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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對於社保問題的規定

勞動法對於社保問題的規定

2010年4月30日從A單位離職,2010年5月4日於B單位入職。由於A單位沒有及時將個人社保報停,所以B單位無法在5月15日前為本人辦理社保繳納,本人要求在6月份為本人補齊,滯納金由本人承擔,但是公司不予補繳,該怎麼辦?

勞動法對於社保問題的規定

標籤: 勞動法 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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