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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在現在社會,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各種行政法規、章程、制度、公約的總稱。那麼制度怎麼擬定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務人員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1

第一條財務人員在會計工作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樹立良好的職業品質、嚴謹的工作作風,嚴守工作紀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

第二條財務人員應當熱愛本職工作,努力鑽研業務,使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適應所從事工作的要求。

第三條財務人員應當熟悉財經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並結合實際工作進行廣泛宣傳。

第四條財務人員應當按照會計制度、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要求進行工作,保證所提供的會計信息合法、真實、準確、及時、完整。

第五條財務人員辦理會計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第六條財務人員應當熟悉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和業務管理情況,運用掌握的會計信息和會計方法,為改善單位內部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第七條財務人員應當保守本單位的商業祕密。除法律規定和單位領導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單位的會計信息。

第八條公司和子公司應當定期檢查財務人員遵守職業道德的情況,並作為會計財務人員晉升、晉級、聘任專業職務、表彰獎勵的重要考核依據。

第九條財務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第十條移交人對移交會計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如因未辦妥會計資料、憑證檔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項的説明而造成手續不清、帳務混亂,甚至經濟損失,監交人和接交人均應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十二條財務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必須及時做好以下工作:

(一)整理應該移交的各項資料,對未了事項寫出書面材料。

(二)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印章、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等有關資料、實物的內容。

第十三條財務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財務人員交接,由會計機構負責人監交;公司會計機構負責人交接,由財務分管領導負責監交;子公司的會計機構負責人交接,由子公司負責人、公司財務部派人共同監交。

第十四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一)現金、有價證券要根據會計帳簿有關記錄進行點交。庫存現金、有價證券必須與會計帳簿記錄保持一致。不一致時,移交人員必須限期查清。

(二)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完整無缺。如有短缺,必須查明原因,並在移交清冊中註明由移交人員負責。

(三)銀行存款帳户餘額要與銀行對帳單核對,如不一致,應當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各種財產物資和債權債務的明細帳户餘額要與總帳有關帳户餘額核對相符。

(四)移交人員經管的票據、印章和其他實物等,必須交接清楚;移交人員對會計電算化有關電子數據在實際操作狀態下進行交接。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依據總公司集團化管理模式改革方案的原則和精神,結合總公司人事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代表總公司對ee系統各所屬企業(以下簡稱所屬企業)行財務領導和管理權,為所屬企業財務部門業務歸口管理部門。同時對各專業公司(不括有獨立人事管理權的專業公司,下同)財務人員及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有直接調配權考核管理權,對其它公司各級財務負責人有建議任免權。

第二章財會機構設置

第三條各所屬企業必須設立獨立的財會部門,直屬該企業總經理領導,同時接受總司財務本部的業務領導和管理。

第四條各所屬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的行業特點和業務規模等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財公部門的人員編制,選配具有一定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為爸勝任相應崗位工作的人員從事

本企業的財會工作。專業公司財務人員的編制和配備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

第三章財務人員調配

第五條專業公司的財務經理(主管)和財務人員均由總公司財務本部直接選派和調遣。經總公司財務本部同意,也可由專業公司自行推薦財務人員,但必須通過財務本部的業務考核並轉人事本部按總公司人員招聘程序辦理。

第六條專業公司下屬企業的財務人員由專業公司總經理聘任,報財務本部備案。

第七條各子公司及下屬企業、參股公司可以採取擇優錄用的方法自行在當地聘任財務負責人及財務人員。各子公司聘任的財務負責人報總公司財務本部備案。

第八條根據工作需要,總公司財務本部有權通過人事本部直接向各子公司派駐財務負責人。

第九條財務本部徵求各用人單位意見後,有權調動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所屬各級財務人員應服從財務本部的工作安排,聽從工作調動,不能以任何藉口拒絕,兩次以上不服從工作安排者,財務本部將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或提請人事本部按公司制度進行處理。

