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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

民辦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越來越多人會去使用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你所接觸過的制度都是什麼樣子的呢?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民辦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民辦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民辦學校的資產與財務管理,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以下簡稱《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我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的民辦學校的資金與財務管理工作。

第三條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的監督;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資產與財務

管理的監督。

第四條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以資金、實物等資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出資。以無形資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評估。

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舉辦者投入學校的資產應當與舉辦者的其他資產相分離。民辦學校存續期間,舉辦者對出資的財產不得抽逃,不得佔有、使用和處置或以其他方式挪用。

舉辦者退出辦學時可以有償轉讓其辦學資產的相應財產權,受讓人在依法履行有關手續後享有與原舉辦者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第五條申請舉辦民辦學校的單位和個人,應有與其辦學類別、層次及辦學規模相適應的開辦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學校依法成立後,舉辦者應確保辦學資金按時足額到位,嚴禁虛假投資。

民辦學校經費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六條民辦學校一經批准成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在銀行開設賬户,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七條民辦學校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做好日常會計核算和監督工作,及時記賬、結賬、對賬並編報各種會計報表,須保證其真實、完整。應及時清理各種往來款項,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規定限額。應按照會計檔案有關規定對憑證、賬冊、報表等會計資料進行妥善保管。

財務人員調離工作崗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八條學校會計報告應由學校負責人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按時報送審批機關。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第九條民辦學校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須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民辦學校應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委託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並公佈審計結果,同時報送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條民辦學校應到物價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並在學校顯著位置對收費項目、標準、收取對象、批准文號及退費標準等相關內容進行公示,接受社會和學生家長的監督。

民辦學校除按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費用外,不得向學生家長收取“教育儲備金”等任何費用。嚴禁向本校教師或社會單位、個人非法集資。

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所有收費項目應在學期或學年七年級次性收取,不得跨年度收費,非學歷教育民辦學校按月或季度(學期)收費。

民辦學校收取的費用應主要用於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一條民辦學校收費應當依法使用規定的票據,並嚴格遵守票據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民辦學校以辦學名義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只能用於辦學,不得用於抵押擔保,不得變更其土地使用性質。

第十三條民辦學校接受的捐助,須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接交、入賬(庫)等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學生因故退學,民辦學校要按有關規定核退費用;因刊播、散發虛假的招生簡章(廣告)造成學生退學的,應退還所收的全部費用。

第十五條民辦學校應當依法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並按國家規定為教職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

第十六條民辦學校分立、合併、終止辦學或變更舉辦者時,應依法組織財務清算,並報審批機關批准或核准。

第十七條民辦學校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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