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和年薪制個人所得税如何計算
- 職場百科
- 關注:3.02W次
一、年終獎例題:
例1:某人2006年1月份工資收入為2600元,另外取得單位的上年全年兑現獎27000元,則當月該人應納個人所得税:
第一步、當月工資應納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現應納税:
1、確定適用税率
27000/12=2250元
查税率表,税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2、計算上年兑現獎應納税額:27000×15%-125=3925元
第三步、合計2006年1月應納税額:75+3925=4000元
例2:若上例中該人1月份的工資為1400元:
1、確定適用税率:
(1400+27000-1600)/12=2233.33元
或:〔 27000-(16001400)〕/12=2233.33元
查税率表,税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2、計算當月應納税額:
(1400+27000-1600)×15%-125=3625元
例1如果按原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取得獎金徵税問題的通知》(國税發〔1996〕206號)文件的算法為:
第一步、當月工資應納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兑現應納税:
1、確定適用税率:27000元的適用税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
2、計算上年兑現獎應納税額:27000×25%-1375=5375元
第三步、合計2006年1月應納税額:75+5375=5450元
比較:按國税發[2005]9號文件的新算法比原來的計算方法税負降低了:
5450-4000=1450元
例2如果按原來國税發[1996]206號文件的算法為:
1、確定適用税率:
1400+27000-1600=25000元
查税率表,適用税率為25%,速算扣除數為1375元
2、計算當月應納税額:
(1400+27000-1600)×25%-1375=4875元
比較:按國税發[2005]9號文件的新算法比原來的計算方法税負降低了:
4875-3625=1250元
分析:
按國税發[2005]9號文件“先將全年獎金平均後再確定適用税率”的辦法,與國税發〔1996〕206號文件中“直接以全年獎金作為應納税所得額確定適用税率”的辦法相比,税率降低了,適用税率由原來的25%降為15%,下降了兩檔。但由於按新算法時計算應納税額時所用的應納税所得額(全年數)與先前確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時所用的應納税所得額(平均數)不一樣,不符合累進税率的計算規則,會造成當應納税所得額在税率臨界點上下時,税負差異大。
二、年薪制例題:
例4:某企業部門經理李華實行年薪制,每月基本收入2600元,2007年1月份取得上年效益工資84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税:
第一步、2007年1月基本收入應納税:(2600-1600)×10%-25=75元
第二步、上年效益工資應納税:
1、確定適用税率
84000/12=7000元
查税率表,税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
2、計算上年效益工資應納税額:84000×20%-375=16425元
第三步:合計2007年1月應納税額:75+16425=16500元
與《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經營者試行年薪制後如何計徵個人所得税的通知》(國税發〔1996〕107號)文件比較:
1、每月預繳税款(含2007年1月份):(2600-1600)×10%-25=75元
2、上年全年應繳納税款:
{[(2600×12+84000)÷12-1600]×20%-375}×12=(8000×20%-375)×12=14700元
3、李華2007年1月份實際應納税款
75+(14700-12×75)=13875元
4、比較:
由此看出,按國税發[2005]9號文件的`計算公式比原算法税負提高了:
16500-13875=2625元
分析:
按國税發[2005]9號文件“先將全年效益收入平均後再確定適用税率”的辦法,與國税發〔1996〕107號文件中“合計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 12個月平均計算實際應納税款”的辦法相比,雖然税率可能會下降或不下降(前者將全部應税收入分解為13次計算,後者將全部應税收入分解為12次計算),但是兩種方法所用的計算公式的速算扣除數是不一樣的,如果不考慮每月預繳税款的基本收入部分,因為這部分金額低,對應納税額的影響不大,只考察年終效益收入的部分,前者只扣除了一次速算扣除數,而後者扣除了12次,這是最主要的原因。這個不利因素抵銷了税率可能下降的有利因素,使總體税負上升。新算法的缺點仍是當應納税所得額在税率臨界點上下時,税負差異大。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baike/gv7lw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