第十條總公司財務本部對外派的各級財務人員採取定期輪換制,聘任期為1一2年(試用人員除外),以鍛鍊財會專業隊伍、提高他們全面和多項的工作技能和適應能力。

第十一條決定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人選要經財務本部考核瞭解,並徵求人事本部意見後,由財務本部總經理簽署派任決定,經總公司總經理批准後由財務本部和人事本部共同下達任職通知書。

第十二條總公司財務本部派駐各企業的各級財務人員,仍隸屬總公司財務本部管理和考評。

第十三條總公司財務本部人員和派出的各級財務人員的檔案及任聘手續,由總公司人事本部管理。

第四章財務主管及各級財務負責人職責

第十四條根據國家《企業財務通則》、《企業會計準則》和分行業的會計制度、財務制度及本企業實際情況,建立本企業完善的財務核算體系,健全本企業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核算制度,設置崗位,安排人員,明確分工,實施本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和財務管理、監督工作。

第十五條貫徹執行總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和計劃指標、利潤指標,並保證完成,一切圍繞經濟效益開展工作。

第十六條按照總公司財務本部要求,制定本企業財務制度和年度的財務計劃、預算(收人和支出),按規定做好各期報表的編制上報工作,真實、及時、準確地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呈報財務報表和資料。

第十七條執行國家各項税收政策,保證企業依法納税。

第十八條對企業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的要堅決抵制,對違紀和不執行總公司規定的行為要及時向總公司財務本部彙報。

第十九條接受總公司財務本部的領導,做好財務分析,特別是所在企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分析,加強財務管理,向財務本部和所在企業提供有價值的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條加強對所在企業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和鍛鍊,努力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並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切實履行當家理財的職責,做好領導的參謀和助手。

第五章會計交接

第二十一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二條會計人員辦理移交手續前,應將經辦事項結清,並編制移交清冊,列明各項移交內容、交接日期等。交接雙方及監交人應簽章。移交清冊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三條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財務經理(主管)監交。財務經理(主管)辦理交接手續,屬總公司派譴的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財務管理處派員監交;不屬總公司派譴的由該公司總經理監交。

第六章考評辦法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務人員必須按照崗位職責的要求做好本職工作,對違反國家各項政策法令、財經紀律、財務制度和規定及本企業內部財務制度,利用職權、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侵害企業權益,給企業造成損失者,財務本部將提請人事本部按總公司相關制度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五條為全面衡量各級財務人員的實際業績,總公司財務本部將根據總公司的考核辦法通過定期考核其日常工作和派專人檢查組對各級財務人員的德、才、勤、績實行全面考評。同時認真聽取用人部門經理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考評結果,將決定各級財務人員的晉升、降職、獎罰和續聘。總公司財務本部將在用人方面建立一套科學嚴謹的激勵約束機制,表揚和鼓勵先進者,鞭策和幫助落後者,懲罰和辭退不稱職者,建立競爭機制,樹立競爭意識,為ee公司培養一支品行端正、技術熟練、作風過硬、善於管理的財會專業隊伍。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本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財務人員管理制度3

第一節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基礎工作,建立規範的會計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嚴格按照財務工作的要求配備財務人員,明確工作職責,嚴格落實責任。

第二節會計機構與崗位設置

第三條公司的會計機構為公司財務部,財務部經理為會計機構負責人。

第四條根據會計工作和公司實際需要設置以下會計崗位:財務經理、總賬會計、成本費用會計、税務會計、往來會計、出納等。

第五條會計工作崗位,可以一人一崗、一人多崗。但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登記工作。

第六條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實行定期輪換制度。會計人員的工作崗位做到定崗、定員不定死,有計劃地進行崗位輪換,以使會計人員能夠全面熟悉財會工作、擴大知識面、增強業務素質、提高工作水平,加強會計工作內部監督。輪換時應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七條會計人員應具備必要的專業知識和專業技能。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統一的《企業會計準則》,遵守職業道德。

第八條會計人員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會計業務的培訓,每年有一定時間的後續教育。

第三節崗位職責

第九條財務經理崗位職責。主持公司財務預決算、財務核算、會計監督和財務管理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財務部日常管理工作。

