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勞動合同 >

《合同法》要約失效的四種情況

《合同法》要約失效的四種情況

1、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時。

《合同法》要約失效的四種情況

拒絕要約,包括明確表示拒絕,或對要約進行了修改、限制或擴張。要約人一旦收到受要約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約的通知,要約即因被拒絕而終止效力。受要約人拒絕要約後即使在承諾期限內又表示同意的,其意思表示也為發出的新要約。

2、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只要撤銷符合法律規定條件,要約即失效。

3、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要約的`有效期限也就是受要約人可以承諾的有效期限。在該期限屆滿時,受要約人未為承諾的,要約就失去效力。在該期限屆滿後,受要約人又表示接受要約的,該意思表示不為承諾,只能看作是一種新要約。

4、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對要約修改後的“承諾”視為受要約人對要約人發出的新的要約,是對原有要約的拒絕。

標籤: 合同法 要約 失效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hetong/0dkw4.html