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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新個人所得税計税方法

年終獎新個人所得税計税方法

年終獎計税方法

年終獎新個人所得税計税方法

據介紹,2011年9月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税法對於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方式沒有做出調整,計税方法分兩種情況:

1、月工資超過35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照得出的數額找出所對應的税率,然後用獎金全額×税率-速算扣除數,就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税款額。

2、個人月工資不足3500元,這時需要將工資與全年一次性獎金相加後,減去3500元,得出的數額,再除以12個月,找出對應的税率,然後用這一數額×税率-速算扣除數,得出需要繳納的税款額。

由於個人所得税的税率以及級次級距發生改變,所以今年計算年終獎需要繳納的税額,與去年相比,所對應的税率會有所改變,尤其是適應第一級低檔税率的工薪階層,年終獎也將減税。比如,年終獎10000元,應納税額=10000×3%-0=300元,而去年相同的10000元年終獎,應納税額=10000×10%-25=975元,減税675元。

税率的臨界點導致“多給少拿”

據瞭解,由於不同的`税率對應不同的全月應納税所得額,所以剛剛超過兩個税率的臨界點就會發生“多給少拿”的情況。而年終獎18000元剛好是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税一級税率的臨界點,也就是説,超過18000元就要按照第二級税率10%計税。

比如A獲得的年終獎為18000元,B年終獎為18001元(假設兩者的月工資都高於3500元)。A的應納個税計算方法是:18000/12=1500元,對應税率及速算扣除數為:3%、0,應納税額=18000×3%-0=540元,税後所得17460元。再看B,因為18001/12已經大於1500元,所對應税率及速算扣除數為:10%、105,應納税額=18001×10%-105=1695.1元,税後所得16305.9元,反而比A少收入1154.1元。

而最極端的情況,是年終獎960000元和960001元的情況,由於960001元意味着將對應最高級也就是45%的税率,960000元對應税率則是35%,結果,1元之差税後所得反而減少87999.45元。

避開“縮水區”18001元到19283.33元

經計算,從18001元到19283.33元,都是年終獎縮水區域,因為多發的獎金小於或等於因此而增加的税額。而像這樣的縮水區域還不只一個,據瞭解,共有六個這樣的區間:

[18001元,19283.33元];[54001元,60187.50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46元];[960001元,1120000元]

鑑於此,業內人士建議,發放年終獎應該儘量避開這些區域,避免因此而“多發少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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