(1)建立、健全財務管理體系,對財務部門的日常管理、年度預算、資金運作等進行總體控制。

(2)主持財務報表及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工作;為公司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分析;保證財務信息對外披露的及時性和準確性;有效地監督檢查財務制度、預算的執行情況以及適當及時的調整。

(3)組織制定本公司的各項財務會計制度和會計內部控制制度,並督促貫徹執行。

(4)監控和預測現金流量;確定和監控公司負債和資本的合理結構;統籌管理和運作公司資金並對其進行有效的風險控制。

(5)對公司重大的投資、融資和併購等經營活動提供建議和決策支持,參與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控制。

(6)參與確定公司的股利政策,促進與投資者的溝通順暢,保證股東利益的最大化。

(7)與財政、税務、銀行和證券等相關政府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係。

(8)向總經理彙報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及預算執行的具體情況,為公司管理人員提供財務分析、提出合理化建議。

(9)組織會計人員學習理論和業務知識;負責會計人員的考核;會計人員的使用和調配。

第十條總賬會計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

(2)指導監督各會計崗位的日常工作;審核記賬憑證。

(3)負責財務報表的編制工作,為公司決策提供及時有效的財務分析,保證財務信息對外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

(4)對公司税收進行整體籌劃與管理,負責年度審計工作的協調。

(5)協助上級對公司重大的`投資、融資和併購等經營活動提供建議和決策支持,參與風險評估、指導、跟蹤和控制。

(6)與財政、税務、銀行和證券等相關政府部門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相關中介機構建立並保持良好的關係。

(7)向上級主管彙報公司經營狀況、經營成果、財務收支的具體情況,為公司管理人員提供財務分析。

第十一條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日常資金收付工作。

(2)嚴格按照公司的財務制度規定支付款項,及時準確編制記賬憑證並逐筆登記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

(3)負責相關票據結算,建立應收票據、應付票據備查簿。

(4)及時與銀行定期對賬,庫存現金餘額符合管理制度規定。

(5)按周編制現金收支報表。

(6)配合會計人員做好每月的報税和工資的發放工作

(7)負責管理員工備用金欠款事項。

(8)完成其他由上級主管指派及自行發展的工作。

第十二條往來結算會計崗位職責。

(1)建立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台賬。

(2)辦理往來賬款的結算業務;負責往來結算的明細分類核算;及時登記更新應收賬款、應付賬款台賬。

(3)負責往來賬的核對工作。每年至少核對一次,如雙方餘額不符及時查明原因,及時向領導彙報。

(4)負責做好領導分配兼管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條成本費用核算崗位職責。

(1)擬訂成本核算辦法。

(2)加強成本管理的基礎工作。

(3)負責在產品、自制半成品、產成品和項目成本分類核算。

(4)協助管理在產品和自制半成品。

(5)編製成本報表,進行成本分析。

(6)擬訂費用管理與控制辦法。

(7)編制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報表,並對異常情況進行分析,加強費用控制。

第十四條税務會計崗位職責。

(1)對公司税收進行整體籌劃與管理;

(2)積極協調與當地税務的關係,及時關注税務政策,對公司有利信息,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3)每月按時完成税務申報,依法納税;負責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

(4)負責保管、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和通用發票,進項税發票的勾選認證。

(5)關注增值税進項税與銷售税的差異,及時催收增值税專用發票。

第四節會計工作交接

第十五條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離職。

第十六條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並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第十七條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必須有監交人負責監交。一般會計人員交接,由財務經理負責監交;財務經理、會計主管人員交接,由總經理負責監交,必須將全部財務會計工作、重大財務收支和會計人員的情況等,向接替人員詳細介紹。對需要移交的遺留問題,應當寫出書面材料。

第十八條移交人員在辦理移交時,要按移交清冊逐項移交;接替人員要逐項核對點收。

第十九條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要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應在移交清冊上註明:單位名稱,交接日期,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員的職務、姓名,移交清冊頁數以及需要説明的問題和意見等。

移交清冊一般應當填制一式三份,交接雙方各執一份,存檔一份。

第二十條移交人員對所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五節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董事長批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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