另外,用人單位要實行同工同酬,若派遣員工崗位在本單位無同類勞動者,參照所在地政府部門發佈的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確定報酬。另外,“草案”同時規定勞動力派遣單位註冊資本不得少於50萬元,以提高派遣機構入行門檻。勞動者權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崗位受到損害的,由勞動力派遣單位和接受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企業競相組辦工會

在給予員工參與企業決策的民主性上,“草案”也推進了很大力度。一審草案曾規定凡應該通過工會、職工大會或是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的事項,用人單位單方面做出規定無效。不過,二審稿對於工會的權利範圍進行了限制,將民主程序進行了一些簡化,只是提出“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衞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經過職代會或是全體職工討論,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集體合同作補充

集體合同出現在草案最新稿中也不令人奇怪。對於引入工會機制如何能切實保障勞動者權益,集體合同也許是最好的回答。集體合同草案要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由工會或是勞動者推舉的代表(在未建工會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中華全國總工會民主管理部部長郭軍表示,個人勞動合同起的作用是建立勞動關係,而集體勞動合同則發揮調整勞動關係的作用。“企業是否應該裁員,降薪降到什麼程度,如果跟單個員工談,他們是沒有什麼主動權的,而工會或是集體代表説話則能平衡力量。”

現在,一切還沒有定論,就讓我們耐心等待這部新法的最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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