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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提出離職年終獎

年前提出離職年終獎

2015年開年了,農曆新年的腳步也越來越近。每年此時,一些想要跳槽的員工就開始糾結:留下,覺得發展受限;不留,可惜了年終獎。近日,記者從市總工會了解到,年終獎糾紛多發於年底,為此來訪的職工也開始多了起來。

年前提出離職年終獎

【案例】

張先生,湖州經濟開發區一家科技公司的老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合同。因為公司升職空間有限,考慮再三,他於2014年1月16日辭職。

之後張先生和老同事聚會,聽他們説起,單位在他離職後沒多久就發了年終獎。他覺得自己也應該拿到,就去找了原公司的領導,對方以其在發放年終獎之前已經離職,不同意支付。於是張先生把自己的情況反映給了勞動仲裁委員會,得到了仲裁委的支持。

【分析】

是否發放年終獎,屬於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但是,如果勞動合同或者公司規章制度裏有員工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就應該得到相應的年終獎金。

本事例中,張先生和公司對年終獎的發放其實是有明確約定的。

首先,雙方合同中明確約定以基本工資四倍支付2013年度年終獎。其次,張先生離職前工作已經滿一年,符合考核週期一個自然年度的規定。再者,該公司2013年度的年終獎已經發放是事實,與張先生是否離職無關。那麼,根據《浙江省工資支付規定》第十五條,企業與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應當自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也就是説,該公司應當在張先生離職5日內一次性付清年終獎,否則就有拖欠或者剋扣工資的嫌疑。

【工會提示】

根據《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4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另外,《〈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第2條規定,有關獎金範圍有生產(業務)獎包括超產獎、質量獎、安全(無事故)獎、考核各項經濟指標的綜合獎、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是“工資”的組成部分,單位應當根據同工同酬原則進行發放。

年終獎的設立和發放形式法律沒有規定,屬於單位自主分配範疇。對於已設立年終獎的單位的員工能否拿到年終獎,如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有約定或單位規章制度有規定的,就可以要求發放。即使員工在年內離職,也有權領取年終獎。如產生糾紛,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標籤: 年終獎 離職 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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